首案说法继承遗嘱方式多打印遗嘱能帮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体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悉心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是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韩父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署遗嘱时,还有两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也仅有一页,被继承人韩父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并捺印,在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二审法院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分割,判决诉争的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二、法律解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电脑上完成工作及打印材料。使用电脑来书写、用打印机打印相比于传统的书写方式,较为便捷,更为正式;同样,相较于手写文本,打印字体无法进行篡改和变造,也更为安全。因此,在继承遗嘱中,打印遗嘱的需求声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也常有涉猎。

《民法典》施行前,受制于编撰《继承法》时代的科技水平有限,既往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致使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认定和判决。当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人来确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进而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指引,此类认定方法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的争议,甚至还有部分法院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就如前述案例的一审那样,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

《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还对打印遗嘱的审查要件等进行了具体的表述。其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还规定了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以确保打印遗嘱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这三类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的出台,统一了司法认识,对扭转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着积极的作用。此外,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制作遗嘱,也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更多样的选择空间,对维系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

三、律师提醒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必须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所立的打印遗嘱除签字和日期外,应全文使用打印字体,避免出现污损和手写修改;有条件的,还应在签署打印遗嘱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建议立遗嘱人手持签署后的打印遗嘱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

对于见证人,除了也应该在打印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外,法律对其见证人的身份也有一定要求,他不仅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还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见证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若见证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其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等,均可能会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法律还对见证人提出了时空一致性要求,即他们必须全程参与订立打印遗嘱的过程。

立遗嘱人需要知道的是,除了打印遗嘱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多种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除了可以选择打印遗嘱外,还可以综合自身的情况,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以便记录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最大程度地确保遗嘱的效力。同时,还需要注意,《民法典》已经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若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将以最后订立的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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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有关继承的若干法律问题(三)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 http://jingyuelaw.com/h-nd-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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