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债权人能否请求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无效或者撤销放弃行为呢?先看几个案例:
再审申请人范佳璐与被申请人王晓敏、潘馨,一审被告扈金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18】黑民申1726号),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范德君死亡后,范佳璐负有在继承范德君遗产范围内对王晓敏、潘馨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范佳璐放弃继承权,导致范佳璐履行债务不能,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由于范佳璐放弃继承权使得扈金凤顺利取得全部遗产,最终导致(2014)外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王晓敏及潘馨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侵害了王晓敏及潘馨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不过,再审申请人陈世萍因与被申请人罗琴、谢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载明被继承人谢悠翔向陈世萍借款是用于承建开阳县水利局毛竹林水库大坝工程,并非以上原因形成的债务,故偿还陈世萍借款不属于上述中的“法定义务”。”
对于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非主张无效,上诉人闻庆华、闻庆红、吴彩英与被上诉人姚多强、原审被告闻庆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1】皖04民终295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姚多强以闻庆安欠其债务为由,请求撤销吴彩英、闻庆安、闻庆红、闻庆华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经查,该《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闻庆安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涉案房屋由吴彩英、闻庆红、闻庆华继承。继承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放弃继承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是放弃继承权无效的情形,而非可撤销的情形,一审判决以此为依据撤销吴彩英、闻庆安、闻庆红、闻庆华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此作出了解释。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原标题:《最高法民一庭:债务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