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遇到带家里的老人去公证处办公证遗嘱,老人明明是头脑清醒,公证处却要求老人提供医院证明,否则就不给办理公证。老人到公证处办公证遗嘱遇到一些障碍,公证处在老人明明看起来表达能力没有问题,也能说也能走的情况下,还要求老人去医院开证明,证明自己头脑清醒,这种事情确有发生。对于这种事,客观评价是于法无据、有情可原。
一、于法无据
法律上要求立遗嘱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角度讲,如果一个老年人没有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等大脑认知方面的疾病,只要能完全辨识自己的行为,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年龄多大都有立遗嘱的权力。所以,如果仅仅以年龄大为由,对老年人立遗嘱的权利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情有可原
在实践中,当立遗嘱的人年龄比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太好的时候,这种状态下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就有可能会产生争议。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诉讼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拿出老人立遗嘱,另一方拿出老人的病例资料等证据说老人立遗嘱的时候处于没有完全辨识能力的状态,表达和认知是有障碍的。这种情况下有一些案例中,法院最终根据病例综合考虑,判定遗嘱无效。公证处的经验就更丰富了,有些老年人能说话但是表达能力不是太强太顺畅,公证处会认为拿不准。还有的老年人今天由A子女带来,立了对A子女有利的遗嘱,过几天B子女知道了又带老人来公证处说之前立的遗嘱不是老人本意,而老人当着B子女的面也会说之前的遗嘱不对,在不同的子女之间反复的变更态度。类似这种事情,公证处经常能碰到。有些老人被某个子女带来做遗嘱,内心是不太愿意的,可能在公证员的面前故意装糊涂,或者是立了遗嘱事后又以头脑不清醒为由来公证处找麻烦,基于以上经验,出于谨慎和免责的考虑,公证处就有可能要求提供医院证明,也是情有可原的。
综合考虑,不管是立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如果老人年龄确实比较大,身体多少有些问题,为了避免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最好是有一份专业的医生开的诊断证明,确认老人的意识和认知能力没有问题。不管最终采取哪种遗嘱形式,医院证明总是有一点好处的,至少没有坏处。另外,在做遗嘱的时候,还可以搞个全程的录像,也可以给遗嘱的效力多增加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