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公证案例让你了解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南海区政府网站

老王拿着已过世妻子名下的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小李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最近找到了买主,准备去房管过户,由于父亲已去世,被房管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小齐接到丈夫生前工作单位的通知,让自己去提取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却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老谢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小谢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老谢没有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所有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从前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越来越“繁琐”,对于继承法律关系具体是什么你是否真正了解呢?

[何谓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误区:

案例2:老李的妻子刚过世没几个月,社保的工作人员通知他去银行领丧葬费、抚恤金,银行不予办理,于是老李找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例3:老赵的丈夫老朱已于两年前过世,老赵夫妻婚后购置一房屋登记在老朱的名下,现在老赵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权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公证解读:案例1、2中所谓的财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因此均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是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金融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帮助当事人取款。案例3中,房屋的一半产权是老朱的遗产,公证处只能办理老朱的遗产继承权公证,属于老赵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

[何谓遗产]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4:老吴的丈夫老李去世了,老吴想把老李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儿子的名下,当公证人员询问老李的父母、子女情况时,老吴表示这是我们自己盖的房子,和公婆有什么关系,还表示自己的女儿们都已经嫁出去几十年了,这房子和她们也没有关系。

案例5:小何的父亲老何刚去世不久,老何的父母都先于老何过世,但老何生前有多次婚姻关系,据小何说,第一次是丧偶,留下了自己这一个孩子,第二次婚姻的女方李阿姨也是二婚,她是离婚后和老何再婚的,婚后俩人还生了个孩子小兰,李阿姨与其前夫的孩子A随李阿姨、老何共同生活多年,李阿姨于十多年前去世,第三次是现在的妻子吴阿姨,对方是初婚,俩人没有孩子。老何在第三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房子,现在刚过世不久,小何觉得继承人只有自己、小兰和吴阿姨。

案例6:某村村委会妇女主任拿着该村“五保户”老周的存折来办理继承权公证,据其反映,老周今年已经九十五岁了,村委没有和老周签订过任何协议,前不久老周去世了,一直是一个人生活,父母很早就亡故了,只有老周一个孩子,老周因为身体残疾也没有结过婚,更没有一儿半女,现在钱取不出来,妇女主任以为来办个继承权公证就行。

公证解读:案例4中,老李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老李的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案例5中,若A与老何形成了扶养关系,亦享有继承权。案例6中,若该村与老周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双方没有扶养协议,老周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老周死亡,没有继承人可以申请,但该村委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何谓所有继承人]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及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公证提醒:当事人在申办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一定要如实陈述,务必不要遗漏继承人;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

案例7:小谢的爷爷去世两年了,奶奶去世二十几年,共有六个子女,奶奶去世后,爷爷没有再婚,在自己名下存了一笔钱,小谢在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说起自己的二叔十年前就出车祸去世了,二叔有一个孩子甲,小谢以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只要在世的五个子女到场就行了。

案例8:小贤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权公证,小贤的父亲去年去世,爷爷二十年前去世,奶奶今年去世,小贤以为由于爷爷奶奶都已过时,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即可。

公证解读:案例7是一个代位继承案例,小谢的二叔有权继承小谢爷爷的遗产份额由甲代位继承,因此除了五个子女,甲也应该到场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例8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由于小贤的奶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其继承小贤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故小贤的奶奶的合法继承人均应到场办理。

[何谓转继承、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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