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法定继承案件在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后不难处理。

一、遗产认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收入。

理解遗产的观念,应把握两点:其一,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财产,则排除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死后获得的财产;其二,遗产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则需要返还或予以没收。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规定如下: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案涉及到继承法规定的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就本案件来说,张四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张华、张老汉;但张四的遗产还未分割,张老汉并未实际接受遗产就去世了,张老汉对张四遗产的继承份额则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张三、张四、张五继承。而张四已先于张老汉死亡,则张四对张老汉的继承份额由其女张华代位继承,张华对张老汉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为继承。

四、份额计算

依照继承法规定,张华与张三、张五应继承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张四死亡后,张华和张老汉各继承张四房产的1/2产权份额;

(2)张老汉死后,张老汉应继承张四房产1/2的份额转由张老汉的三个儿子张三、张四、张五继承,三个人各继承张四房产1/6(1/2÷3)的产权份额;由于张四已死,张四应继承张老汉遗产的份额则由其女张华代位继承;

(3)张华对房产继承的份额为1/2+1/6=2/3

五、房屋所有权归属

但由于房屋鉴定价格过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会占便宜,因为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就会少,这样势必会造成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执。

【友情提示】

1、房屋所有权归属影响着继承人的重大利益。房屋作价过高,则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就高;反之则低。如就诉争房屋价值申请司法鉴定,则鉴定价值往往大大低于市场价格。

2、争议双方最好能就标的物价格进行合议,达成一个合议价格由法院确认;或者由主张所有权的人相互竞价,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所有权。通过双方合议或者竞价,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也可以避免鉴定费,节约司法成本。当然,合议或者竞价确定标的物价格需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而且得到对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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