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0122014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法学盘点

2012-2014年,CLSCI期刊[i]共发表论文4326篇,其中民法学共发表论文723篇,占论文总数的17%,居于十三个学科之首,显示了民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强大。

而2014年,CLSCI期刊共发表论文1557篇,其中民法学共发表论文302篇,占论文总数的19%,是近五年来论文发表绝对数量最多的一年,相较于2012年和2013年民法学论文的发表数量和占当年论文总数的比例而言,都有较大的提高(见表1),这扭转了自2010年以来民法学年度发表论文数与所占总数的比例逐年递减的趋势。

表1:2009-2014年CLSCI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民法学论文数(篇)

各学科论文总数(篇)

民法学所占比例

2009

237

1406

16.86%

2010

256

1431

17.89%

2011

229

1435

15.96%

2012

215

1412

15.23%

2013

206

1357

15.18%

2014

302

1557

19.40%

2012-2014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总数为104篇,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557篇的18.67%,三大刊民法学论文的绝对数量相较于2009-2011年的100篇而言略有增加,但三大期刊民法学论文占三大刊法学论文总数比例相对于2009-2011年的19.05%而言,略有降低。从2012年到2014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每年不低于30篇,而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还是从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的比例来看,都在呈稳步增长的趋势,2014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的数量达到38篇,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191篇的19.90%,为近六年来最高值。(见表2、表3)这显示出民法学研究在研究力量和研究质量上保持了逐渐提升的良好势头。

表2:2009-2011、2012-2014年三大权威期刊民法学论文发表数量统计表

三大刊论文总数(篇)

2009-2011

100

525

19.05%

2012-2014

104

557

18.67%

表3:2009-2014年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34

173

19.65%

30

180

16.67%

36

172

20.93%

185

16.22%

181

19.89%

38

191

19.90%

从具体研究领域来看,2012-2014年度,民法学研究继续围绕民法研究的热点重点展开,其中民法基本理论研究论文以165篇居于首位,物权法研究论文以161篇紧随其后,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以132篇居于第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研究论文以115篇和109篇分居第四、第五,数量排在最后的是继承法和婚姻法研究论文。2012-2014年度,除了继承法和婚姻法领域外,其他领域的论文绝对数量都在稳步增加,物权法领域近三年增长最快,2014年以81篇跃居第一位,增速居次席的是合同法领域,2014年以50篇居于第四位,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比较稳定,除了2014年被物权法领域超过之外一直居于第一位,而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一般在第三到第五的位次徘徊。

表4: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研究领域情况统计表

年度

民法基本理论

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

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总数

54

39

47

35

22

11

7

49

41

31

37

8

3

62

81

43

50

6

总体而言,2012-2014年度的民法学研究以民法解释论为主,围绕民法典编纂等问题兼顾民法立法论。解释论为主的研究态势,一方面反映了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体系健全之后,法律的解释适用成为研究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界开始不断重视实践问题和实证研究,比如近三年有多篇论文对农村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而言,在民法各研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

2.物权法研究增长迅速,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3.知识产权法研究立足本土问题,展现了强劲升温的趋势

对于商标法研究,近期学者主要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如胡开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冯术杰的《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赵建蕊的《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研究——从TRIPS第15条第3款谈起》、王太平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和《论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王莲峰的《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对于专利法研究,近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和遏制专利权滥用三个方面。对于专利权的取得,有周长玲的《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再思考》、李晓秋的《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周围的《研究工具的可专利性探析——以美国法例为借镜》、张爱国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王子灿的《专利法的“绿化”:风险预防原则的缘起、确立和适用》等。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有李晓秋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抑或摒弃》、张鹏的《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张玲的《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唐珺的《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对于遏制专利权滥用,有张吉豫的《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制度化构建》、易继明的《遏制专利蟑螂——评美国专利新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4.侵权责任法研究侧重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呈现了稳步回升的态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15篇,位于所有学科的第四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35篇,2013年37篇,2014年43篇,虽然没有达到2009-2011年每年侵权责任法CLSCI发文皆保持60篇以上的水平,但还是呈现了逐步回升的态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学界还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权益区分保护模式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权益区分保护模式,有方新军的《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曹险峰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阳庚德的《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姜战军的《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等。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有王利明的《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刘文杰的《论侵权法上过失认定中的“可预见性”》、李中原的《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杨垠红的《侵权法上不作为因果关系之判定》、魏森的《客观关联的多数人侵权责任研究——以比较法考察为中心》、程啸的《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郭辉的《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对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能力、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012-2014年度合同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09篇,位于所有学科的第五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22篇,2013年37篇,2014年50篇,近三年的增速仅低于物权法领域,展现了该领域研究近年稳步回升的趋势。《合同法》立法已久,虽然没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那么强的新鲜感,但仍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法学界近年来立足实践问题,围绕合同法基本制度的适用展开深入探讨,贡献了一批功底扎实、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近三年来合同法研究的一个主要热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和消费者保护,当然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有解亘的《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孙良国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祁春轶的《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王剑一的《合同条款控制的正当性基础与适用范围——欧洲与德国的模式及其借鉴意义》、马一德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范雪飞的《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马辉的《格式条款信息规制论》。对于合同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有崔吉子的《消费者合同的私法化趋势与我国的立法模式》、宁红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律条款的消费者保护建构》、杨立新的《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陆青的《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合同法研究的另一个热点是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如蔡立东的《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吴光荣的《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杨永清的《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汤文平的《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之违反、请求权方法与评价法学》。此外,合同法学界还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作出了回应,比如王利明的《论和解协议》、单平基的《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杨惠的《“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周洪政的《网络时代电子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谭启平的《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袁绍义的《论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石少侠的《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民事救济之合同责任——以英美法为视角》等。

6.婚姻法、继承法领域研究基本呈下降趋势

民法学研究队伍是法学界最为庞大的研究力量,2012-2014年度在CLSCI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16人[ii]。考虑到民法学界人才辈出,也为了激励民法学人对学术持续追求,我们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以“近三年发表CLSCI论文总数五篇以上”的标准,对2012-2014年度民法学者个人三年学术情况进行统计排名。虽然仅凭论文绝对数量的评价较为简单,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学术一线辛勤耕耘的学界同仁。经过统计,2012-2014年度民法学高产作者有25位,如表5所示。这25位学者,占近三年CLSCI发文学者总数的11.57%,但却贡献了195篇CLSCI论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26.97%,其中发表三大期刊论文37篇,占近三年三大期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35.58%。由此,无论是从发文的数量还是从发文的质量来看,这25位学者入选2012-2014年度民法学术“名人堂”实至名归。而且,按照发文数量在5篇以上的标准,2012-2014年度学者为25人,是2009-2011年度12人的2倍,再一次证明了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持续繁荣。

表5: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排名表

次序

作者

出生年份

单位

论文总数

三大刊发文数

1

王利明

1960(54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8(7+5+6)

2

常鹏翱

1974(40岁)

北京大学法学院

12(7+1+4)

杨立新

1952(62岁)

12(3+5+4)

4

崔建远

1956(58岁)

清华大学法学院

10(4+4+2)

5

徐国栋

1961(53岁)

厦门大学法学院

10(3+4+3)

吴汉东

1951(63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9(3+2+4)

高圣平

1968(46岁)

9(4+3+2)

王迁

1975(39岁)

华东政法大学

9

熊琦

1981(33岁)

10

朱广新

1972(42岁)

《中国法学》杂志社

8(4+0+4)

梁志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8(3+2+3)

0

12

易继明

7(4+2+1)

13

马一德

1966(48岁)

7(5+0+2)

14

程啸

1976(38岁)

7(3+2+2)

15

冉克平

1978(36岁)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16

易军

中国政法大学

6(1+0+5)

17

张红

1982(32岁)

6(1+2+3)

18

宁红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6(3+1+2)

19

陈小君

5(2+0+3)

20

蔡立东

1969(45岁)

吉林大学法学院

5(2+1+2)

21

汤文平

1977(37岁)

暨南大学法学院

5(2+2+1)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

5(1+3+1)

23

叶金强

1967(47岁)

南京大学法学院

5(1+2+2)

24

汪洋

1983(31岁)

5(3+0+2)

25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合计

195

【说明:按照发表数量递减的顺序列表,其中,论文数量相同的首先按三大期刊数确定,其次按年龄大小确定。论文总数括号里的数字分别为2014、2013、2012年论文发表篇数。有的民法学者发表了非民法学科的论文,这些论文未纳入上述数据统计之列。】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年龄段分布看,60岁以上的有2位、占8%,为吴汉东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共贡献了CLSCI论文21篇、三大刊论文5篇;50-59岁的有4位、占16%,为崔建远教授、陈小君教授、王利明教授和徐国栋教授,四人共贡献了CLSCI论文43篇、三大刊论文11篇。这六位民法学大家,多年来一直笔耕不辍,可谓老当益壮、宝刀未老,是学术后辈学习的楷模。40-49岁的有8位、占32%,他们共贡献了CLSCI论文61篇、三大刊论文12篇,分别来自8所不同的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可谓是民法学研究中的各路豪杰。30-39岁的有11位、占44%,他们共贡献了CLSCI论文70篇、三大刊论文11篇,其中还有4位为“80”后(熊琦、张红、黄忠、汪洋),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民法学界后生可畏。

表6: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年龄段分布表

年龄段

人数

学者名录

60岁以上

吴汉东、杨立新

50-59岁

崔建远、陈小君、王利明、徐国栋

40-49岁

61

马一德、叶金强、高圣平、易继明、蔡立东、朱广新、常鹏翱、梁志文

30-39岁

70

王迁、易军、宁红丽、程啸、汤文平、冉克平、熊文聪、熊琦、张红、黄忠、汪洋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单位分布看,由13人来自民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其中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5位(吴汉东、陈小君、马一德、熊琦、张红),来自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王利明、杨立新、高圣平),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崔建远、程啸、汪洋),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2位(易继明、常鹏翱)。来自这4所学校的13位老师,共贡献了CLSCI论文116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16.04%,贡献了三大刊论文28篇,占近三年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26.92%,让我们见识了民法各研究团队的超强实力。另外,结合这几个学校民法学者的年龄构成来看,老中青结构比较均衡,人才梯队建设合理,可以预见今后这几所院校民法研究团队将会持续活跃。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统计数据来看,民法学研究队伍的老中青比例合理,具有强大的研究后劲,呈现了“大家与新秀齐飞、个人与团队共进”的可喜局面,我们有理由期待民法学界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惊喜,也相信民法学界研究队伍将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更多的成果和智慧。

表7:2012-2014年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的情况统计表

科研单位

总计

28

65

26

59

27

48

33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西北政法大学

武汉大学法学院

【说明:3年间发文总数相同的,名次并列】

表8:2012-2014年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排名变动表

2012-2014年度总排名

名次

2009-2011年度总排名

未发表CLSCI论文

【说明:这一表格仅反映了2012-2014年度排名前10位的单位近三年的排名变化情况】

对比2009-2011年度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统计表,南京大学法学院跌出了前十强,2012-2014年度排名第11位,但实力和第十名非常接近,共发表CLSCI论文13篇。2012-2014年度,有三家新的单位跻身前十强,包括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西北政法大学,分列第9位和第10位。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对近年民法学研究院校的情况可以获得以下印象:

1.强者恒强,团队实力强劲

对比2009-2011年度总排名可以发现,第1名至第7名的排名基本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只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超越中南财经大学排名第1,而中南财经大学排名第2,其他排名完全一致。这说明民法研究院校的研究团队比较稳定,实力格局也比较稳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2-2014年度25位高产作者基本都来自这几家单位,其中有一半的高产作者(13人)来自前四名的院校,其中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5位(吴汉东、陈小君、马一德、熊琦、张红),来自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王利明、杨立新、高圣平),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崔建远、程啸、汪洋),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2位(易继明、常鹏翱),他们一共贡献了CLSCI论文116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16.04%,贡献了三大刊论文28篇,占近三年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26.92%。

2.全国开花,地域分布合理

12家单位中,北京有5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京外的有7家,其中华中地区有2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地区有1家,为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地区有1家,为华东政法大学;东北地区有1家,为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南地区有1家,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北地区有1家,为西北政法大学。这些单位具有很强的历史积淀,基本都是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建国以来政法学校“五院四系”的格局。近些年来在北京的院校凭借地域优势发展迅速,而远离政治、经济中心的西北和西南地区的院校发展相对落后,我们可喜地看到2012-2014年度远离北京的民法研究团队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民法学研究遍布了我国的大江南北,地域分布相对合理。我们期待不同地域的民法研究团队能够在今后进一步加强交流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为我国各地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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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婚姻家庭编入典之变与不变学习交流队伍建设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第五编,完成了婚姻法从独立的单行立法重新回归民法典之路。2017年开始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的基础上修改编纂的。从此,婚姻法和收养法均脱单入典,婚姻法回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http://www.sxzf.gov.cn/html/212/94523.html
13.民法典继承编修改的几个重点问题继承法确立的基本继承制度是参照前苏联模式,体现的是计划经济特色,法定继承人范围窄,人员少。作为保护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的新时代法典,民法典继承编也以最大限度保护私人财产权、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自由和继承人继承权为目标,尽量扩大继承人范围,增加继承顺序,以避免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 http://www.51-lihun.com/h-nd-2088.html
14.德国民法典中的公证(二)债务关系法 1.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1b条的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必须做成公证证书:(1)使一方有义务转让或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合同;(2)使一方有义务转让其现有财产或现有财产的一部分或以用益权对之设定负担的合同;(3)将来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其中一人的法定应继份或特留份而订立的http://sznotary.com/detail/d3583305b36c4cd2aa43e76c434b8783?id=95d230d9c508410b925dac44ab4fab7d
15.2024年法定继承人能否挑战预立遗嘱内容?图片新闻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0年修正)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是我作为律师对于法定继承人对保险金权益保障的回答。 继承纠纷中,如何依据法规解决争议? 继承纠纷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以及相关的司法https://www.maxlaw.cn/n/20240330/11034547215380.shtml
16.文摘杨立新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规则。规定这样的推定规则,有几十年司法经验作为立法的基础,也完全符合遗产继承规律的要求。 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