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积金提贷做出多项调整缴满6个月可贷款政策取消东北网黑龙江

东北网3月30日讯3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4月1日开始,大庆将执行新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新办法)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办法)、《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公积金贷款新办法

三类人缴满6个月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

去年7月,作为引进人才,于女士来到大庆。8月份,单位给她办理了公积金。这几天,于女士张罗买房子,她准备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贷款新办法执行后,7月份之前,于女士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按照贷款新规,至贷款申请日,缴存人必须按时、足额缴交12个月。大庆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缴满6个月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取消。

公积金贷款的受理:严格执行缴满一年的时限条件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贷款期限由原来还清一年内改为还清三个月之内。其购房金额的认定与现房一致,要求两证及契税完税证齐全,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金额。

以范女士为例,2008年她用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单位为她缴交了公积金。她决定交清商贷,改用公积金贷款。按照新规定,她必须在结清商业贷款的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超过3个月,将不被受理。购房金额则是按照契税完税证标明的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认定,比如一套房子,契税完税证标明的金额是40万元,而评估基准价是45万元,那么对其购房金额的认定就是40万元。而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偿还商业贷款的金额。比如,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核算的贷款额为20万元,而借款人最后一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金额为16万元,就只能贷16万元。

房产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时,配偶可以选择不作为共同还款人

按照贷款新规,房产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其配偶可以选择不作为共同还款人,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内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不论其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还款人,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贷款申请后,其配偶主动添加为共同还款人的,将视同与借款人同样负有偿还义务。

贷款不足一年退房的,需补缴公积金全额才能办理结清业务

选择抵押担保,必须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

目前,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已经全面放开,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

根据贷款新规,借款人选择抵押方式进行担保时,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这里提醒购房者,新房全额在未办理产权证、土地证之前,不受理公积金业务。

购买自住住房,“提”“贷”可二选一

最近,市民范先生有点烦。他看中了一套房子,想要办理公积金贷款。可工作人员一查档案,就拒绝了他的申请。原来,在2009年12月,范先生已经提取公积金购买了一套住宅。按照规定,他再使用公积金购房,只能提取。

4月1日后,范先生的这个烦恼将不再存在。根据贷款新规,范先生再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宅时,可以选择公积金提取,也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

有偿继承房产,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贷款新办法,有偿继承获得房产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该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房屋面积×(1-借款申请人继承比例);

(2)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二者取低值核算。

比如,购房人有两个子女,购房人死亡后留下财产公证,子女各继承50%的产权,如果儿子需要贷款,需要把死者女儿的50%也过户到他名下,实际支付金额为30万元。如果根据房屋基准价计算得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25万元,那么最后认定的购房金额为25万元。

90平方米以下公寓房也可以办理可提可贷业务

2010年6月1日起,我市就推出了夫妻双方均未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首次购房且所购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可享受先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后办理贷款的政策,但公寓住房不在政策范围内。

4月1日后,购买公寓的购房者,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可提可贷政策了。

公积金提取新办法

低保人员提取公积金有了上限

为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扶助弱势群体的作用,大庆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人有9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之一就是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多少,以前没有具体规定。

提取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市低保补贴差值的12倍,即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低保补贴)乘以12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以马女士为例:她每个月享受的城市低保补贴是410元,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880元,那么她最多可提取(880-410)×12=5640元公积金。

缴存人死亡,其公积金余额按照《继承法》执行

缴存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该如何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呢?根据提取新办法,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继承人合法继承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二是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受遗赠人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夫妻异地购房并办理贷款的,要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必须有一方在当地工作

市民王女士和爱人准备在山东威海购买一套房子并在购房地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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