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pptx

1、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目录CONTENTS民法典继承编概述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遗产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01020304目录CONTENTS民法典继承编概述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理目录CONTENTS代位继承制度的调整共同遗嘱、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遗嘱形式的更新遗产管理人05060708遗产债务的清偿规则09目录CONTENTS代位继承制度的调整共同遗嘱、遗嘱信托的法民法典继承编概述01民法典继承编概述01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一、继承法的历史背景和局限(一)时代背景1.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

2、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计划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2.八二宪法恢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民众私有财产有限,继承法律关系简单(二)特定历史环境在继承法中的典型体现1.遗产范围上的限制:生产资料例外属于遗产、2.遗产保管和分割规定相对简单,没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清单、遗产清算等制度设计3.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立法目的,较少兼顾非亲属的第三人(债权人)利益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二)继承编作出的回应1、尊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保障私人主体权益(1)遗产范围的概括式规定(2)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代位继承人(3)完善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制度(4)增加遗嘱形式,完善遗嘱修改规则,增设遗嘱信托(5)完善遗赠抚养协议(6)正式确立转继承制度2、平衡兼顾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1)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2)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及缴纳税款规则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继承编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遗产的范围:消极财产、死亡赔偿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2、增设归扣制度3、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调整:三亲等继承人、丧偶儿媳女婿、继子女4、法定继承顺序的调整:父母与配偶5、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后位继承、遗嘱继承协议、特留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直接继承间接继承遗产范围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积极财产遗

4、产权属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清偿债务后转移遗产所有权债务清偿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无限继承限定继承遗产范围:是否包括消极财产1.消极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2.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直接继承: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间接基础: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算机关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3.我国现行法:直接继承+仅限积极财产+无条件的限定继承10直接继承间接继承遗产范围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积极财产遗产权属继归扣制度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作为应继份的基

5、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2.归扣制度的起源“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3.归扣制度的目的:维持子股平衡4.归扣的范围:生前对法定继承人所作的特种赠与,视为遗产预支特种赠与。典型:结婚、分居、营业、超标准的职业培训费用等所为的赠与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范围过窄,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增多(1)法定继承人只包括两个亲等以内的血亲,在比较法上范围最小(2)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亲属数量减少2.建议:增加三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三顺位继承人3.争论: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

6、人?反对:及无血亲有无殷勤;违反子股平衡;遗产外流建议:通过遗产酌给请求权解决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法定继承的顺序争论:父母调整至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将配偶设置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反对:不利于遗产向本支的晚辈进行传递,可能流向旁支;应区分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的关系。支持:与我国国情不符,父母向子女输送财产成为常态;老龄化社会下,指望孙子女和配偶尽赡养义务过于理想化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一)后位继承1、概念:后位继承是遗嘱继承人(前位继承人)在按遗嘱继承遗产后按照被继承人的指定应于某时刻将遗产移交给另外的人(后位继承人)的继承制度。2、目的:扩大被继承人的

7、遗嘱自由,限制继承人处置遗产的自由例:再婚老年夫妻,在保障身后配偶生存权益的同时,在本家族内传承遗产3、争议:被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控制力能延续至何时?肯定说:后位继承属于遗嘱自由范畴(如实现隔代传承),类似于附条件的遗嘱否定说:与物权理论相悖;不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遗嘱自由的扩张与限制(二)遗嘱继承协议1、概念: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达成的关于赡养被继承人以及遗产继承的协议。类似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2、争议:是否影响法定赡养义务否定说:继承协议可能破坏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肯定说:尊重私人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有助于调动抚养义务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民法典

8、继承编解读课件(三)特留份制度1、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人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黑格尔(1)平衡遗嘱人意愿与近亲属利益的保护:如保障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2)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2、特留份的性质与目的(1)特留份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非继承人不得享有(2)通过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对法定继承人的保护目的。特留份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但仍可能丧失或抛弃。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3、特留份的理论基础(1)遗产构成说:遗产的取得得益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方面的因素,在处分方面分别对应遗产税、特留份和遗嘱自由的制度安排(2)抚养义务说:家庭成员

9、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转化为特留份(3)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平衡遗嘱人与近亲属的利益;法定义务、社会公共道德等4、特留份的制度安排(1)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仅限于两亲等范围内的亲属(2)特留份的份额:个别特留主义:以各法定继承人的法定应继份为基数,按其应继份的一定比例确定特留份全体特留主义: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值为基数,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确定为特留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02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02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继承法解释以

12、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法遗产范围的划定方式从列举式改为了“

14、继承规则(一)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27条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划分:以法律关系为标准序号典型形态法律关系继承规制1比特币权利人与比特币是“人对物”的法律关系比特币具有可支配性类物权继承2网店、网游装备、社交账号产生于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关系不能脱离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独立存在例:封号法律纠纷类债权继承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不能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技术和程序保障3电子邮件、云盘中存储的文件不产生于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关系依托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可以通过复制等技术手段,脱离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独立存在类物权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技术和程序保障27网络虚

15、拟财产的继承规则序号典型形态法律关系继承规制1比特(三)保护隐私是否构成影响继承的理由?案例:2012年,德国一名15岁的少女因铁路事故死亡。铁路司机认为,事故是少女自杀所导致的,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因此向死者的父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死者的父母希望通过访问女儿的Facebook账号,从中了解女儿是否有自杀倾向,作为应诉的证据。但当其使用账号密码登陆时,发现该账号已无法查看通讯内容。死者的父母请求Facebook恢复账号。Facebook以保护死者及其社交好友的隐私为由,拒绝恢复账号。死者的父母以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1)允许继承人访问隐私信息是否构成对逝者隐私权的

16、侵害?逝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隐私权(第13条)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目的,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第994条)(2)允许继承人访问隐私信息是否构成对其他网络用户(如发信方)隐私权的侵害?收件人的继承人看到信件内容,属于发信人的合理预期(第1032条)隐私权并非是绝对的,当出现权利冲突时,需要承受必要的克减(3)区分社交账号与社交账号内存储的信息,适用不同的继承规则(三)保护隐私是否构成影响继承的理由?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04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04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

17、)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解释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

18、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事制度的规范目的1、维持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和人伦道德2、保护其他继承人,避免遗产继承秩序发生混乱3、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不受侵犯(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故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不论是主犯还是从犯,

21、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对象是被继承人,通过对被继承人的行为进行干涉,达到侵害其遗嘱自由的目的。继承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不以图利自己为限,为他人牟利或者单纯为损害被继承人的利益亦均有可能情节严重,首先应考察欺诈、胁迫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该行为对被继承人造成影响的持续性;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机会改变遗嘱,还应考察欺诈、胁迫行为对遗产分配结果造成的实际影响。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1、当然丧失。一旦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继承人即当然丧失继承权,无需被继承人单独提出主张或经司法确认。2、自始丧失。无论法定事由发生在

22、继承开始前还是开始后,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均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3、只针对特定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妨碍对其他被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4、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以是否可恢复为区分标准立法争议:继承权绝对丧失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支持:第一,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也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威胁第二,可能引发其他继承人的强烈不满与担忧反对:第一,继承法作为私法规则,应最大程度尊重和保障被继承人对于私有财产的处分自由;第二,现实生活具有复杂性,即便是故意杀人也有不同情节,一律绝对丧失过于僵硬第三,可能造成遗产无人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继承权的恢复(继承宽宥制度

23、)(一)设置继承宽宥制度的理由:尊重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促使家庭关系重归和谐(二)恢复继承权的构成要件1、确有悔改表现。指继承人既在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也在客观上有后悔改正的行为,主动纠正过往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对确有悔改表现存留的争议2、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继承人的有效意思表示性质:宽恕继承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方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力形式1:针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作出宽恕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形式2:在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后,再次设立遗嘱,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三)恢复继承权的法律效果:自始恢复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代位继

24、承制度的调整05代位继承制度的调整05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解释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26、人对被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是基于其自己固有的继承权直观表现被代位人丧失继承的,不产生代位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的,不影响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固有权说更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的抚养和继承关系);更有利于实现子股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长期采纳代表权说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功能代表权说固有权说性质区别代位继承人享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代表权说)争议:被继承人与被代位人同时死亡时,是否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代位继承的法律效果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

28、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之间如何分配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共同遗嘱、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06共同遗嘱、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06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29、的人。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共同遗嘱(一)共同遗嘱的概念与类型1、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的或共同的财产。2、共同遗嘱的分类: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

30、当事人将多个内容上互相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而不作出相互有关联的处分(两份遗嘱的简单叠加)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在同一份文件中表现出来的、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的死因处分,即当事人的处分具有相互依赖性(相互约束遗嘱自由)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3、实质上的共同遗嘱的类型(1)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典型:夫妻双方约定先以后去世一方为继承人(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典型:在共同遗嘱中指定儿子为双方的唯一继承人。()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去世方将遗产留给第三人典型:夫妻双方约定先以后去世一方为继承人,后去世一方去世后将遗产留给双方的儿子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二

31、)共同遗嘱的效力支持:法不禁止即可为,共同遗嘱是遗嘱自由的体现,且符合我国社会习惯,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反对:限制了当事人的遗嘱自由、违反继承法原理,且结构复杂,难以执行,容易发生纠纷。(三)共同遗嘱的撤回关键在基于“关联性”产生的信赖利益和约束力1、夫妻均在世:双方均可以随时撤回自己部分的遗嘱。2、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可以放弃接受继承为代价免受共同遗嘱的约束。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件遗嘱信托(一)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信

32、托遗嘱信托的生效,既要符合继承编关于设立遗嘱的规定,又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遗嘱信托中的遗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法第8条)遗嘱中应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内容(信托法第9条)?(商事信托vs民事信托)没有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信托法第11条)(二)遗嘱信托作用与优势“死者之手”1、稳定性:实现财富稳定传承,保护没有财产管理能力的继承人(隔代传承)2、灵活性:实现对遗产用途的更长期控制;设计更为复杂的受益权制度(如将未来的晚辈血亲设定受益人)3、安全性:通过信托财产隔离制度,保障财产安全,实现遗产稳定增值民法典继承编解读课

35、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新增打印遗嘱1、民法典前对打印遗嘱的态度:实质重于形式,反映当事人真意优先,有条件承认打印遗嘱2、打印遗嘱的形式:遗嘱内容由打印机打印(可亲自、可委托操作),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3、有效的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比自书遗嘱易于伪造)(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防伪措施(

37、人08遗产管理人08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38、(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遗产管理、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视为全体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任意解除)遗产管理人是继承人推选的:应视为全体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任意解除)继承人共同担任遗

40、善分割剩余遗产(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现被继承人的意志(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其他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与被继承人有约定的,报酬请求权属于遗产债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地位可类比企业清算义务人职责目的(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1、遗产管理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忠实、勤勉的保护和管理遗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2、遗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类型(1)受托人责任:因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2)代理人责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3)侵权责任:毁损、转移藏匿遗产等3、遗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1)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责任构成:第一,实施了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对继承人:遗产清点错误、毁损灭失;对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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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12348律师又来敲黑板。 http://www.gzxrnews.com/xwzx/tt/20230525/20230525_603040.shtml
2.五大要点解读《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本周我们跟随泗泾法庭练斌法官,总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本系列刊载内容仅代表作者学术观点,不应视作代表本单位立场,特此说明。 最高院公布的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198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1611342508857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修订要点解读 (一)宣告死亡情形下死亡日期的确定问题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https://www.kangdalawyers.com/library/78.html
4.权威解读:新鲜出炉的7大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亮点都在这儿4、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也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5、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司法解释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012301757149218.html
5.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编写了本书。本书以问题为导向,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角度出发,全面阐释了该解释的立法精神、条文内涵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http://www.courtbook.com.cn/zdtj/32475.jhtml
6.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2019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
7.“广外云山法治前沿:中国民法典宣传大型公益讲座”成功举办总的来说,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调整具有三个鲜明的特色即系统性、公权力适度介入、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民事基本法律。 二是民法典物权编与物业管理。于凤瑞副教授指出,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变动较大。首先,在专有权部分,民法典主要是明确了住改商的规则。然后,在共有权方面,其修改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共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99/10648.htm
8.实用民法典解读民法典条文注释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免费增补)本书约80万字,对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等七编及附则部分的1260个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地解读,观点鲜明准确;语言通俗精炼。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条文注释精准。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对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https://h5.youzan.com/v2/showcase/goods?alias=2xbhdy2hu0z7h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