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和广泛的流传范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宗教事业发展很快,僧人人数不断增多,寺庙的收入和僧人的待遇都有显著的提高。但究竟僧人能否拥有其个人财产其死亡时遗产应当由谁来继承或者归谁所有在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不仅发生僧人的俗家亲属与寺院(僧团)之间的财产纠纷,而且也出现某些银行和保险公司以亡僧没有法定继承人为由,将亡僧生前的存款、保险金等财产直接收归国有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还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僧人遗产继承法律规范的缺失,不仅影响到佛门清修、寺院(僧团)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与宗教事业的发展,还可能在海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减少财产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本文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重视和深入研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乃至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献计献策。
一、僧人遗产继承纠纷概况及其制度演变
(一)僧人遗产继承纠纷概览:从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遗产继承案说起
(二)我国僧人遗产继承制度的演变
佛教自东汉时期从古印度传入我国并建立寺院(僧团)[1]组织以来,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已成为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汉传佛教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汉传佛教基本保持和延续了寺院经济共同共有的传统规则,并形成了以寺院财产共同共有为基础的僧人集体生活仪轨与习惯。虽然在我国封建社会,寺院因经常接受皇家赏赐而拥有大量田产,僧人可以自己耕种或者通过出租等形式而获得一定经济收入,从而形成了封建庄园式的寺院经济模式,但由于受佛教戒律限制,承认出家为僧,即视为脱离家族关系的原因和继承的开始,要求僧人应当做到“四大皆空”,僧人不能拥有个人财产,亡僧亲属也不愿违背佛教教义和信仰而向寺院主张分割亡僧遗产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古代时期,均无寺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亡僧遗产纠纷的记载。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也只审理过巨赞法师遗产纠纷案、钱安定财产继承纠纷案、释永修遗产纠纷案等为数很少的几个案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包括僧人在内)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已经注意到,僧人皈依佛门,须依佛教经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但同时,僧人也是国家的公民,在法律上应当享有自己的财产权。由于僧人身份的双重性,导致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僧俗两界在僧人遗产继承中的关系如何调整等一系列特殊问题,就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的意见分歧和原因分析
(一)佛教协会的立场
由于佛教寺院实行财产共有,排斥僧人的私人所有,因此,关于亡僧财产处理权和遗产继承权,我国佛教界和宗教管理部门始终主张应按照佛教“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传统仪规与习惯处理,即僧人不能拥有个人财产,其所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均属所在寺院全体僧人共有。换言之,僧人日常使用的财产都是寺院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
(二)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和判决结果
当我们仔细推敲我国人民法院目前审理过的僧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依据和结果之后不难发现:法院并没有直接从实体上对僧人的俗家亲属是否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作出结论。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正面回答僧人是否是法律上的被继承人,以及僧人遗产能否为其继承人继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只是认为僧人俗家亲属的继承权不能予以否定,并没有解决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而是把这个问题交由立法机关来解决,实际上是运用诉讼技术来回避僧人遗产继承本身所蕴含的法律实体问题,即谁是僧人遗产继承人的问题,而将继承纠纷转化为财产权属争议,解决问题的层面放在财产权的归属上。
(三)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总体而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和佛教协会倾向于僧人遗产应当由寺院继承,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倾向于认定僧人的俗家亲属的继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与佛教界对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处理意见不一的主要原因在于处理依据不同,即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还是应当依照佛教戒律来处理分歧之根源在于,被继承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即作为宗教团体的成员,僧人应当遵守所在宗教团体的规则,对他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行为与后果应当按照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来处理;与此同时,僧人又是国家的公民和法律上的自然人,其法律地位和一切权利义务均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与保护。而这两个依据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解决法律与佛教戒律之间冲突的有效办法是通过立法途径来实现。
三、我国僧侣遗产继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立法内容缺失
如此一来,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处理这一特殊主体的遗产归属时,面临在法律层面上依据不足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僧侣遗产继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的缺失,即僧侣遗产继承法律规则的缺失,这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造成制定《继承法》时没有对僧侣遗产继承的特殊性加以考虑,这直接产生了目前宗教习惯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世俗立法统一规定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寺院依据宗教习惯法要求继承或占有死亡僧侣的遗产,将该遗产保留在宗教体制内。如果我国法律上能够有民国时期的上述类似规定,即僧人一旦出家,则其留下的财产即作为遗产,则问题可能不会像现在这么复杂了。问题就在于我国法律上对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二)法律与佛教教义及宗教传统存在冲突
僧人在国家法律上是公民,但在宗教教义上又是僧人,这种身份上的特殊性致使其所产生的遗产纠纷非常复杂,体现在它不仅可能涉及僧人的俗家亲属继承利益问题,还可能涉及寺院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问题,这既是国家法律规范的范畴,又与宗教团体的自治有关。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对出家或者还俗僧侣同样适用。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公民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作为公民,每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如果要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来处理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则由于国家法律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法律依据不足。若要以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为依据来处理僧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方面,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乃至中国佛教协会制发的函件并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上有僧人不蓄财的规则与习惯,这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对立,无形中剥夺了僧人作为公民对其个人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也直接产生法律与佛教教义及宗教传统冲突的问题,导致操作上的困难,这是目前比较尴尬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内容,要解决目前法律与佛教教义及宗教传统的冲突,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
(三)寺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
四、解决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通过签署承诺书解决僧人个人财产归属问题
(二)强化僧侣遗产继承的法律保护
1.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僧侣遗产的归属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亡僧遗产归属纠纷通常是在亡僧俗家亲属与亡僧生前所在寺院之间产生的,个别案件中也有法院将佛教协会列为被告的情形。首先,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僧人遗产继承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根据宗教习惯法、宗教政策裁决案件,并注意发挥“东方经验”的作用,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
2.强化宗教习惯与教义仪轨的作用。由于僧侣身份的特殊性,致使其遗产纠纷非常复杂,涉及寺院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既是法律规范的范畴,又与宗教团体的自治有关,立法和司法都要尊重寺院的自治权,充分发挥宗教习惯与教义仪轨在处理僧人遗产问题中的作用,解决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僧人不蓄财之间的冲突。
再次,我国人民法院已有根据宗教习惯法和宗教政策裁决案件的先例。习惯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习惯法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为司法实践所承认。宗教习惯法作为佛教信仰和僧团制度的重要渊源,长期以来一直都得到我国法律与宗教政策的尊重与保护。佛教的“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传统仪轨与制度应当作为处理僧人继承问题的特殊习惯法规范。123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人民法院根据宗教习惯法来解决僧人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例如,前述的北京巨赞法师遗产纠纷案中,受案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慎重,在庭审后走访了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法学专家、佛教领袖人物等进行咨询探讨,并作出终审判决:巨赞法师的俗家侄子对巨赞法师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而对于“中国佛教协会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对巨赞法师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准许”。法院的这一判决,就是对中国佛教协会依照佛教丛林制度处理僧人遗产行为的一种认可,在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宗教习惯与教义仪轨的权威性,值得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僧人遗产案件时遵循。
(三)完善宗教事务方面的专门立法
如前所述,僧人的财产及其财产性权利的取得途径、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等问题,既与公民的财产权有关,也与宗教活动有关。在实践中,僧人在出家前一般都拥有自己积蓄等收入财产。
(四)完善我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尽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其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是调整宗教事务的特别法、单行法,但其立法阶位和效力级别低,且僧人遗产的继承问题涉及僧俗两界,通过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的途径来解决僧人财产权保护问题,并非最佳方案。我国目前已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笔者认为,僧人遗产继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事关我国僧俗两界切身利益与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这也是修补法律漏洞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