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家少中心公正裁判一起抚恤金分配案件
不久,爷爷身前所在单位通知其妻子、二子、小女和两个孙子五人一起,到单位签字领取爷爷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因柯子临时有事,签字当天柯子委托其母到场代签确认。签字后,各方均同意丧葬费及抚恤金以转账的方式存入爷爷身前的银行卡中,尔后由各近亲属自行分配。
很快,丧葬费及抚恤金就转到了爷爷身前的工资卡上,爷爷的妻子、二子、小女和孙子苏皓四人,将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没有拿到钱的柯子,在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多次与奶奶及长辈们商谈交涉未果后,一气之下将四位亲属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为自己足额享有爷爷丧葬费及抚恤金维权。
庭审中,柯子与各亲属成员对抚恤金的分配意见分歧很大,双方各执一词争辩激烈。柯子诉称,自己是爷爷的嫡系长孙,父亲在爷爷离世之前就已经去世了,现在爷爷走后留下的这笔丧葬费及抚恤金,自己完全够格代父亲享有爷爷抚恤金的一定份额,因为跟自己同父异母的苏皓,已获得该笔抚恤金中一定份额的钱款。另外,各亲属成员在签确认书当天,也均表示同意按比例均分钱款,可是抚恤金到了爷爷工资卡以后,各亲属们却瞒着自己,私自处分了全部钱款和自己应享的那份,亲属们的这种做法已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亲属辩称,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抚恤金的分配不适用《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法定继承的做法。另外,抚恤金的分割应在爷爷的妻子、儿女第一顺位亲属中进行,柯子和苏皓都不是抚恤金分割的第一顺位人,苏皓所获得的抚恤金,主要是因为苏皓在爷爷身前尽了孝道,我们几位亲属经商议后决定给予的,而柯子在爷爷身前并未对爷爷尽任何照顾扶养义务,甚至爷爷出殡时其也未到场参加,理应无权获得抚恤金的份额。
法官介绍,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抚恤金、丧葬费用途的特殊性,发放对象的针对性,决定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而应甄别、区分抚恤金分配对象顺位问题,及分配对象是否在逝者身前对其尽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即通俗说的“尽了孝道”等综合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柯子、苏皓都不属于抚恤金发放的第一顺位对象,可是苏皓却因“尽孝道”得到了第一顺位近亲属的认可,获得了一定比例的抚恤金,这既与法律无悖,也正是法律大力倡导传统家风美德的具体表现;相反,柯子在逝者身前,对逝者长期处于不闻不问的态度,未参与逝者葬礼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有很多说不过去的地方。在此,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鉴,在处理亲人、子女关系问题时,能权衡好“情、理、利”三者的关系,切勿酿成“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
公民遗产都具有哪些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遗产”,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遗产只在公民死亡时发生。公民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钱款,如抚恤金、丧葬费等不属于遗产范畴;二是遗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遗产只能是属于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他人的财产,都不能成为遗产。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他人房屋,在死亡时因租赁期限未届满尚未返还的,就不是遗产。同时,公民个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的份额,也不属于遗产范畴。三是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只能是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或者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释义】本条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一次性抚恤金,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性抚恤金开始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