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财产继承,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构想

一、虚拟财产继承的基本理论

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具有财产性质的电磁记录的总称。明确虚拟财产继承的基本理论是研究其是否能被纳入继承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一)虚拟财产的可被继承性

论及虚拟财产的继承,需以其可能性为落脚点。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业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其受民法调整是无争议的。以此为基础,可从以下两方面论述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可被继承性。

第一,虚拟财产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财产种类的增加,必然促进有关它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某些规则的发展。这些占有财产和继承财产的法则所依据的习惯,是由社会组织的状况和进步确定和限制的。”[1]在互联网时代,社会公众取得、占有、使用、处分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普遍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而且虚拟财产极大地丰富了用户的生产、生活资料,也能为其创造实际的经济收益。从各国物权法的发展脉络就可清楚知悉,法律对财产的认识是个不断兼容并包的过程[2]。虚拟财产和一般有体物的区别在于其物质表现形式不同,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承载。而物质表现形式的差异显然不是将其排除在财产范畴外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财产的范畴,能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3]。

(二)虚拟财产继承请求权

继承行为被视为单独行为,无需第三人的行为就能产生继承的效果。但在继承中存在第三方作为继承标的物的管理者、运营者乃至所有者时,即发生对继承标的物的继承请求权。

传统请求权理论一般多讨论以债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体系[4]。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构成,继承法律关系毋庸置疑是不可或缺的。继承权同物权、债权、人格权一样,成为相应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继承权、继承请求权和继承行为三者一并构成了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以此为依据,赋予了虚拟财产继承人的请求权主体资格,得以通过行使请求权实施继承行为并实现继承权。

继承请求权是适格继承人对第三人,即被继承人以外的继承标的物的占有人、管理人乃至所有人请求实现继承的权利。在虚拟财产范畴下,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财产继承事实的确认、虚拟财产权利的转移、对继承行为的协助等。其类型化分类结果为:(1)虚拟财产权利移转请求权,可称虚拟财产的主继承请求权,具体是指继承人请求虚拟财产的管理者、运营商等第三方向其转移被继承虚拟财产的权利;(2)虚拟财产继承协助请求权,即向虚拟财产的管理者、运营商等第三方请求协助其完成继承行为的权利;(3)虚拟财产次继承请求权,是指继承人在前述第三方违反或不履行上述两项请求内容时而发生替代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数据恢复、瑕疵担保等内容。在虚拟财产继承下,该项权利的发生事由是:(1)继承的发生;(2)继承标的物为他人合法占有。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效果及意义

虚拟财产继承直接的法律效果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在继承事由发生后,继承人能够直接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虚拟财产,并依法行使权利;对不能直接处置的虚拟财产,可行使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请求权,依法请求虚拟财产的管理者、运营商协助继承的完成。

将虚拟财产作为可继承的财产纳入法律规范,无疑会为诸多纠纷提供法律指引,从而解决当前的司法困境。此外,其意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伦理感情

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将其排斥于继承财产之外无异于对民事主体财产的掠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而且,虚拟财产承载着网络用户的生活轨迹和感情寄托。重视对故人的追思是社会的善良风俗,法律的制定与解释需要尊重并考虑这些因素。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财产范畴是法律对社会民众情感的尊重和认同。

2.有效保护和利用虚拟财产的价值,避免了财富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其继承人将可以继续利用虚拟财产并创造新的价值[5]36。而且,虚拟财产所记录的信息资料能被传承,将避免许多传统文化流失、断代的不幸遭遇。一旦法律阻却了虚拟财产继承的发生,大部分的虚拟财产都将面临闲置乃至被删除的风险。通过简单的价值衡量方法,就能比较出虚拟财产继承与节约有限的数据空间孰优孰劣。

3.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行业改良

虚拟财产的普及无疑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大动力。一方面,虚拟财产能丰富社会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会更加激发社会创造财富的动力,创造新的生产力变革的契机。同时,认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认同虚拟财产是继承财产的范畴对现有互联网行业的改良进步有积极影响。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将极大改善互联网行业现状,督促网络服务企业善意保护处于其存储、管理下的用户财产,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可继承虚拟财产类型化分析

虚拟财产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系列非实体财产的总称,在具备相同共性的同时,也有各类型的特殊之处。

(一)网络账号

在此类型下,除带有权利人隐私或特殊约定的信息内容外,网络账号的基本信息、操作权限均可由继承人取得、操作。被继承后,网络账号作为身份代表的特征被逐渐淡化,其操作权限成为继承后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原账户权利人因用户协议可能也未取得对账户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另一方面,继承人通过继承的账户使用、处分虚拟财产,侧重于使用,不以所有权的转移为必要。因而,对网络账号的继承是以使用权为对象,既满足了继承人的使用需求,也不会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政策相左。

(二)网络物品

网络物品是指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发、制作、传播和提供的用于网络活动的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游戏装备是网络物品的典例。目前,通过网络销售、传播的电子书籍、音乐作品、影视剧作品也同属于网络物品的范畴。例如,消费者在亚马逊网购买并下载的Kindle电子书,其权利与购买的实体书无异。与其他虚拟财产类型比较,网络物品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价值大。一方面,网络物品是一项知识成果,价值是对劳动的直观反映;另一方面,此类物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且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2.流通性强。网络物品大都拥有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是以一个或数个电商平台为载体的商品,网络用户可与网络服务商进行交易,也可与其他用户、玩家进行交易,物尽其用。

是故,网络物品是最具有物权特征的虚拟财产,其继承权利的保护有现有物权制度和继承制度的双重保障。网络物品的继承以虚拟物的直接交付为主要方式,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利用、处分更为灵活、多样[6]。而且,相较于网络账号而言,继承人需要根据网络物品知识产权规则和网络服务协议继承相应的权利内容,而不再局限于使用权。

(三)网络货币

网络货币通常是指以电子数值的形式存在,可在网络空间和特定平台上购买网络物品或服务的一种媒介。但是,网络货币并非货币的电子化,不具备一般等价物等的特性,不具有货币的职能,流通性不强[7]。网络货币带有浓厚的预付式消费色彩,是“先买单后消费”的在网络上的范例[8]。

常见的网络货币以是否以支付对价分为:有偿网络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人人网的人人豆;无偿网络货币,如淘宝网的淘金币、虾米网的体验点等。另外,亚马逊公司发售的电子礼品卡也有类似网络货币的基本特征。

网络货币具有非常直接的经济价值,是连接货币和网络物品的重要渠道。但作为继承对象,网络货币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网络货币与货币间的流转汇兑受限。无偿取得的网络货币不得兑换货币成为了通例,否则将对货币市场造成冲击,造成通货膨胀。二是网络货币流通性不足。网络货币在各个平台间发售,相互间的直接流通多不可能,继承人仅能依赖发售平台实现对其的处分。

(四)网络电子信息

网络电子信息的辐射范围可谓五花八门,不仅可以抽象概括为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也包括许多知识产权范畴以外的人类创造性财富。特别是社交账号下形成的诸多网络电子信息,通过博文、图片、音频、视频而为大众所感知,成果丰硕。而这类信息因带有被继承人的精神表露,在经济价值之外有更浓厚的情感价值,为继承人倍加珍惜[9]。

国内外多起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对象就是由被继承人创作或存储的网络电子信息。该类型与网络物品的区别在于,电子信息是以被继承人为创作主体,而网络物品则是他人成果并有特定用途。显然,前者的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要逊于后者,但前者更具有情感寄托。对于电子信息类型的虚拟财产的继承大都以网络账号的继承使用为前提,继而实现继承人对电子信息的有效利用。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浏览、观看、复制、转载、下载、删除等。

(五)其他虚拟财产

三、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建构

(一)虚拟财产继承的一般问题

虚拟财产继承需要满足继承的一般要件[11]。我国现行《继承法》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法确定了我国个人合法财产能予以继承,属于开放性规定。虚拟财产得以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加以继承。

首先,虚拟财产需要满足合法性的要求。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得作为继承的对象,应由网络服务运用商通过冻结、注销等方式依法处置。一方面,虚拟财产应是合法取得[5]38。如若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不正当或违法,如通过外挂、数据修改器等,就不能视为被继承人合法取得,不得作为继承的对象。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作为继承对象需合法[12]。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的合法、形式的合法、流转限制程度等。例如,虚拟财产不得为禁止流通物,电子信息不得继承。对于不法的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采取禁止访问、封禁、删除、收回等手段,继承人不得主张继承。

其次,虚拟财产继承人适格。虚拟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目前《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一致。但在虚拟财产的一种学理分类中,虚拟财产可分为经济利益型和人格利益型两种。在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的继承上,法律理应尊重人的情感需求,给予平等的继承地位,淡化继承人顺序的规定,采取变通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方式[13]。

再次,圈定适格的继承范围。依前述分类,经济利益型虚拟财产是继承的首要对象,不宜再立法上添附其他条件。而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多表现为博文、照片、视频等,一方面联络着亲属间的情感,但也包含了许多未公开的个人信息[14]。故而,对公开的内容,可划归为可继承的虚拟财产;对未公开的邮件、通讯记录、电子音像资料等个人信息应划归为不可继承的虚拟财产,由运营商、管理者实施技术封存或冻结。

最后,虚拟财产继承需要有程序性要求。其一,是继承的启动与认证程序。继承人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证明等文件向虚拟财产的管理人提出继承申请,由管理者审核并办理移转。双方有争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司法确认。其二,是虚拟财产的认定程序。根据可继承虚拟财产的范围,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情感价值)予以估算,认定最终可由继承人继承的虚拟财产的类型、数量、权限等[15]。其三,是交付公示程序。网络运营商依申请对在继承范围内的虚拟财产交付被继承人占有、使用以及处分。并且,虚拟财产物权属性要求网络运营商应通过系统公告或其他方式对虚拟财产的转移事实予以公示,以完成虚拟财产的现实交付,保障继承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2.隐私的限制

3.契约限制与排除

目前,网络服务协议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1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限制账号转让为典例的契约限制并不能排除继承人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利,不得作为运营商针对继承人诉求的抗辩理由。而从格式条款的解释看,虚拟财产继承并不在契约限制的范围之内的解释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嬗变。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在继承时需要接受网络服务协议的技术性限制,但该限制性规定不得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路径分析

在虚拟财产继承一般性问题的基础上,还需要针对各类型的虚拟财产的继承分别予以分析,重视特性对继承的影响。从前述可继承的虚拟财产类型分析中可知,单纯的继承路径并不能实现虚拟财产的有效继承。

首先,被继承人对各类型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尽相同[20]。例如,被继承人对网络账户享有的是使用权,而对网络货币享有的是所有权。虚拟财产继承应视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次,继承人对各类型虚拟财产的继承需求不同。除了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之外,情感因素也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处主导地位。这两种的差异需求势必在权利内容的继承上有所区别,即要通过经济简单的路径实现继承需求。最后,需要正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正当诉求。一味地扩张被继承的权利内容,可能会危及整个互联网服务行业的正常发展,损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正当盈利,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不符[21]。

继承路径可分以下两类:

1.所有权的继承

目前,热议中的《继承法》修改需要对现有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一元模式予以必要的修正,重视财产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新变化。具体而言,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继承路径是一个至少涉及运营商、被继承人、继承人三方的多元模式,可能还会有关联用户作为利害关系人出现主张权利。那么,继承法在信息化时代的多元参与模式下,其视角应更加开放,及时补足权属确认、利益追偿等制度,为继承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2.使用权的继承

相比之下,网络账号和游戏装备的继承路径只能通过使用权的继承实现。现行立法对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明文禁止,也未有加以认可的蛛丝马迹。私法的实践不能拘泥于教条主义,是一个敢于革故鼎新的历程。对虚拟财产继承的认知也应是如此。就网络账号而言,结合现有技术的有限性和风险的防控,网络账号使用权的继承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已能满足虚拟财产继承的需要。美、荷等国在虚拟财产领域采取的技术中立原则,其中第三项就立足于网络活动可能的特殊性,允许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做出差别规定以求在整体法律效果上的统一[18]9496。那么,在权利的继承上做一些让步也未尝不可。

而对于游戏装备等网络物品的继承,需要注意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价值与网络服务运营商创制游戏装备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剥离。而且,玩家及其继承人可通过平台外途径对游戏装备等网络物品进行交易,扩充了网络物品实现流通价值的途径。一方面,避免平台限制而产生的折价情形;另一方面,也给继承而来的网络物品留有了溢价的空间。

总而言之,虚拟财产继承路径的不同在于其丰富的类型化呈现。继承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必须正视网络技术对立法变革的影响,与时俱进。

四、结语

热议中的《继承法》修改需要紧扣时代的发展脉搏,虚拟财产的出现是一大契机。目前,财产的继承大多是一元化模式,忽视了各类型财产的特殊性。着眼于尚未有共识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类型化研究不失为一种客观的尝试。在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所有权的继承和使用权的继承两个路径设计才成为可能。对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既是虚拟财产权利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也是继承法律制度的一大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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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变化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维护私有制为前提的,与财产权紧密相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的标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是体现了一个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也体现了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文对我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制权的变化作探讨,从而了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

一、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

自商周以来,我国的继承制度就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以宗祧继承为主。宗祧继承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即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爵位、食封和永业田等权利,其他儿子则丧失继承权,财产继承则依附于宗祧继承。在这种宗法家族制度下,财产属于家族共有,由家长掌管,其他家族成员不得擅自使用、收益或处分。女子更不能享有继承权,只能在出嫁时获得父兄给予的嫁妆。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对私人财产进行了否定,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道德堕落、人格卑下的表现。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说:“父母在,无私财。”儒家的这种观念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唐律》规定的“十恶”重罪中的“不孝”罪就把“别籍异财”作为罪状之一,予以严惩。《唐律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1](P13)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贯彻的是家族财产制,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法律也强调对家族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尊亲属均亡,大家庭无法维系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2]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此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房屋、树木、衣物、牲畜、奴隶等。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因此可以推断,父母财产多由独子或幼子继承。

二、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产生和发展

在汉代,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2]其他子女,诸如庶子和女儿也都享有部分继承权。《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引应劭《风俗通》云:“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绝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从这段史料中可以得知汉代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另外,可以从中得知财产继承的方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即史料中提到的“遗令”。

隋唐继承了汉代“诸子均分”遗产的原则。《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1]唐《户令》规定得更详细:“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故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从此段史料可以得知,未婚女子和丧夫的女子均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是未婚女子继承的财产数额相对要少于男子,至于已出嫁的女儿则没有继承权。另外,无子的户绝之家,唐《丧葬令》规定:户主的遗产除去支付丧葬费外,余者就归女儿,即“余财并于女”。

明代女子的继承权已经被社会认可。如果被继承人在有子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女儿就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寡妇在无子且守志的前提下,可以继承亡夫的遗产,但必须为亡夫立嗣;如果改嫁,就不得带走包括原有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立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清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所有财产。

三、妇女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制度表现出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始终贯穿于妇女财产继承制度中。比如,个体对于家族财产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男子在财产继承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的,男尊女卑成为社会的主流。

(二)妇女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宋代法律规定,户绝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儿可得家产的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则只能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没入官府;寡妇对其亡夫的财产,没有典卖、转让、挟带改嫁、随带归宗的处分权。明代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有子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有女,则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妇女的继承权受到限制是儒家所提倡的男尊女卑思想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反映。

(三)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尽管始终受到限制,不能享有完全的继承权,但是从没有继承权到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这说明了妇女财产继承权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影响,女子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也反映了继承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备。

[1]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13.

[2]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7.

关键词:债权人权利;遗产管理;遗产清册;明示选择

一、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中实现的障碍

(一)现行继承法忽视债权人的权利

1.我国继承法在遗产债务处理方面的规定

(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以上条款体现了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具体规定:

第一,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2.现行继承法忽视债权人的权利

第一、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受到了无条件限定遗产继承的严重阻碍。纵观世界各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的共同的发展趋势一般是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发展,即从无限继承到有限继承方面的发展。然而,各国都是有条件的实行限定继承这一制度的,在我国,是没有条件限制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其他条件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例如,另外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其他特定的程序。笔者认为,这当然不是必须的,因为这样即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关于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中问题实现上一个显著的缺陷。

第二、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在关于对被继承人的清偿债务的问题上没有详细的规定,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一定的难度。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切实具体。我国在这些问题上指定的规范,很多都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或者说实际操作性不强。债权人的利益的不到切实的保护。例如,“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就因为这个原因无法得到实现。

(二)实际生活中侵害债权人的权利

1.被继承人侵害

2.继承人及他人侵害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继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多方的不法侵害。例如会受到一个或多个继承人,遗产的管理者,等认得非法侵害。从死者死后到遗产清理完毕前,都可能会发生侵害行为,而侵害手段也很复杂。很多人会有意无意的利用现行制度的缺陷侵害被继承人的权益。例如没有关于遗产继承的公示催告制度,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通知债权人,则死者死亡消息债权人可能无法得知,因此无法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再如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直接转入继承人手中,债权人很难知晓遗产的具体情况等,根本无法制止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乃至处分遗产等侵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三)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中实现的障碍

我们国家的规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主要方式。一方面,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此外,却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要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看作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制度是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确定遗产范围。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否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实施,关键是要取决于遗产范围能否得到准确划定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的非法手段予以侵害。但遗憾的是,我国继承法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

二、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中实现的建议

债权人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从根源来说,国家经济秩序的发展对其起到很大的作用。经济是否能得到发展,经济是否安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大前提。因为以上的原因,许多国家都会采用此种措施,从而使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一)制度设计

1.明示选择

2.公示催告

(二)债权保障

1.债权人请求权

(1)债权人向遗产管理人请求

当债权人知道了继承人通过一些非法的方式损害自己的利益的时候,这时候可以向有关的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在经过审核后,发现有必要对遗产记性处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应该为遗产管理的专门人员。如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则没有再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权利。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保证得到清偿。

(2)债权人向法院请求

当继承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请求时,债权人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时,应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以便债权人在继承人申请破产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债权人诉讼权

债权人的诉讼权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在他死亡以前,开始恶意的转移或赠与财产,从而放弃债权:第二情况就是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一些人开始侵吞、私分遗产,抑或是因为过失而分割遗产,从而在客观上造成遗产的减少,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些情况造成了遗产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进行诉讼保护自己的债权。(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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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继承;遗产;立法构建

一、从实体法方面对虚拟财产继承进行立法

3.加强对虚拟财产根据其继承人的意见进行保留,在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基础上减少相应的经济成本。

二、程序法方面

2.健全虚拟财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何方当事人来举证;二是证明何种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和诉讼的公正及效率等价值,并且有助于实现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等法律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从罗马法沿袭下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更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正义要求。但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适用这一原则可能会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基于公平的考虑,各国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一些实体法中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

2.遗产管理制度

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构想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直接继承制度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变现行继承法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确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继承本来就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有限责任继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相区别,因为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实质上是无条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应恢复使用有限责任继承这一科学概念。

1.关于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1)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

(2)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

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

(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即接受继承人所提交之遗产清册和继承人所作选择的机关。国外一般规定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我们认为,我国可以由公证处来承担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国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置专门的继承法院,而现有普通法院任务已很繁重,无力承担这一任务,而公证处则任务不足。而且制作遗产清册、证明遗产状况这一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2.关于债权人的遗产管理请求权

如果我们在承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同时,为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规定必要的条件,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继承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就能够作到周全而合理。

关键词虚拟财产遗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

1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虚拟财产占有的双重性。网站和网络游戏由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用户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的数字物品。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这些虚拟财产。第二,虚拟财产类别不同,用户享有的权限也不同。网络服务协议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但对个人相册、电子文件等具有用户人身属性的数字物品,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第三,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虚拟财产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制,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继承人需要运营商的配合才能完成对虚拟财产的继承。

2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

3虚拟财产继承的应然性、实然性基础

3.1应然性基础

身份上的承继关系是继承能否启动的应然性基础。那么对虚拟财产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这种身份上的承继关系,则是继承能否启动的关键。虚拟世界中,自然人在网络上创建一种虚拟主体身份,并通过此虚拟身份进行各种行为,引起各种社会关系,这是现实主体在虚拟世界中的适当性分离。虚拟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旧是与现实自然人主题联系起来的。对虚拟财产主张权利的被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与该虚拟财产之所有人具有身份上的承继关系,就有发生继承的可能性。

3.2实然性基础

虚拟财产具有纪念价值。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已成为人们精神世界的伊甸园,人们的部分活动已转移到了网络之中。这些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精神上的巨大需求,例如儿子可以通过与父亲之间往来的邮件来缅怀去世的父亲。

4虚拟财产继承的方法

以长远计,可以进行专门性的单独立法,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将虚拟财产的继承、分割等财产纠纷,以及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均纳入其中,确立以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为中心,由《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构成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各法互相补充、协同作战。

从近期看,就我国现有法律来说,可以进行修补型的间接立法模式。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从而合理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可以说,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才是最直观、最根本的方法。

4.2修改网络服务协议

有关虚拟财产继承案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继承人与网络运营商之间,主要是运营商基于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网络财产。如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每个淘宝店主的实名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这种与网络运营商订立的合同,否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修改,允许虚拟财产的转让、赠与和继承。这是大规模解决这类问题的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能够使广大的用户接受。

4.3网络公司“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目前,数字遗产继承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它主要为当事人保管网络遗产,在确认当事人去世之后会发给最初指定的联系人。这是一种新兴的解决虚拟遗产继承的方法。

4.3.1国外网站继承服务介绍

4.3.2国内网站继承服务介绍

网络遗嘱服务yizhu.cn提供专为意外死亡而设计的终身托管服务,具体是可以花29元购买一个网络遗嘱保管箱,在保管箱内写下情感告白、储存个人私密信息等并留下指定联系人,如果用户离世(网站客服人员会根据用户的死亡证明文件对照用户的身份证件,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后确认),则把保管箱传递给指定的联系人。可以说,这种网站参与的方式在现阶段是比较可行的。

5结束语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在创造着属于这个时代的数字遗产。希望我国加快数字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以保证每个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1]陶信平,刘志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政治与法律,2007(4).

[3]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兰台世界,2011(12).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继承立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

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组电磁记录,是存储于一定的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这些记录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它所表现出的形态也存在于网络世界中,是一种虚拟社会里的虚拟财产。它与现实世界的转换依靠它的其他属性来实现。

2.价值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从物权的属性上来看,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是有形的,即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既有有体物也有无体物。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上的可能性都可以被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便是物的概念扩张的结果。由此可见,物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的基本理念,对其中的个别部分进行修补都在允许的范围内。由此可见,虚拟财产虽然是无体物,但其仍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虚拟财产被归入物的范围,是时代的趋势,是社会的需求。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一)虚拟财产不属于现行《继承法》的遗产继承范围

虽然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它可否认定为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呢?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的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显然虚拟财产不属于前六种界定。那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所列举的情况来看,被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既有有形的又有无形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是可以被解释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但是我国大多数虚拟物品纠纷案件被定性为侵犯通信自由或者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而非盗窃罪,似乎又不承认其是合法的财产性权利。随着虚拟网络世界的丰富,由网络财产引发的纠纷时常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品迫切需要《继承法》作出新的界定以对其进行管理。

(二)网络虚拟财产可纳入继承法范围的理由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构想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经有30年了,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形式从有形到无形,从单一化到多样化。随着虚拟财产问题日渐突出,现代化的财产形式有待于被法律认可。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表现为网络信息数据的数字信息或磁条记录,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是继承人。继承人在向网络运营商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以及证明自己是继承人的材料后有权享有被继承人拥有的一切权利,如使用、下载、转让等,并对网络服务商负有被继承人应负有的一定义务,如给付一定的费用等。

那如何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的遗产界定范围中呢?目前关于界定遗产范围的规则,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正面概括加列举”模式,如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了七类具体的财产形态(第3条和第4条);第二种为“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式”模式,如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规定,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是遗产,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除外;第三种为“正面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模式,例如,在《葡萄牙民法典》中,列举了四类属于遗产的财产,并将基于性质或法律规定随主体死亡而消灭的排除在外(第2025条和第2069条)。由于现在的财产形态和财产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地变化,采用正面列举恐怕无法跟上时展节奏,有些例外情形也难以规定。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具有相对优势,既可以包含一定的例外情况,又能使公民有期待的可能性。把虚拟财产列入继承范围是迫切的,但是这又是需要等待的,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参考文献】

如果过世一方留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在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在世的父母以及子女,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因此,在此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过世一方的部分由过世一方在世的父母、子女、配偶进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优化栽培措施

(1)选择复合抗性高及适低肥的品种。

(2)调整播期,避开病虫危害高峰。

(3)应用集约化育苗技术。采用营养钵育苗,培育适龄壮苗。

(4)采用微灌、膜下滴灌技术,调控设施内环境。

(5)合理配置株行距,优化群体结构。

(6)深沟高畦,严防积水。

(7)协调水、肥、气、热等促控栽培技术措施,促进蔬菜作物健壮生长。

二、坚持科学施肥

采用平衡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施用配方肥和有机复合肥,禁止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和其他有毒肥料,防止超量偏施氮素化肥,严格按照安全间隔期追肥。

1.增施有机肥

施用有机肥不仅要足量,而且必须做到无害化。蔬菜安全生产中能够施用的有机肥料包括以下几种:(1)商品有机肥料;(2)农家肥,包括堆肥、泥肥、饼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等。严禁施用未腐熟的有机肥料。

2.合理施用氮肥

在蔬菜安全生产中优先选择施用铵态氮肥和尿素,不提倡单独施用硝态氮肥。根据产量指标,确定适宜的氮肥施用量,并采取“前重后轻”的措施,其中1/3用于基施,2/3用于追施,叶菜类、根茎类等一次性收获的蔬菜执行不少于30天的安全间隔期。

3.平衡施肥

开展蔬菜平衡施肥,将传统盲目的施肥改为定量、科学的施肥,充分提高肥料的利用率,改善蔬菜产品品质,提高施肥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实现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佳的效益。做到氮、磷、钾和钙、镁等及各种微量元素肥料的合理搭配,使各种营养元素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达到全价营养,避免蔬菜产品过量累积硝酸盐。

4.增施生物肥

合理施用生物肥料,如根瘤菌类肥、固氮菌类肥、解磷菌类肥、解钾菌类肥等生物菌剂和生物有机肥,能提高土壤中营养元素的肥效,满足蔬菜作物对氮、磷、钾以及中微量元素之间的平衡要求,减少化肥施用量。长期施用能逐年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变土壤理化性状,明显提高土壤中水、肥、气、热的综合作用,同时又能降低蔬菜产品的硝酸盐含量,保持蔬菜高产优质。

5.采取科学施肥方式

在施肥方式上做到基肥深施,追肥限量。用化肥作基肥时,将化肥与有机肥混合后施于地面,然后进行耕翻。追肥采用少量多次的方法,满足蔬菜对养分的需求。对于生长期较短的蔬菜,采用一次性施足基肥比后期追肥对降低硝酸盐含量更为有效。

三、科学防治病虫害

1.物理防治

(1)设置防护设施。覆盖塑料薄膜、遮阳网、防虫网,进行避雨、遮荫、防虫隔离栽培,减轻病虫害的发生。(2)使用诱杀技术。利用害虫对灯光、颜色和气味的趋向性诱杀或驱避害虫。如黄板诱蚜、频振式杀虫灯、性信息素诱杀等。(3)进行高温消毒。温汤浸种,高温闷棚,夏季利用太阳能进行土壤消毒等。

2.生物防治

【关键词】离散生产过程信息采集嵌入式系统ZigBee无线传输RFID技术

有学者称:“信息是将整个企业结构联合起来的粘合剂”这句话非常简洁地指出了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目前在大中型的离散制造企业中,管理信息化和设计信息化已得到一定的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是对于大部分离散制造企业,车间信息化是一个薄弱环节,车间生产信息很难准确及时地反馈到企业的管理层,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决策的及时性和科学性。

随着工业4.0时代的到来,信息采集设备在生产制造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共同特点为数据无线传输,免布线,同时又提供了高效获取生产过程数据信息的方法。本设计根据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对现代化车间管理的需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基于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的生产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成功运行,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1离散型制造业及数据采集方式

1.1离散型制造业的特点

离散行业是指制造中的一类企业,相对于流程型行业而言其主要的特点是非管道式物料输送,工艺流程更新较快,工艺柔性较大,自动化水平相对较低。在产品设计、需求处理和市场需求等方面变动较多。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及时并准确地采集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是影响企业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1.2数据信息采集方式

根据离散制造业的特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采用多种采集技术综合应用的方式。对于高速大流量远距离传输的数据采用无线WIFI数据传输技术,该技术传输距离远,覆盖范围大。基于IEEE802.11b的无线网络单个AP覆盖范围可达到10000平方米,传输距离可达100M,速率最高可达到11M,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明显的通信传输速度优势。

对于区域范围内小范围多节点的数据采集使用基于ZigBee无线传输技术及RFID技术制作的数据采集终端,ZigBee短距离无线通信具有低功耗,节点扩充能力强的特点。采用TI公司最新的第二代芯片CC2530,所设计的传感器节点在视野好的室外距离传输可达400M以上。同时借助RFID高效、可靠的技术实时实时数据采集。

2系统总体设计

2.1系统硬件结构

系统的硬件部分是由服务器、WIFI路由器、WinCE嵌入式终端、Zigbee采集终端等组成。其系统硬件组成结构如图1所示。

2.2系统软件结构

系统软件的开发工具选用MicrosoftVisualStudio和SQLServer。其中后台数据管理基于WEB开发,动态监控界面基于WinForm平台开发,嵌入式数据采集终端基于WinCE系统开发。为确保生产过程信息能够共享,需要把车间数据采集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数据集成。系统通过数据库的开放及提供webservice接口供企业的其他管理系统共享采集的数据。

3系统运行

3.1基础数据录入

在系统运行前需将系统所需基础数据录入至系统中。如项目信息,工单信息,工艺工时,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

3.2数据信息采集

3.3系统运行

其次通过对采集数据的分析汇总可实现对员工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统计、项目工单的进度查询、设备利用率、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追溯等。为生产管理者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4结论

对于离散型企业生产过程信息的采集,该系统灵活的运用了多种数据采集方式,实现了对车间的实时监控,通过对所采集数据的整理在生产计划安排产,员工绩效考核,设备利用率统计等方面为企业生产管理者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大幅度提高了生产效率。

[1]R.B.Evans,T.S.Wurster.Strategyandtheneweconomicsofinformation.HarvardBusinessReview[N].1997.Sept-Oct,71-82

[2]张洋洋,陈进.基于RFID的离散制造车间实时数据采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江南大学学报,2013,12(1):54-58.

[3]徐靖林.基于IEEE802.11b/g协议标准的WLAN网卡的设计与实现[D].太原:中北大学,2009

作者简介

高洋(1989-),男,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为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信息化专员。研究方向为生产过程信息化。

THE END
1.继承权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行业资讯2、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http://anlihk.com/detail/id/102/cid/44
2.法律变革下的财产继承走向,最新继承顺序解析关于我们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系血亲的继承顺序优先于旁系血亲和配偶,在直系血亲中,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父母的继承权优先于祖父母,配偶的继承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变化反映了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权益的重新平衡,更加注重保护直系亲属的权益。 https://www.sansongguo.cn/post/3586.html
3.民法典继承法解读权利义务与财产分配新规则民法典继承法解读:权利义务与财产分配新规则 继承人资格的扩展与限制 在民法典中,对于继承人的资格有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首先,原来的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得到了拓宽,同时也对非亲属关系的人进行了界定。此外,为了防止遗产被滥用或遗忘,不再允许无名氏等情况下的继承。 https://www.gntpr.com/xue-shu-huo-dong/79015.html
4.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篇章亲属继承与遗嘱执行规则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继承法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重大变革。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也对遗产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新的法律框架下,亲属继承和遗嘱执行规则发生了显著变化。 首先,关于亲属继承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属之间相互间依照直系血缘关系确定优先顺序,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规定旨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5865.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https://m.haolvshi.com.cn/ztw/0-49059.html
6.遗嘱继承与遗赠的顺序法定遗嘱和遗嘱继承顺序 遗嘱继承的顺序非常明确:首先,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就按照协议来办理;如果没有协议但存在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来执行;如果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的继承顺 全部3个答案 > 1.52万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继承法全文之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法第三章 2.17万人浏览 看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688445.html
7.继承法颁布近30年未修改多内容不适应现实需求新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除了“谁来继承”和“怎样继承”外,“哪些财产可以继承”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http://news.cntv.cn/2014/07/23/ARTI1406081204578521.shtml
8.从继承法话资产传承(53页).ppt好处:继承人早适应企业经营,使家族企业稳定发展;不需要交遗产税;避免发生继承时手续的繁琐。 缺点:不确定将来是否针对赠与征税;继承人接受遗产后“认钱不认人”。 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判断下列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http://www.qzrbx.com/vip/131587.shtml
9.2020国考行测常识:继承法考点全解析公务员考试网其中遗产继承纠纷可谓是豪门系列的必备情节。在行测常识考试中,继承法部分也是一大考点和易错点,在上次《故意犯罪形态全解析》后,我们今天来进行继承法部分全解析,在以后的文章中也会为大家带来其他考点的全解析,帮助大家进行系统记忆,全面把握。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https://www.huatu.com/2020/0519/1930952.html
10.深圳公关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例要求退还侵占的遗产关于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张某3、许某2死亡后遗留的房产及其孳息(3000元租金)、许某2某年6月份3816.6元退休工资均属于法定遗产范围;原告要求进行分配的丧葬费、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张某3、许某2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管理https://www.163.com/dy/article/GUJ0H7100552N01B.html
11.死亡抚恤金不应作为遗产且不应参照遗产分割遗产的定义,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照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1765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