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逝》与《小二黑结婚》这两部小说,有着相同的题材,都是以青年人追求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入题,并且同样都遭遇到来自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障碍。所不同的是:前者写于五四运动退潮之后的1925年,后者写于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43年;前者写的是城市中的知识青年,后者写的是农村中的农民青年。两部小说的结局也不相同:前者以二人的分手,女主人公的死亡为结局;后者则是两人“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不过,后者还有一个现实版的、复杂的,甚至有点残酷的结局。
一
历史的转型:婚姻自由的兴起与其所需的经济基础
子君与家里闹翻,涓生也与朋友断绝了往来;二人世界,也算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打击还是不期而至了:涓生被局里解聘,原因是雪花膏[16](妓女绰号)是局长儿子的赌友,“谣言”传到局长大人耳中。以“道德卫士”自居的局长,愤然令涓生离职。而后,涓生求职无门,所译作品又屡遭搪塞,翻译这条路也没了着落。于是,他们的生活便日渐拮据了:小狗阿随被送至郊区,家里养的小油鸡也成了下饭菜。他们的日子,几至上顿不接下顿了。两个生活困顿的青年男女,未免日久生隙。起先还都沉默着,还有勉强的笑容;最后,子君终于被父亲接回而离开了涓生,不久便病逝了。他们的恋爱与婚姻也就此结束。
仅仅是经济问题吗?
涓生、子君婚姻困境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初初看来,如上所述,是经济的因素。但仔细分析,仅仅经济因素还不足以解释他们真正的困境。涓生与子君是相爱的,并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结婚条件,这是没有疑问的。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是当时有识之士的共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假如涓生与子君的经济状况足够好,可以自给自足,问题是不是就可以解决了呢?这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来进行分析。
中国传统的包办婚姻,是在民间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通过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达成的婚姻契约,具有法律效力。[22]婚姻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受家庭影响最大。从传统角度上看,涓生、子君的婚姻既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他们的婚姻在传统的社会习俗与社会实践中是不受保护的,而且是与包办婚姻的传统背道而驰的,子君的行为在传统习俗中属于私奔行为。涓生与子君所遭遇的第一重障碍,是来自家庭的(当然,当子君抛弃了这一切之后,家庭就不再成为障碍)。其次,社会习惯与习俗,并不会因为某项法律的颁行而立刻失去效力。我们不能奢望良好的制度设计就能改变一切痼疾,社会习俗仍然还会按照其固定的轨道作惯性的运动,并且在某些时候显示出其偏执和顽强的一面来。
我们应该看到,新一代青年在婚姻自由问题上掌握着话语权,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得以合法化:1912年3月,由唐绍仪、蔡元培、宋教仁发起成立的社会改良会曾提出36条社会改良原则,其中就包括不狎妓、不置婢妾、提倡废止早婚、提倡自由结婚、承认离婚之自由、承认再婚之自由等。[23]五四运动前后,关于妇女解放与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探索,更是进入到一个高潮。鲁迅、李大钊、陈独秀、胡适等当时大部分新知识分子,都参与到了这一浪潮之中。许多青年知识分子,以自己的行动,冲破封建婚俗的束缚,去追求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立法的进程虽然滞后于社会舆情和社会思潮的发展,然而,也还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就规定了,要根据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反对多妻制和童养媳。[24]1931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施行法》规定,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婚约。实际上,这是一部既有相当程度的改良,同时又包含有封建残余的法律。[25]由此,从思想领域到法律领域,婚姻自主终于得到了认可。
但是,强大的习俗力量和思维习惯,仍然是套在新式婚姻上的“紧箍咒”;在社会实践领域,婚姻自由仍是艰难的。小说中,在抱残守缺的父亲看来,子君与涓生的结合有悖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古法,而子君的决然出走(在传统道德的层面就是私奔),更是对父亲权威的挑战。他们父女二人的决裂,可以看作是新思想与旧道德的决裂,新青年与旧家庭的决裂。先行者的困境在于:他们是历史中的人,生活在历史之中,他们的行为超前,乃至背道而驰,一般总是得不到社会的宽容和理解。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人都生活在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中。涓生与子君的自由结合,使他们离开了社会的网络,首先是家庭,其次是朋友—“我也陆续和几个自以为忠告,其实是替我胆怯,或者竟是嫉妒的朋友绝了交”。[28]良好的制度设计未能帮助二人摆脱来自旧习的压迫;更为莫名奇妙的是,“那雪花膏(妓女)便是局长儿子的赌友,一定要去添些谣言,设法报告的”[29]—这是涓生的可靠的预料。也就是说,某局长把涓生解聘的惟一可能的原因,竟是来自儿子的赌友的谣言。这一方面可以见出局长行为之荒唐,但这恰恰是旧习的顽固之处。因为首先在某局长看来,涓生的行为有悖人伦,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他的解聘涓生,正是代替社会给涓生以惩罚。其结果是,涓生与子君不幸陷入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无所不在的,却又不知其所在的强大的力量。强大的法律面对这柔软的“无物之阵”显得是如此尴尬。这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因此,鲁迅说,女性解放“决不是几个女人取得经济权所能救的”;[30]而婚姻自由,也决不是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法律上的认可,就可以完成的。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包办婚姻的核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这并不必然就是非法的,违背社会发展的。它有时是一种仪式,和一种达成婚姻的形式,这也是其能够长期存在的基础,甚至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也并没有完全绝迹。只有当它与婚姻自由原则,与法律产生严重对抗时,才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自由恋爱—父母认可—法律登记”至今仍是一种隐含的婚姻模式,“媒妁之言”被更为广泛的媒介信息、交流平台所替代,恋爱得以自由,“父母之命”至多只是在仪式的层面运转,而难以改变婚姻自由的实质。而《伤逝》所描述的,则是“婚姻自由”与“包办婚姻”的一种整体性的对抗,是从更广泛的社会进化与时代变迁的角度,展现的是二者之间的对抗性悲剧。这是一种不可调解的对抗,因而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悲剧。
二
《伤逝》是早期自由婚姻的一曲悲歌,但鲁迅所着眼的是从绝望中看到希望,从虚无中看到实在,这和他所提倡的“韧性的战斗”是一致的。仅仅过去十多年后的20世纪40年代初,著名作家赵树理也写了一个有关婚姻自由的小说,名为《小二黑结婚》。作品主要写了1942年,在山西某抗日根据地的一个小山村里,青抗先队长小二黑与同村姑娘于小芹相爱,却遭到双方父母反对的故事。二黑的父亲二诸葛私下里给二黑收了个童养媳,小芹的母亲三仙姑贪财,逼迫小芹嫁给旧军人吴广荣做续弦。而混进村委会的地痞金旺,则早已对小芹垂涎三尺,屡屡骚扰,被拒绝后,对小芹怀恨在心。一天夜里,正当二黑和小芹商量终身大事的时候,金旺借机陷害。幸得区长主持正义,逮捕了欺压百姓的金旺,批准了小二黑和于小芹的婚姻。有情人终成眷属。
和《伤逝》主人公涓生与子君的自由恋爱相比较,小二黑和小芹的自由恋爱,同样遭到家庭的反对,并且还有来自乡村恶势力挟裹基层行政力量而来的压迫,为什么结局却完全不同呢?
从理念到制度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样,中共在推行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必然也会遭遇到来自旧传统、旧思维、旧势力的阻碍。包办婚姻、养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陈规陋习,并没有因为新法令的颁行而消失;已沿袭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买卖婚姻恶习,在中国广大乡村中,仍然有其影响。
小二黑与小芹的婚姻,首先遭遇到来自家庭的阻挠。小二黑的父亲二诸葛,原来叫刘修德,“抬脚动手都要论一论阴阳八卦,看一看黄道黑道”;小芹的母亲三仙姑呢,则是“每到初一十五都要顶着红布摇摇摆摆装扮天神”,还老来俏,涂脂抹粉,脸上就像“驴粪蛋上下上了霜”。[36]二诸葛和三仙姑都反对小二黑与小芹的自由恋爱。二诸葛说小二黑与小芹生辰不对,是火金相克。他还收养了一个逃难的小女孩,给小二黑做童养媳。而根据地的法律,是明令禁止收养童养媳的。三仙姑贪图钱财,收下了聘礼,要小芹去给人家当续弦。当遭到小芹抵制后,她就装神弄鬼,说什么“前世姻缘由天定,不顺天意活不成”之类的胡话。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无异于买卖婚姻。这同样是当时法律所禁止的。
这是赵树理的叙述策略,他首先从人物形象、性格和能力上,把二诸葛和三仙姑描述成封建的、愚昧的、而且是不会理家的乡村中的落后分子。解构了二诸葛、三仙姑作为父母的权威—比如:他们对儿女婚事的安排,对家庭重大事情的调解,就显得无足轻重。其次,收养童养媳、买卖婚姻情节的设置,则为后文做了铺垫,使他们二人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权威的区长,先是从法律的角度给二诸葛来了个下马威,使他不敢再胡搅蛮缠。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三仙姑。
这是一段经典的文学对白,也是一个精彩的法律调解和裁决案例,其中透露了大量值得研究的信息。区长在其中身兼行政、司法双重权威。他的调解与裁决,能够晓之以理,动之以法,在情理法三者中,取得了很好的平衡。他的调解技巧也很高超,有张有弛,尺度把握准确,法律适用得当,实现了法律效力的最大化。同时,二诸葛的话语里,也部分地反映了乡村的一些现实,如童养媳现象,在乡村仍然存在着影响,如“官家”和民间、法律和社会实践之间,仍然存在着两张皮的问题等等。
小说还设置了另一个障碍—金旺。抗战初年,他曾和本家兄弟兴旺,给一支溃兵当过内线,做过一些引路绑票,讲价赎人的罪恶勾当。在八路军打垮溃兵与土匪之后,两人摇身一变,兴旺成了武委会主任,兴旺则当上了村政委员。县府派来的村长不管事,金旺和兴旺就把持着村政,横行霸道。村民们敢怒而不敢言。金旺是有妇之夫,却对小芹垂涎已久,经常骚扰小芹。在遭到小芹拒绝与斥责之后,他不禁妒火中烧而怀恨在心。金旺既是乡村旧秩序的统治者,却又把持着新政权,因而,便对小二黑和小芹的婚姻,构成了最大的威胁。金旺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他们两人开斗争会,结果反倒碰了一鼻子灰。小二黑和小芹在土窑里商量对策,金旺借机把二人捉起来,以通奸论罪。幸而有村长出来阻挠,二人才被送到了上一级组织—区政府。在这个事件中,中共这种把政权从乡村开始建立的政治策略,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来,在传统乡村世界里,这类事情,往往仅需通过家族、乡绅出面参与,就可以作出裁决的。
父母的反对,村干部的干扰,使得小二黑和小芹的婚姻陷入了困境。乡村一级基层政权,对此似乎无力作出最终的裁决。于是,他们只得把矛盾上交,把当事人送到了区公所—更高一级的政权机构,大概相当于现在的乡镇。在小说中,区长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权威,小二黑和小芹的婚姻难题在这里终于得到了解决,养童养媳问题、买卖婚姻问题,也同时得到了化解。在强大的行政、司法双重压力下,封建落后的观念与陋习终于一败涂地。而金旺、兴旺二人的罪行,在上级行政、司法的干预下,也得到了清算。从故事结局上来看,冤屈得以洗刷,正义得到了伸张。在当时的社会、法律背景下,这应该是一次完美的行政司法裁判。而现实生活却要复杂得多,也残酷得多。历史比想象更丰富,现实比小说更复杂。隐藏在小说背后的真实故事,总会令人深长思之,唏嘘不已。
现实、小说、法律的罅隙
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以后,赵树理积极响应号召,深入农村,决心用手中的笔,反映人民群众的喜怒哀乐,写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好作品来。1943年4月,他到左权县进行调研。[38]一天,房东家来了个亲戚,满脸愁容。经赵树理了解,房东亲戚的侄儿、民兵队长—岳冬至,被村干部和村秘书以“乱搞男女关系”为名,进行批斗,次日早上被发现吊死在了牛棚里。死者的遗体虽然吊在牛棚上,可腿还半跪在一堆牛粪上。村干部说他是自杀的。而房东亲戚则认定,岳冬至是被谋杀的,故而前来告状。据说,岳冬至与村里的姑娘智英祥相好,而村干部和村秘书也都垂涎智英祥的姿色。他们常常在智英祥跟前胡搅蛮缠,无理取闹。遭到智英祥严词拒绝后,两人怀恨在心,并迁怒于岳冬至而把他害死了。赵树理也觉得事情很可疑。他打听到,在一次反扫荡中,岳冬至曾击毙过两名日军,被抗日政府授予了“特等射手”称号,是一位有名的“抗日英雄”。
于是,赵树理和老乡一起,到县司法、公安部门报了案,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最后,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杀害岳冬至的凶手,正是那两个村干部。当年的判决书上写到:“查该史虎山与岳冬至因争风嫖娼(指岳冬至与史虎山两人同时喜欢上智英贤—笔者)结下仇恨,此次踢死岳冬至本应偿命。惟以踢死岳冬至之原因是初而殴打,继而不防一脚踢死。并非立意要致岳冬至于死。且该犯年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依法应减轻,故从宽处理免于判处死刑,以冀自新。王天保伤害他人身体应以伤害论罪,石献英、石羊锁滥用职权命令史虎山、王天保捆打岳冬至应以渎职论罪。”[39]
冤屈得到了昭雪,凶手得到了惩罚,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故事还在继续。
在后续的跟进调查中,群众的反应令赵树理大吃一惊:村里人认为,村干部和村秘书打死岳冬至固然触犯了法律,咎由自取。但岳冬至有了童养媳,智英祥定了娃娃亲,两人还要相好,败坏了乡间风气,教训教训他也是应该的。这是赵树理完全没有想到的:童养媳、娃娃亲这类婚姻习俗,是根据地法律明令禁止的,为什么在乡村,还被当作一种社会现实而被广泛承认,并被纳入到了乡村的道德体系当中呢?从这个原型素材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共产党政权深入的抗日根据地,多年的政治宣传并没有完全根除根除普通村民对于落后陈旧的社会习俗的认知。为了更好地宣传婚姻自由,破除农村中的陈规陋习,赵树理决定以这一案件为素材,创作一部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小说。而可能出于政治宣传的考虑,赵树理改变了故事,并没有把矛头指向普通村民,而是把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少数“恶霸”的头上。因此,在《小二黑结婚》这部作品中,这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悲剧,也被改造成了一出大团圆的喜剧。
抛开文学与原型的差别不说,《小二黑结婚》起码向读者展示了一点:法律在克服社会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中可以起到非常显著的作用。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方面,更多的是在执法方面。如果仅仅是前者,小二黑和小芹就不可能拥有幸福的结局,他们也会重蹈涓生与子君的覆辙。正是因为共产党政权用强大的行政手段去克服陈规陋习在社会中的影响,他们的婚姻自主权才得到了保障。
三
从《伤逝》到《小二黑结婚》,这两部作品反映出的是在不同政治社会背景下年轻人对包办婚姻制度的抗争以及主人公所遇到的不同结局。《伤逝》所着重表达的是,婚姻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理念,在早期被人们选择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涓生与子君的生活环境中,婚姻自由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但却迷失在无所不在的“无物之阵”中。《小二黑结婚》所展示的,是婚姻自由原则由早期的理念到形成制度的变迁过程。婚姻自由在共产党根据地地区,依靠严密的行政组织和层级的行政力量,成为了一种制度安排。小二黑与小芹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已经上升为对正当权利的追求,而不是像子君那样被视为对家庭的叛逆,甚至要承担道德的风险。同时,由于引入了行政司法裁决,小二黑与小芹的权利得到了最终的保证。《小二黑结婚》给予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启迪就是,正确的行政司法干涉往往可以促进优良的价值观以及现代法制意识在社会中的渗透,即使它有悖于某些社会传统与习俗。
以上的结论也许有值得商榷之处。《小二黑结婚》的素材发生在遥远的抗战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夺得全国政权,不仅当时的政治目标不一样,法制概念也还是比较初级与淡薄的。这种法制理念对于经历了数十年法制建设的现代中国有没有指导意义?苏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甚至就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现代或者西方的法律意识无法有效治理一些社会基层的矛盾,应该通过传统习惯与习俗去调解这些法律不该去干涉的矛盾。[40]
胡霁光,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注释】
[1]李敬泽:“文与法”,见《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2日。
[2]小说《伤逝》所用版本,见《鲁迅小说全编》,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3]小说《小二黑结婚》所用版本,见《赵树理代表作:小二黑结婚》,华夏出版社2008年出版。
[4]唐弢:《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47页。
[5]同注4,第90页。
[6]鲁迅:《伤逝》,见《鲁迅小说全编》,第284页。
[7]苏立:《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6月出版,第99页。
[8]同注7,第97页。
[9]同注7,第107页。
[10]同注7,第108页。
[11]婚姻自由首先是在都市中的流动人员中产生,甚至有可能是在留学生群体中产生,有意者可以去考证。涓生是由外地来京求生,子君是寄居于亲戚家在京求学。
[12]同注2,第272页。
[14]同注2,第266页。
[15]同注2,第264页,同居,是原文,小说中多次提及,但从头至尾未见结婚一词;在现代文学的语境中,“同居”一词一方面表示了对传统的反抗,另一方面也表达对现实的藐视;而婚姻,是与束缚、保守、屈服等相联系的。
[16]雪花膏原为一种美容品,在小说中被赋予了一种道德的贬义,意味着矫饰、不洁。
[17]同注2,第275页。
[18][德]马克思、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19]同注7,第100-104页。
[20]鲁迅:《娜拉走后怎样》,见《坟》,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第164页。
[21]同注20,第166页。
[22]同注7,第85-86页。
[23]载上海《民立报》,1912年3月29日,转引自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第74页。
[24]同注23,第86页。
[25]同注23,第85-95页
[26]同注7,第99页。
[27]同注23,第94页。
[28]同注2,第268页。
[29]同注2,第271页。
[30]同注20,第168页。
[31]同注23,第110页。
[32]同注23,第110页。
[33]同注23,第135页。
[34]同注23,第157页。
[35]杜兴:《小二黑之死》,载《国家历史》,2009年1月。
[36]赵树理:《小二黑结婚》,华夏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