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律、法制正名,确立法治的价值正当性
新中国的法学理论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彻底否定旧法传统,学习引入前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基础上开启自己的发展之路。随后而来的政治和社会动荡阻断了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发展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断裂的法学研究和法治进程得以接续,为国家治理“要不要法律”给出了肯定的答案,“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则成为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涉及法律起源、法律本质、法律继承性、法律协调性、法律价值(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诸多法学基本问题。其中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探讨和争论意义尤为重大,客观理性的学术辩论立场贯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要求,使法理学乃至法学获取了新的规范分析范式和逻辑路径,对法律阶级性本质的反思为正名法律、法制,进而为最终正名法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兴的“权利本位”理论使得一种形式的、普遍适用的权利观念成为法理学界的共识,推动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研究的融合,并促进了法学学科的复兴和法制现代化的重新启动。
这一时期,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等逐渐得以厘清,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成为全社会的改革共识,并为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关于法制含义的动态阐述,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媒合了法律和法治,关联了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统治,使得“要法治、不要人治”成为国家治理和执政党执政的政治共识。
立足国情,借鉴域外,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着党中央提出的“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中国法理学更加重视以中国的现实问题和国家治理需求为出发点,为优化国家权力运行模式和支持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理论探究和实践建言,在加强独立自主的中国法治理论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力求贯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实践观,促成中国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之间的血脉贯通。在这一过程中,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司法改革等主题展开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并使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元理论”和“元知识”。
与此同时,操作层面量化法治的实践亦如火如荼,诸多实证研究成果,为在制度层面观察法治建设的实际运行情况提供了理论指引。在有关“法治指数”或“法治评估”的研究中,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通过设定指标和权重体系的方式来考察不同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推进“地方法治”“区域法治”“法治政府”“司法透明度”等具体研究。
走向理论自觉的中国法理学
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中国法理学
持续推进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有些问题不容忽视。例如,中国法理学的优势在于坚持发扬问题导向和实践指向的研究风格,强调以问题意识牵连理论探索、理论探索深化问题意识,但同时也容易诱发问题意识零碎化、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泛化的现象。又如,中国法理学以构建独立自主的法治话语体系为研究指向,在如何促进中西方法理学和法治文明的交流对话,如何使用更加充分贴切的学术语言向世界传递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以及如何用更加科学、理性和主体性的法治话语来增益全球法治等问题上,仍然需要做更强的理论建构工作。这些情况表明,中国法理学在推进基础法学理论研究、助力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同时,仍然需要投入更多的智慧,诚正地、辩证地对待中西法理学共同关切的问题,仍然需要更深刻地回应理论与实践、中国与世界、特殊性与普遍性等有关中国法理学理论根基的重大命题。
中国法理学应当明晰基础性的概念,努力构建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根植中国文化基础、适切中国国情、引导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法理学范畴体系。中国法理学应当继续发扬问题导向和实践指向的研究风格,坚持“以我为主”的基本理念,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寻求自主理论方案,使不同面向、不同层次的研究内容得到更加充分的涌现,努力形成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上“百花齐放”的理论繁荣。这将成为借助不同的反思性理由形成“点到点”的问题串联、不断逼近法律和法治的基础性问题的前提。同时,中国法理学仍然需要投入更多的智力资源,将多元的问题意识及其所依凭的法理学范畴和法理学基本概念编织成一张绵密严谨的法理学理论之网,从而持续发力建构出支持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法理学理论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中国法理学研究应该一如既往地以实现中国社会的法治化治理作为自己的现实关怀与使命担当,不断开拓进取,走向理论自觉,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应该更好地担当起法学学科的基础性和指导性角色,为丰盈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在世界法学舞台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