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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及成立、构成、有效要件
谢存海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该意思表示可能没有相对的受领人,例如抛弃动产所有权;也可能有相对应的受领人,例如解除合同。抛弃不动产所有权则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或契约,须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即要约和承诺。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多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的合伙合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存在争议。
(4)决议行为是社团的成员平行地作出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借此形成其内在的意思或决定。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典》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法典扩大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成立和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要素。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
(二)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内容要素。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也即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的,这种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