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活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5、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包括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1、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有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4、无效的民事行为
即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类型
(1)主体不适格,如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通谋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违法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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