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金华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江西宜春周某堃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3、上海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4、安徽蚌埠某场外配资平台非法经营案
01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
2023年4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某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团伙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02法律分析
(一)关于“抢先交易”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定
(二)准确把握犯罪主体身份
原有法律规定将“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主体限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公众人物参与评价、推荐股票,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司法解释》将该类操纵行为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非专业主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自此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三)“荐股团队”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03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交易”方式的操纵证券案件,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准确适用了《司法解释》
(二)揭露了“荐股团队”的本质
公安机关通过对“荐股团队”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还原了“荐股团队”通过“吸粉”“筛粉”“导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实现“杀猪盘”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谓“股神”“专家”的真实面目,对广大投资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公安机关不仅对操纵证券市场团伙主犯有力打击,还依法对“荐股团队”“黑嘴中介”等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有力净化了证券市场生态环境,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2019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对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堃等8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一)关于“蛊惑交易”操纵行为性质认定
(二)关于在新三板市场实施操纵行为如何适用《司法解释》问题
该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专业隐蔽、团伙结构层级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办案单位精准分析研判、深入调查取证,取得了侦办新三板市场操纵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对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一)该案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认定
(二)该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本案认为,关于行为人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数额计算,应在充分考量资金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与扰乱市场秩序之间关联的基础上,理解为投资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款项金额,而非投资人向开设账户充值的金额或投资亏损的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犯罪嫌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即为投资人经其推销购买新三板股票所给付的总共2000余万元。
(三)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
目前,《刑法》尚无明文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行为人从中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均达前述立案追诉标准数额的数十倍以上,且冲击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公信力和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致使众多被害人至今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本案认为,以上情形足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03案件点评
(一)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二)配资金主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配资金主主观故意上明知配资平台从事的是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而提供帮助,客观行为上为配资平台风控平仓、提盈计息,并直接负责客户剩余保证金的提现,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配资客户行为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本案中,配资客户通过场外配资平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配资炒股,属于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