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首封法院,通俗的讲就是第一个进行财产查封的法院;首封法院在均为普通债权的前提下,拥有优先处分权。只有首封法院处理完所查封的财产后,轮候的查封才有可能进行处置剩余的财产。
本案中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A只能望洋兴叹,实践中,此类案情比比皆是,如何破解呢?今天张律告诉大家怎么办?
首先向执行法院的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其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函》,要求首封法院移交优先处置权,交给自己的轮候法院来处置,如果两家法院不同意的,则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执行督促程序,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外在许多省的高院,也又类似的规定,比这个更具体,更严格,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闽高法〔2018〕167号)(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意见”)规定:“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
本案代理后,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顺利拿到土地的处置权,进行了“招拍挂”,圆满的解决了5年多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
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尝试着使用,其关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书要写的有理有据,第二必须得到执行法官的积极配合,不配合的,要懂得如何督促法官积极作为。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是在执行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