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是“灵活用工”的创新,还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倒退?

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并非新鲜事物,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早已有了它的存在。劳动法中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是标准工时制,也就是我们熟悉的每日8小时、每周5天的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度则包括了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特殊工时制的设计,是因为部分行业和工作特殊性无法适用固定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例如列车司机需要根据交通调度和运输的需求在深夜工作,就没有办法按照“朝九晚五”的固定工作时段来安排班次1;或者有些工作只能在一年中特定的季节开展,所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等条件限制的行业中,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02.特殊工时制度的法律漏洞在哪里?

各省市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基本都规定,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但在审批权层层下放、审批程序笼统、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真的有协商的和议价的权力是值得怀疑的。

03.深圳特殊工时制是全国推广的前兆?

特殊工时制度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深圳人的视野中。2009年6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文件《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这个文件出台的意义在于扩大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使特殊工时制不再只是用于长途运输等行业内,而是要把深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都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范畴。也就是说,原本只是运输业和季节性作业的企业适用的特殊工时制度,被推广到大部分民办企业都有权限申请。而且早在2014年,深圳特殊工时审批事权就已经从市下放到各区。

“改开四十周年,深圳开始实施特殊工时制度。所谓的“特殊”,估计就是996的正名。现实生活中,《劳动法》本来就没有严格执行。譬如我们这等落后地区,私企普遍实施的是6天工作制,类似晚上开会(无加班费)、工作带家里继续完成(无加班费)的事情乃是家常便饭。但也有凭借《劳动法》打官司胜诉的,譬如我市某司综合部员工收集了一两年该司胡乱加班、开会的证据,告上法庭,最终胜诉。从此以后,那间公司便不敢如此明目张胆了。目前的情况大抵是一种灰色地带的平衡。考虑到工会作用极其有限,一部较严厉的《劳动法》恐怕还是必要的。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开了95年以来双休制的倒车,持续观察中。”

推行特殊工时制后,一些原本没必要实行特殊工时的行业和企业就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工作时长和工作量将变得更不稳定。(图源网络)

哪些行业、工作、职位和人员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全国有没有统一标准

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员工有没有发言权和否决权

如何安排休息和补休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是否正常享受

单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什么员工对审批过程有没有知情权谁来核查与监管

对工时安排不满意如何申诉谁来判定单位是否违规违规如何处罚……

特殊工时制的推广美其名曰是“灵活用工”的需求,但所有宏大的政策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永远只是一些漂亮话,它意义不清、界定不明、缺乏基准,企业随意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剥削劳动者。未来五年,不论特殊工时制度如何成为深圳新“亮点”,甚至成为社会主义劳动实践的“大势所趋”,如果政府监管措施、企业违规处罚机制、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申诉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完善、保障和落实,那么“亮点”背后生产的就是新一轮的剥削机制。

注释

3.详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参考资料

2.程浩.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01):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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