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勇:互联网+司法变革: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上个月,马云在中政委政法大讲堂做了关于科技创新在未来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演讲。之后,孟建柱书记有一段精彩的总结,他说: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已经改变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将改变我们自己、改变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面对大数据,如果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过去,就会落后于时代。作为律师,我非常认真学习了这一段总结讲话,其实科技创新在今天这个时代总结为三句话:互联网成为了基础设施、大数据成为了生产资料、云计算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

这样一些作用具体到我们办案过程中,至少有两个作用:提升办案效率。法院现在面临的一个挑战改变案多人少。经济新常态下,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升高,而且不见趋缓的趋势,包括立案登记制,会使得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但是法官的员额编制总是有限,案多人少如何解决,只能从提升效率当中去找办法,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就像智慧法院的建设。还有提升质量,随着行政审批层级制度的逐渐取消,合议制以及法官责任制被确立起来,当然是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有好处,但是也对于我们同案同判提出了挑战,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如何确保对于相同案件能够给出相同结论,其实这是我们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挑战,也是可以利用大数据的一些作用去完成这项工作。

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健全法律行业的评价体系。作为律师来说,作为法律服务专业服务群体,这个专业市场要求对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最要紧的一条是对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要能建立起来,可是我们这些年以来在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建设问题上有一些困难,因为难以做到客观化地处理这些事情,但是如果基于大数据为律师画像,就可以做这样的事情。类似于现在已经开发并且在律师行业当中有一半以上的律师在开始使用的“律师名片”。

如图:这位律师头像、执业律所、擅长领域、经常执业场地,以及他代理过所有案件,我们都可以通过这样一张由大数据自动生成的律师名片对他做客观的数据描绘,相当于给他的能力进行了画像。实际上这是一种对于律师职业能力做的数据化的结构,而这个数据结构可以在未来帮助我们非常精准地去匹配法律服务的供给侧和需求端的对接。同样,我们是否可以尝试在法官当中、检察官当中也以这样的方式以数据对法官的能力作出评价,采用数据的方法对于他过往的工作和他曾裁判过的判例进行数据解构作出客观评价,以及对于他们职业能力数据化结构以后,更加合理调配全国的数据资源。

2、数据完整程度不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两年其实做了很多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举措,其实对于法律人来说,可能这叫阳光司法,但是对于一个数据工程师来说,这产生了大量的宝贵的法律数据,而这些数据是整个中国司法文明的构成部分,也是全球法律数据和全球司法文明的共同财富,而这是全国20多万法官、20多万检察官每天敲击键盘来完成的,不是由哪一家公司或哪一些人完成的,这件事情在未来历史当中可以看到,它功不可没,一定会被载入史册。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够好,数据完整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促进法律大数据的形成,有三个小的不成熟建议,求教于各位领导和专家。1、整个行业大力推动法律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法院、检察院这些年投入不少,信息化建设非常有成果,可是律师行业做得太不够了,因为律师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很少有人愿意为行业的信息化自己掏钱去投入,而国家又认为律师多多少少是一个市场化的主体,我们不用管你这么多事。实际上整个法律大数据的生成过程中,如果我们司法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做得非常好,而律师行业做得不好,这就是一个坡脚鸭。呼吁国家能够加大对于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让每一个使用法律大数据、生成法律大数据的法官、检察官成让我用到我要用,想到生成和利用大数据带来的好处变成一个自觉的行动。2、要实现数据全面开放,打破数据的行业壁垒。3、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

其实数据的产生来自于司法机关,但是利用它,让它产生价值,作为生产资料,这应该是全社会主体的事情,所以我们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希望能够推动法律职业在线化进程,借助法律大数据构建法律数据的新型关系。习总书记在前天乌镇大会上做了一个视频讲话,也提到互联网的发展其实是无国界、无边界的,要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用在法律职业当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其实我们是要一起来构建在法律行业的法律空间命运共同体。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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