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的法律责任研究律需网

2022年8月31日晚,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诉委”)举办的“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的法律责任的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的形式举行。民诉委副主任郭继军、王飞谭,秘书长徐晶,委员齐风敏、树宏玲、楚姣、李侠、梁海峰、肖洋、任虹、敖翔、黄志妙、郭生华、李照、韩冰、濮庆,干事徐明乾、牛悦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李娅莉主任主持本次专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开始,李娅莉律师带领大家回顾了近期“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包括姓名、执业信息和个人照片等,并编造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用于推广服务的行为,与会委员纷纷表示有同样的遭遇,需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探讨。研讨会梳理出四项研讨议题,然后由李娅莉律师带领委员们进行分析、研讨。

李娅莉律师认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的执业证号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因此,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信息虽依法公开但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用于当事人查证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系商业网站,其使用律师信息用于经营牟利活动,超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该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濮庆律师则认为:1、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开的表现;2、数据收集是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应由法院判断;3、如果仅是收集的公开信息,应不属于侵权,收集到隐私信息或造成其他损害方为侵权。

李娅莉律师认为:“法先生”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律师的三项权益:

第二是律师的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能为推广、宣传服务,从而增加企业营利,其未经律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使用原告的律师的照片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对律师肖像权的侵害。

第三是“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还可能侵犯了律师的名誉权。在“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均不是真实的,甚至有些平台如“律搜搜”还对律师的擅长领域、个人标签进行了定义,这些平台对律师进行不实评价,且其利用律师的姓名、肖像对外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存在瑕疵等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律师的社会评价降低。

敖翔律师认为:“法先生”等平台未经律师许可发布前述信息在自己的网站平台上,侵犯了有关律师的姓名权、肖像权,他们还对律师的服务进行了标价,这种未经许可的标价也对律师的名誉有损害。

郭继军律师认为:关于公益诉讼,目前针对律师权益受损的案例未有先例,法律依据尚不能明确。

李娅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侵权的律师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律师可以要求“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确定。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热烈讨论和交流,本次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各位发言委员的观点在交流和争辩中越来越明晰,其他委员也在线上进行了认真地聆听,都有较明显的收获,对于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有明显帮助。大家纷纷表示,在疫情期间,这种线上进行业务研讨的方式形式灵活,将来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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