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和难点探究

普法宣传形式单一,传播效果不佳;公益服务质量缺乏保障机制,公众的接受度不高;纠纷化解受限于资源和渠道,灵活性与专业性不足……这些是公共法律服务一直以来存在的局限和问题,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变得更为凸显和激化,亟待解决。这需要一种可以打通线上线下隔阂,即时、有效满足网民法律需求的技术平台和运营模式,而互联网法律服务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2015年到2016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席卷全国,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科技服务型企业进入到了公共服务领域,我国互联网法律服务在原有的“律师+门户网站+淘宝模式”基础上逐渐变革、快速发展,成为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协同平台。

政府推动、企业创新、行业促进、资本融入是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主要动力。本文分析2015年来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创新和主要难点,探讨互联网法律服务四方面的公共价值。

互联网法律服务三点创新及主要挑战

早期,以“找法网”“中顾网”“律云”为代表的“门户网站”模式,通过提供律师信息和分类检索功能,方便了用户与律师的线下联络。相继而来的是以“法大大”“无诉案例”为代表的“法律工具”模式,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合同和案例搜索工具,提升合同签署效率。以“绿狗”“知果果”为代表的“垂直法务”模式,提供了专为中小微企业,或者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业务环节的法律服务。这些模式对于推动法律服务的透明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近两年来,以“律兜”“口袋律师”为代表的平台则走向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第四条路,即针对普通大众,建立公众与律师良好沟通关系的“社交服务”模式。此类平台均由具有律师和互联网行业背景的人士创办,整合全国性的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普通网民需求和专业律师服务的有效对接。围绕服务谁、提供什么服务、谁来提供服务三个基本问题,“社交服务型”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做出了三点创新。

一、拓宽社会覆盖面,面向普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二、以用户体验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并建立信任关系。

三、打破多重局限,整合全国律师资源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当然,尽管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正在努力进行创新和突破,他们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连接大众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没有迎来用户的爆发,厌诉情绪始终笼罩着大多数当事人;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一种低频的刚需,公众对服务期待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不断累积的服务数据资源需要进行深度开发,但是难度比较大,不同平台都还存在很多观念上、技术上、制度上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互联网法律服务发挥四方面公共价值

将互联网透明、公开、便捷、高效的特性融入法律行业,不但可以消除行业自身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综合服务资源,运用技术手段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多地向社会治理末端延伸。

我国的公共治理应该学习美国比较成熟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具体体现为顶层设计能力(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和制度设计)、社会化能力(建立由政府、协会、企业、智库等多元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协同化能力(建立由其他公司、部门组织间信息交流、合作共享机制)等三种能力。今后,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企业平台会与公共部门形成互补和融合,在长远发展中发挥出四大公共价值。

一、建设移动互联网互动矩阵,提升普法效能。

随着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普法渠道将齐头并进,逐步形成互联网普法矩阵,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推进普法工作,将普法落实到城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群体,实现全民智慧普法。

二、引入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服务创新。

三、共享数据和人力,优化资源配置。

探索建立政企合作伙伴关系是建设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出路,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政府在数据互通、资源共享、服务采购等领域拥有广泛协作空间。

四、预防和化解纠纷,参与风险治理。

当下,很多基层政府正在与互联网法律平台长效合作,能更为快捷、全面地引入律师资源,既为当事各方提供低费用、随时随地的法律支持,也为媒体提供专门的即时性法律解读,从而更快化解事件冲突,澄清舆论疑点,并使利益纠纷得到规范处理,各方情绪得以宣泄和疏导。(文/张洁金为铠商亮)

(张洁: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讲师、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金为铠:“律兜”法律服务平台创始人,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智库专家;商亮:江南大学互联网法律服务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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