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风险公开透明电子商务文章

答: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与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取便利权、评价权、求偿权、信息保护权、监督等权利。

2、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指什么?

答: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与商家之间、不同的第三方平台之间所存在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象。具体包括四个要件:(1)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具有危害性;(4)该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给竞争对手差评方式影响对方信誉;利用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商家不得入驻其他电商平台。

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交易内容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表明,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一是销售商品(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服务。

4、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产品和服务有哪些?

答: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5、电子商务交易主要包括哪些法律关系?

答:主要包括电子买卖合同关系、电子服务合同关系、互联互通合同关系。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答: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不力,面临的行政处罚?

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电子商务交易中有欺诈、删除评价等行为,面临的行政处罚?

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3)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4)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11、《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几种?

答: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2、电子商务经营者哪些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答: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法第10条。

13、电子商务活动中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的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4、《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面临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违反第44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6、电子商务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的提供商务数据信息的义务有哪些?

答:《电子商务法》第52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规定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内的主体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且规定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1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和转通知义务吗?

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8、“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是如何在电子商务法里体现的?

答:“避风港原则”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提出,中国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就是避风港原则的体现。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是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红旗原则的体现。

19、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2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面临什么处罚?

答:《电子商务法》第8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有何规定?

答:《电子商务法》第30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里与《网络安全法》形成有效衔接。

22、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在商品和服务信息完整、保密、可用性方面有何要求?

这里的关于3年的保存期限,也与《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规定相衔接。

23、电子商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方面有何要求?

答:《电子商务法》第32-36条主要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遵守的原则、程序、禁止性要求作了规定:

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应当包含的关键条款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33条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方式;

第34条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时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以及持有异议经营者的退出权;

第35条规定从维护经营者权益出发,禁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的不合理不公正内容;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标记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子商务法》第3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的义务有哪些?

答:《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平台对删评的规制,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方面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竞价排名的标识义务有哪些?

27、电子商务经营着应当履行那些“先合同义务”?

答: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电子商务法第50条。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提交订单即告合同成立不同于我国传统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29、《电子商务法》对商务格式合同有何限制?

答:《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

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0、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概念是什么?电子商务法中如何体现?

答:电子代理人即电子商务中的智能交易系统,能够自动发送、接受和处理交易订单。这些电子交易系统,能够按照预设程序进行邀约、承诺,按预定标准进行审单判断,完成合同订立,并且自动履行合同,自动化、智能化程度较高。从性质上看,电子代理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而属于计算机程序和自动化手段,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能够在没有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完成某些行为,起到了代理人的作用,因此叫做电子代理人。《电子商务法》第5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32、电子商务支付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重要义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3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让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什么信息?

答:《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34、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35、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审理案件相比有什么特殊规则?

答:全程在线审理原则,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即便部分环节在线下完成,其余诉讼环节仍应在线进行。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特定。

身份认证、在线举证、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在线庭审、电子送达有一定的特定规则。

36、互联网领域的网络犯罪在《刑法》领域涉及几个罪名?

答:主要涉及九个罪名,分别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

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他有关罪名,例如有关公民信息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也与电子商务活动关系密切。

37、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9、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如何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一)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二)确定组织范围内的预警监测、预警研判和发布、预警响应、预警解除等流程;(三)对事件报告、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等程序作出规定;(四)对事件调查、评估等事项作出安排;(五)对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进行规划;(六)落实技术支撑队伍、专家队伍、社会资源、经费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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