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2022年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及其爆发成因其用户涉税风险合规建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商门户互联网+智库

一、2022年互联网平台面临的税收困境

(一)网络货运平台

长久以来,我国货运行业“多、小、散、弱”的特征仍然较为突出,个人车辆仍是目前公路运输最主要的经营主体。由于这些个人无法或不愿为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托运企业由于缺少进项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越来越多的托运企业不愿使用个人车辆。为了整合社会分散运力、满足托运企业灵活的运输需求,同时解决个人营运车辆与托运方在开受发票上的矛盾,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事实上,国家交通运输部早在2017年3月就在29个省(区、市)筛选了283个无车承运企业开始试点工作。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

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增值税发票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税收瓶颈。货运行业从业人员广、结构复杂,从个体运输户获取进项发票困难,如何获取一张正规安全的发票成了托运企业以及网络货运平台的心病。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同步启动,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货运平台增加了增值税进项,但是其更深层次的作用在于帮助网络货运平解决“运输白条”入账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以运输业务差价盈利的平台而言,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的运费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自己的成本入账,只能自制内部凭证。这种“运输白条”的合法性面临税务机关质疑。税总函[2019]405号的实施,使网络货运平台能代个体运输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间接解决了运输白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不仅如此,在代开发票时平台同时面临预缴个体运输户增值税附加(0.3%)及个人所得税(1.5%),这部分税款个体运输户同样不愿意承担,导致平台代开发票综合税负达到4.8%

为了解决增值税税负过重问题,网络货运平台通常会与地方政府达成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政府财政奖补实现盈利。但是,2021年以来,审计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力整改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问题,敦促11省清理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失去政府财政奖补后的网络货运平台生存空间受到压缩。

(二)灵活用工平台

现阶段我国在线平台数量众多,灵活就业群体庞大,加上平台交易的碎片化、虚拟化等特征,使得税务机关缺乏对个人收入有效的监控。同时,由于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劳动力与平台关系的认定模糊,目前税企各方对灵活就业者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征收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和管理方法,各地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的执行方式也不完全一致。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给整个在线平台的运营和发展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三)互联网财税代理平台

传统的财税代理服务,如代办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年审等,其市场已经饱和,难以寻找新的增长突破口。而随着高净值人群的扩充,依法节税的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出现了一大批以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为主、代理代办业务为辅的一站式互联网财税科技平台,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二、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及其爆发成因

(一)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表现形式

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虚增成本

此类风险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要求个体运输户以平台的名义开具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个体运输户进行运输报酬结算时,即使平台未承担加油费、过路费而要求运输户提供等额或超额的油费、路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上述虚开发票均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

2、混淆收入类型,错开发票偷逃税款

此类风险亦多存在于网络货运平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某些平台发生运输业务,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就其收入开具税率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搬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造成少缴增值税。

3、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前已述及,互联网平台囿于进项税票的缺失而通常与地方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获取地方财政奖补、财政返还。而部分企业发现下游客户的用票需求远大于业务需求,通过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手段牟利可实现快速盈利,因此不当利用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政策,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或帮助他人虚开发票。

(二)互联网平台涉税风险爆发成因

1、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力度加大,税务问题成重要抓手

时至今日,会议给予的一个月自查整改期限已满,各地税务机关也逐步对互联网平台涉税问题展开调查,对于发现的虚开犯罪线索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的偷漏税问题亦将依职权进行处理、处罚,导致互联网平台涉税案件的爆发。

2、电子发票缩短交易周期,总局部署专项打击电子发票犯罪

早在2015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正式实施。而2021年1月21日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增值税电子普通/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发票相同,但具有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社会效益更显著等几大优势。这些优势使交易周期大大缩短,也使得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更为迅速、更为隐蔽。

对于此,2021年4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重点专项打击,接连破获多起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典型案件,涉及电子普通发票金额数亿。在总局高压态势下,互联网平台对电子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应保持高度警醒,防范虚开法律风险。

4、大数据治税时代来临,税务监管手段愈加丰富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结合金税四期建设背景,可以发现在大数据治税时代,税务监管手段愈加丰富。以灵活用工平台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全国法人数据库、全国自然人数据库”资源,依托江西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了纳税人跨区域风险提示、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建筑劳务行业涉税预警3个创新业务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江西税务以数治税。

三、2022年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涉税风险合规建议

(一)将业务真实性作为互联网平台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无论是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还是财税科技平台,本质上来说都是由于互联网科技进步而诞生的新型业态,虽然革新了交易方式,但根本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税务层面的合规底线也不会出现松动。其实在合规性上,任何平台都会将其视作最基本的运营要求,但由于很多小平台自身研发实力存在缺陷,产品功能又不能完全匹配真实的业务场景,无形中埋下了税务暴雷的隐患。而与之合作的企业客户,往往出于价格低廉等因素,忽略了在税务合规上的坚守原则,将平台及其客户企业置于危险境地。

对于灵活用工而言,平台应确保:自由职业者身份真实、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报酬均实际支付到自由职业者本人银行账户,尽量规避代收。

对于财税代理平台而言,平台应确保:客户基于真实的意愿而注册为个体户/个独,并尽量规避代管税控盘、代为传达开票指令、邮寄发票等涉票服务。

总而言之,所有互联网平台应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确保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二)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网络货运平台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税、警调查企业虚开、偷税案件的关键线索在于资金,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则极大增加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认定概率。而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是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的,“资金回流”的原因在于发生运输、用工时采取了现金或者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而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交易时为了避免重复付款而收回“垫资、预付款”。

上述资金看似回流,实质上所收回的资金均用于支付运费、用工报酬,支出真实发生,但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调查片面,导致一些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业务负责人身陷囹圄。因此,为了从源头阻却涉税违法、犯罪的风险,些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应做到财税合规,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三)通过业务材料、支出凭证等构筑完整“证据链”

前已述及,“资金回流”是查处虚开的重要线索,但是否存在虚开违法犯罪行为,仍需要从业务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运输、用工业务真实存在,则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发票以及其客户取得、抵扣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同时,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也是支撑企业所得税列支合法、抵扣合法的重要证据。因此,业务真实性材料的留存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例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凭证应保存30年。《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业务审批制度化——实际控制人、高管避免责任牵连的关键

结合代理经验我们发现,一部分虚开案件系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员为了创造业绩获取提成,而与个体司机等自由职业者、受票单位串通,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方式逃避互联网平台的合规审查,骗取互联网平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互联网平台陷入虚开犯罪圈套。而一旦案发,业务员立即推卸责任,提出系职务行为、单位犯罪,且所从事的业务均经过领导审批。此时互联网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主管也被牵涉其中难以脱身,而实际上他们对业务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也乐于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作出“有罪推定”,不去追究真正的犯罪责任主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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