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三、条文解读及注意事项
虽然媒体和社会大众将《规定(试行)》第七条简单概括为“电商平台修改规则需提前7天公示”短短数字,但事实上,电商平台如果只是将修改的规则做简单公示是远远不够的,同样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4-01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4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三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邬锦梅(合伙人律师、工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