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

关键词

互联网司法信息化电子诉讼网络社会治理

马克思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院与诉讼制度正在被重塑,司法也被重新定义。特别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横空出世,以及移动微法院的全国推广,使“互联网司法”成为法治领域的一个热词。但是,互联网司法究竟如何定义?与传统司法相比,有何特征和基本法理?与“电子诉讼”“在线法院”“互联网诉讼”“互联网法院”等概念有何关联、区别何在?未来将如何发展?这些既是重大现实问题,也是重大理论问题,迫切需要予以回应和解决。

一、互联网司法的概念及形成

(一)互联网司法概念之形成

“互联网司法”是信息化浪潮下互联网与司法融合发展的产物,它由“互联网”和“司法”两个词组成,但并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因为无论“司法+互联网”,还是“互联网+司法”,都只反映了互联网与司法融合的某个阶段,而不是互联网司法本身。互联网司法这一概念的形成,先后经历了“司法+互联网”——“互联网+司法”——“互联网司法”三个发展阶段,最后以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标志而确立,同时宣告了一个新的司法时代来临。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仅有技术上、设施上的变迁,也经历了价值上、制度上的转化,是一个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变迁的过程。如果说修建铁路是工业时代“生存空间”的争夺,那么建设网络就是信息时代“生存空间”的极大拓展。互联网通过更加快速和精准的连接,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改变着司法的形态、内容和发展趋向,因此,只有把握好互联网时代的路线和全局,我们才能更好地参与塑造这个时代。

2015年4月,浙江法院为适应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对司法服务便捷性、数据化、互联互通的新需求,探索设立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专门审理网上的电子商务纠纷,但仍依附于传统法院,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法官和技术队伍。2017年8月18日,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决议,全国乃至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开启了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新篇章。这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被誉为“司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至此,“互联网司法”作为一个区别于“司法+互联网”和“互联网+司法”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综上所述,互联网司法是“司法互联网化”和“互联网司法化”双重过程的产物。“司法互联网化”为“互联网司法化”做了充分的条件准备,“互联网司法化”在促进互联网空间治理法治化的同时,也对“司法互联网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互联网司法”至少可以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专指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化的司法”,即司法互联网化,司法被互联网技术所改造、重塑,传统的诉讼原理面临挑战;二是特指治理层面的“互联网的司法”,即互联网司法化,互联网本身成为司法调整的对象,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向互联网领域拓展和延伸;三是“互联网化的司法”和“互联网的司法”的综合体,是一个跨越技术、组织、程序、实体等不同领域的综合性概念。

(二)“互联网司法”之“司法”的界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司法”作出明确界定,理论界关于“司法”的性质和范围,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司法,认为“司法即审判”,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活动,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法院是唯一的司法机关。二是狭义的司法,认为“司法即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律的诉讼活动,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依据是我国《宪法》在国家结构一章中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三是广义的司法,认为司法是指“公检法司”的活动,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参加一定诉讼活动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领导并管理监狱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依据是《刑法》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四是最广义的司法,认为司法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核心是法院审判,外围包括仲裁、调解等“准司法”活动,侦查、监狱等“涉司法”活动,以及国际审判、仲裁等“超司法”活动。

笔者认为,“审判说”过于狭义,不符合我国司法权的分配原则,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司法的特点。“法律解决纠纷说”将仲裁、调解、公证等纳入司法的范畴,超越了司法作为一项国家职能的本质属性,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准确界定司法的功能、运行机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实践问题。比较妥当的界定是,互联网司法之“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解决互联网纠纷的诉讼活动,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这既有理论根据、法律依据,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但鉴于审判与检察、侦查等活动在性质、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为了研究的集中化、条理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仅在最狭义的“审判”概念上指称“互联网司法”。

二、互联网司法的特征和基本法理

互联网对司法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推动着司法的理念重塑、模式重构、流程再造,并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功能和应用场景。同时,司法也日益彰显其在促进互联网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的力量和效能。互联网司法就是要揭示这两方面的内在联系、特征和规律。它跨越了技术规则、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等不同领域,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四)法院电子化。以严谨、繁琐、封闭、程式化为特征的传统法院,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公众对司法服务便利化、快捷化、开放化、个性化的需求,电子法院、在线法庭应运而生。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与传统法院相比,它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大平台,建立起一个集成化、开放化的内外互通的大平台,诉讼全流程均通过这一大平台在网上完成,并引入跨域立案、“7×24”在线服务,当事人无需舟车劳顿,打官司像网购一样便捷;二是小前端,采取小型化的审判团队,在线审理案件、评议案件、签发文书,保持高效的应对力,并通过全程留痕进行质量监控;三是高智能,互联网法院的后台基于云计算、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沉淀,融汇“人工智能”和“群体智能”,为审判前端和司法管理提供智慧支撑;四是重协同,依靠大数据,与行政执法、人民调解、公证机关建立起无缝数据对接,构建起一个以法院为终端、漏斗型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把纠纷更多地化解在源头。

三、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基本课题

人类生活向数字世界全面迁徙,是时代性课题,也是不可阻止的人类命运。互联网日益由工具、实践层面抵达社会安排或制度形式的层面,我们将面临一场“旧制度与数字大革命”的冲突。司法活动与互联网双向赋能,机遇与挑战并存。其中,司法互联网化取得了重大成就,并且仍在迭代升级、加速发展之中;互联网司法化刚开始破题,发展方向和未来前景尚不可知,也将引发一些攸关司法发展,甚至人类命运的严肃课题。

(一)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司法面临的基本课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专门性,主要体现在其管辖案件的专业性和管辖权的跨地域性上。这与我国专门法院的发展方向是完全一致的。专门法院是司法专门化的产物。设立专门法院的理由一般有二:一是管辖地域的特殊性,即在特殊的地域和物理空间设立专门法院(如铁路运输法院);二是管辖案件的专业性(如海事法院)。发展趋势是专门法院管辖地域的特殊性让位于管辖事由的专业性,比如,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逐步退出舞台,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应运而生。从世界范围看,专门法院的管辖主要也是以事务管辖(如少年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等)为分工,而不是以地域特点来确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法治化的一个支点,是国家建设网络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中国的法院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裁判机关,作为国家管治机构的一部分,它需要在整体性的管治构造中发挥一种对有关法律事务的“主动”及“联动”的作用。互联网法院要树立“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立足国内眺望世界”的战略思维,突破“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审判机关的局限,通过纠纷处理、数据积累、机制优化、规则树立、价值引领等实现从注重技术规则向诉讼规则、社会规范的转变,从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网络治理以及网络安全,逐步转型成为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网络秩序治理机构,真正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4.网络社会治理的未来。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也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全世界有25亿有线网络用户和60亿无线网络用户,互联网成了各行业、各领域的中流砥柱,并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网络社会治理,不同于治理一个现实社会,但也绝不仅仅是治理一个虚拟社会,而是治理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相结合产生的“新社会”。与农业社会的“地域性”熟人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陌生人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是彻底打破边界的“去中心”脱域化社会,且正在突破领域、族阀的限制,对治理方式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以明确预期、稳定信心、激发活力,是优化网络治理的必然要求。

当前,逆全球化抬头,一些国家推出“净网”计划,各国网络主权意识强化,国家间网络互通合作的不确定性增加,发展国内网络自循环的需求进一步强化。但开放仍然是网络不可磨灭的优秀基因。未来的网络社会应该是一个自由与秩序、规则与技术、安全与发展、主权与开放等不同价值高度统一的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司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能否作为,以及如何作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法院裁判是社会秩序形成的方式之一,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要及时对互联网纠纷作出调整,积极确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裁判规则,实现互联网领域的规则治理,特别是要积极输出裁判规则,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和准则,增强我国在互联网空间和网络社会治理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为构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原文注释略)

原标题:《法律适用|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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