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律师涉嫌犯罪,也需要律师为他辩护。
在司法领域,有两种人是非常需要法律帮助的。一种是被害人,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者已经有国家公权力机关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公安、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等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器站在被害人身后,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后者只有自己,除了亲友,没有人站在他们身后。他将独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社会大众鄙夷的眼光。在国家机器面前,他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待他们的是正义的审判。在社会大众观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似乎等同无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认为就应当是严惩的对象。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看起来都已经是有罪之人。
虽然法律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种种权利以保护自己,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们是无力进行适当而有效的防御的。警察、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站在与被指控人相反的立场,他们通常只注意对被指控人不利的情形,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情形却在不知不觉中常予忽略。在现代法治社会,就算被社会讨厌的人,他也应该得到司法正义程序的保障。就算是非杀不可的人,也需要经过公正的司法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让每个犯罪嫌疑人有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在法庭面前展现一个多角度、更丰满的案件事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必要性所在。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刑辩律师介入,都需要刑事辩护,这既有当事人存在现实需求原因,也有现代法治进步的内在需求原因。
(一)法律专业知识不足
刑事案件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面对的是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甚至文化水平也相对较低,大部分还是第一次受到刑事指控,他们几乎没有辩护的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具备刑事诉讼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只能进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这种局限性决定了其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
谢某涉嫌行贿案
谢某安排下属多次给当地的几位派出所所长贿送“兄弟们的加班费”300多万元。对谢某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还是认定为对派出所的单位行贿罪,对他的定罪量刑影响重大。
如果认定为对派出所的单位行贿,谢某将面临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认定为行贿罪,谢某将面临的量刑档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只判有期徒刑3年;认定为行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谢某贿送钱款300多万元的定性,对他来说,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但是,谢某完全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知道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异同,无法区分这两个罪名,也根本无法意识到他的供述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相比之下,办案人员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分理解是非常透彻的,他们大都是经验丰富的审讯高手,他们在讯问笔录中如何记载和描述行贿行为、行贿目的、行贿过程、行贿结果等细节,对罪名的认定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办案人员知道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两种行贿行为存在诸多细节上的不同。但是,谢某完全不知道,这就是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差别。谢某亟须专业辩护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帮助。
(二)刑事辩护经验缺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些非常专业的机构,面对的是公安刑警、检察官这些素质优良、办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刑事辩护,是专业刑辩律师与专业办案队伍之间的专业、经验的较量,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业务。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缺乏刑事辩护经验。即使法律专业人士,没有长期专业地从事刑事辩护,也是缺乏刑事辩护经验的。面对指控,他们的自我辩护能力是非常不乐观的。
黄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黄某涉嫌介绍买卖制毒物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制造毒品罪。黄某构成制造毒品罪还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最重要的区分要素,就是他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制毒物品是别人拿去制造毒品的。如果明知他人要制造毒品还介绍买卖制毒物品,则构成制造毒品罪;如果不知道他人要制造毒品,只是介绍买卖制毒物品,则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黄某完全没有经历过刑事案件,不知道办案机关会怎么审讯他。侦查人员问:“为何明知盐酸羟亚胺人家是用来制造毒品的,还要去从中介绍他人交易”黄某回答:“我也是抱着侥幸心理,想从中赚点钱,以为不至于抓到自己。”
黄某完全不知道这个问题里面藏着的两个问题,导致该讯问笔录对他非常不利。他需要辩护律师去为他提供辩护,帮他解释清楚讯问的不合理之处,解释清楚他主观上究竟知不知道涉案制毒物品被拿去制造毒品的事实。
(三)自我辩护能力受限
刑事辩护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研究案例、研究法理、研究证据的业务,提出辩点,确定辩护策略的基础都是大量的法律研究。随着研究的深人,辩点、辩护策略也会逐步相应调整。
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就是专业刑辩律师,一旦被指控犯罪,他的自我辩护能力,也是极大受限、无法发挥出来的,他也需要委托其他专业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毫无疑问,对绝大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来说,面对刑事指控时,专业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不可或缺的。
(四)刑事诉讼需要律师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构造是控辩审三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这个诉讼构造中,每一方都不可或缺。然而,被告人既缺乏法律知识,又缺乏刑事辩护经验,被羁押后自我辩护能力又深受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告人拥有“自我辩护权”,但这样的“辩方”注定是极度弱势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有名无实”,其最终结果是,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不利于国家法治的健康发展。在已经被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大部分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介入的案件,或者辩护权没有被充分保障、辩护意见未被重视的案件。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辩护意见得到重视,“辩方”才能尽可能地名副其实,控辩审三方独立的刑事诉讼制度才能落实。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指出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的合理怀疑,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可以指出证据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庭审查认定证据;帮助法庭查明被告人存在的各种量刑情节,帮助法庭准确适用法律,帮助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控辩审三方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组成部分,辩护律师的存在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辩方”,是毫无辩护能力的。缺少辩护律师的刑事庭审是不完整的,刑事诉讼需要辩护律师,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需求,也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内在需求。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获得辩护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无论是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人,还是法律专业人士,抑或专业刑辩律师,一旦面临指控,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案件,必要性不言而喻。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辩护律师介人,这不仅是当事人的需要,也是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还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现代法治发展的需要。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