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十一个坚持”,其中一个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但对于“涉外法治”这一概念,并非最初即有的概念,而是慢慢提出的,且作为一个新概念,学界对其定义莫衷一是。与此同时,在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越来越频繁的今天,我国和众多国内外企业有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但我国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存在着律师人数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一些问题。最后,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紧密和频繁程度进一步加深,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以维护我国、企业和人员的利益,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律师;涉外法治;发挥作用
一、当前,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作用的背景
2022年7月2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北京表示,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余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可见,全国的律师人数在不断增加,更好的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此同时,党中央多次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论,另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RCEP的签署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企业和人员的交往也是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紧密。因交往的频繁和紧密,随之而来的,需要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领域,也会比以往更多。因此,对于涉外法律服务,有着比以往更强烈的需求,更需要我国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
2020年11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第一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概括了“十一个坚持”,其中就包含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2022年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在这一次的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一带一路”倡议、RCEP的签署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会进一步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人员之间的交往会更加密集和频繁,随之而来的摩擦、争议和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二、涉外法治的演变史和内涵
(一)涉外法治这一概念的演变史
因国家对涉外法治的建设和推进有着急切的需求,促使了中央提出一些有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和“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大战略决策。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上述关于“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表述和要求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以及进一步开放国门的大背景之下,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局面能更上一个台阶,提升对外开放的法治化水平,涉外法律工作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内容,同时,其对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也能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涉外法律工作布局包括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等多维度的内容。可以说,这是“涉外法治”概念的雏形。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是在中央层面首次正式提出“涉外法治”的概念。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第一次把“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等量齐观,在国家宏观法治体系内单独考虑涉外法治的地位和作用。
(二)涉外法治的内涵
“涉外法治”是一个新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
在当前的学术界,对于何为“涉外法治”,已经有学者去进行研究,但截至目前,学界对这一概念也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有学者主张从涉外法律关系视角定义涉外法治,有学者直接对涉外法治下定义,也有学者认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还有学者将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看做同一概念,甚至认为涉外法治包括国际法治。也就是说,对于这一新概念,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观点都有。当然,学术界对于“涉外法治”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也无可厚非,毕竟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是,不论如何理解,都应当发现“涉外法治”的根本属性。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治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概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的总和,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中外司法合作等方面。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当前,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一)涉外律师数量不足
当前,即便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但是,能够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却仍旧存在着巨大的缺口,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律师当中,能够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仅仅只有1%左右,这样的比例,远远无法满足政府机构、企业和人员对于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培养更多能够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方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而才能更进一步来开展涉外法治工作。
(二)涉外律师地域分布不均衡
(三)掌握小语种的涉外律师数量严重不足
四、律师在涉外法治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三)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
(五)法律服务同时“走出去”
(六)打造区域性的行业标准
(七)向来华的外国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如今,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和联系越来越频繁,每年,会有许许多多的外国人到中国来学习、工作和旅游。在这过程中,律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力量,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可以向一些外国友人宣传、介绍中国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文化,解答一些外国友人的法律问题,帮助他们处理所遇到的法律纠纷等。比如:在一些高校,有许多的外国留学生,但他们对于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以致他们在华学习期间,会做出一些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在涉外法治中,若条件具备,可以适时举办一些有外国友人参加的讲座和沙龙,介绍、宣传中国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等。另外,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展览会上,也是经常能够看到律师的身影,向参会的一些外国友人解答他们在华期间的困惑,遇到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因此,律师在涉外法治中,也可积极参加一些展览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4]张晨,刘耀堂.努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迈出新步伐[J].《中国律师》.2021.
[5]赵勇,颜宝成,王泽众,李兰雷.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司法》.2020.
[6]张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给涉外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律师》.2022.
[7]习近平.论坚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