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依法办院,根据《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福建省教育厅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职工依法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医院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代会及职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医院、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职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职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医院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了解医院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医院财务工作报告,了解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对财务预决算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职工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医院上一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组织安排评议医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医院与医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代会代表
第七条凡与医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职代会代表。
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参加医院的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九条职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医务人员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须获得该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职工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小组长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工会。一般按工会片建立职工代表团,并民主推荐团长。
第十条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在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职工代表资格自动中止。如属医院内部调动,则职工代表资格保留,该职工代表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职工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未请假,不履行职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提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职代会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邀请医院未当选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医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及时将职代会情况通报职工,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医院改革、促进医院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和建设和谐医院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职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名额按职工总人数的5-7%确定。
第十七条职代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正式代表,由医院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代表团团长)组成,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职代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医院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职代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医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职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医护人员代表应占多数,由职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审议准备提交职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职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汇报或报告。
第五章职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职代会筹备组。筹备组下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工作小组。
职代会筹备组由医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医护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职代会筹备组根据医院中心任务,针对医院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医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筹备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专门工作小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医院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请院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会。由院党委下发召开职代会的通知,或批转院工会关于召开职代会的报告。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
第六章职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职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三名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职代会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职代会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在提案上亲自签名。
第三十条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医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医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均应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4.重大提案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如确需职代会讨论、决定的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一条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由医院办公室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组在职代会上报告本次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职代会议程
第三十二条职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职代会预备会议由职代会筹备组负责主持,全体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2.作关于职工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职工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3.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占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1.宣布大会开幕;
2.作医院工作报告;
3.作医院财务报告;
4.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职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时);
5.作提案工作报告;
6.进行大会选举、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和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7.医院党委书记讲话;
8.大会闭幕。
第八章职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是医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职代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院党委应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职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职代会工作,协调、解决职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院党委领导下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职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