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答: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2、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
告或方案;职工代表对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业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1、企业应当事先就《条例》规定的审议通过事项在与工会
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起草制订方案或草案;
2、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协商修改方案或草
案;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业和工会协商修改后,应当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监督权
1、企业、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方式,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
3、在听取职工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
进行修改完善,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民主选举权
1、企业、工会依照《条例》规定,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的人员;
2、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
步建议名单,之后征求单位的意见并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3、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选举《条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但均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五、民主评议权
1、被评议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
2、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或与个别职工访谈听取意见;
4、汇总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和职工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意见;
5、向被评议对象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主评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