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九民会议纪要》;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应对
【全文】
在深入研判困扰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基础上,历经四个多月的广泛征求意见和分析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九民纪要》。《九民纪要》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将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加以研究。
一、《九民纪要》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出台背景及意义
所谓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甚至还出现了两个纠纷案件情况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九民纪要》在第二部分单设“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以7条规定就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的法律适用、担保合同效力判断及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九民纪要》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的出台,有利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和司法尺度的统一,有利于规范法官对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高效审理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有利于推动《担保法》等法律能更好调整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担保各方的权利,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激发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
二、《九民纪要》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的主要内容
《九民纪要》中“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共有7条内容,其中第21条“权利救济”是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何救济问题,与商业银行无关,本文就其余6条内容进行诠释。
(一)界定越权担保行为,保护善意主体债权
(二)细化善意认定标准,促使各方准确判断
(三)明确无须决议情形,降低担保交易成本
《九民纪要》第20条划分担保合同双方即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厘清了提供担保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一是当债权人为善意或者对外担保无须决议,则债权人无过错,担保合同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二是当债权人非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提供担保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若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则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债务人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三是提供担保的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则其无过错,不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五)扩大信息披露适用,减轻担保审查要求
(六)新增债务加入规则,统一法院裁判依据
三、商业银行适应《九民纪要》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梳理现有情况,坚决杜绝风险隐患
(二)认真做好事前审查,切实防控风险发生
(三)及时梳理未结案件,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陈福录,男,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律事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总经理(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