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第二章法务专员工作职责
一、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风险
1、协助公司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为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解决诉讼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协助处理公司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其它
1、重大业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公司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第三章管理规定
一、规章制度管理
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法律专员处备案。
3、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3)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4)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5)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6)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7)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8)拟实施日期;
4、法律专员对涉及全公司的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6、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如涉及到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事务专员出具审查意见,然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7、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8、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专员处备案。
二、合同管理
1、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工程合同、软件合同、顾问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厂际保密协议、投资合同、服务合同等。
人事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2、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3、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5)涉及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5、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6、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公司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7、法务专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公司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8、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9、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10、合同文本的起草应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3、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4、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6、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两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提交法务专员,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10、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由法务专员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专员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12、法务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四、劳动人事关系管理
1、公司法务专员协助人事部门,为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和人事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五、知识产权管理
1、公司法务专员应为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2、公司在确定了新产品名称后,应由市场部门与法务专员共同制作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商标。
3、法务专员应负责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监督,确保使用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公司市场部门认为新产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申报专利价值的,可以与法务专员一起制作有关申报资料,向专利局申报专利。
六、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1、法务专员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专员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务专员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专员的法律意见。
七、法律知识培训
2、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3、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四章工作方式
1、参与谈判
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主导审查工作
主导公司合同、规章制度等各项事务审查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从而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五章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务专员认为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应当向主管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办理。法务专员及委托的专业律师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
4、法务专员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出具处理意见,及时将该意见提交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并根据主管经理和总经理的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当事单位,由申请部门具体执行。
5、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法务专员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