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史某俊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张王宏律师受史某俊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史某俊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史某俊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通过多次会见史某俊,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认为,本案指控史某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对史某俊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出具的某公(马)刑诉字(2018)1021号《起诉意见书》,本案指控史某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的逻辑如下:

犯罪嫌疑人史某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做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龚某林、王某侠、王某等12名受害人借款共计13875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史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已经出现巨大亏损的情况下,仍以帮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短期转贷和虚构合作做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生意为由,骗取受害人陈某资金933万元,用于归还其巨额债务。

一、就诈骗罪来看

2.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史某俊实施了诈骗犯罪的行为。陈某出于赚取高息回报的考虑,出借款项,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史某俊的借款行为与陈某处分财产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看

1.从人数上看,史某俊的借款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且大部分款项为史某俊主动提出,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

2.从宣传手段上看,史某俊借款的方式为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并分别约定不同利息和期限,不属于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史某俊通过其前夫沈某勇将价值500万元的门面房过户给债权人,史某俊承诺将帝景价值约500万的房产过户给陈某,足以说明史某俊具有偿还陈某欠款的能力

辩护人根据史某俊的陈述,经由史某俊公司会计李某劝,查阅了史某俊与陈某之间的财务往来记录,发现二人之间,有以下5次借款(借承兑汇票)并如期偿还的证据材料:2月15日,借陈某的60万,已于3月20日偿还(见附件3);3月6日,还陈某90万承兑(见附件4);3月1日还陈某30万承兑(见附件5);3月14日,还陈某的50万借款(见附件6);3月13日,还陈某2月12日的2个50万的承兑汇票(见附件7)。

另外,3月13日,史某俊帮陈某20万的承兑汇票贴现19.64万(见附件8);3月16日,帮陈某100万的承兑汇票贴现98.3万元(见附件9)。

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史某俊对陈某的借款并未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上述证据目前由史某俊公司会计李某劝持有,对于该证据,律师已在同时提交的《关于史某俊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的调取可以证明史某俊不构成诈骗罪的证据申请书》中做出详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法【2001】8号”会议纪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史某俊的生意虽然出现亏损,但她通过抵押自己的商业保险(见附件10)、过户房产给债权人等方式,竭力偿还债务,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认定史某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司法实务中,根据既有判例,可以发现,因为明知行为人做承兑汇票生意而出借钱款或汇票,且行为人能如约还款、还票,后期导致部分款项或者汇票不能归还,不认定为诈骗。

2、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史某俊实施了诈骗犯罪的行为。陈某出于赚取高息回报的考虑,出借款项,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史某俊的借款行为与陈某处分财产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事证据卷第2卷第84页,陈某在2018年3月23日的第1次询问笔录中,称史某俊在借款时,并未讲具体理由,而其将资金借给史某俊的主要目的,是节省承兑贴息钱,而且借款利息较高。

虽然在陈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侦查人员故意回避了对陈某借钱给史某俊的目的的询问。但由此笔录便已可以看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出具的起诉书中称,史某俊虽然以帮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短期转贷和虚构合作做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生意为由,欺骗陈某的借款,但根据陈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陈某在借款给史某俊时,并不在意史某俊借款的真实用途,即使史某俊在当时确实对借款用途进行虚构,但陈某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史某俊的行为与陈某处分财产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史某俊实施了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根据对案情的梳理,可以总结出,王某侠、龚某林、王某萍、余某军、戚某立、仲某波、顾某娟、刘某等人,均是史某俊主动向其借款,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借款,而且,约定的利息各不相同,说明史某俊并未向公众公开宣传其高利吸储。

根据刑事证据卷第3卷第13、14页,史某俊的第3次讯问笔录中,称对王某侠的借款,并不清楚是其本人的还是她亲戚朋友的。而根据史某俊的笔录,可以得知,王某、刘某新均是冯某兴十多年的朋友,徐某军、蒋某也是在与史某俊熟悉后,才借钱给史某俊。而王某侠、龚某林、王某萍、余某军、戚某立、仲某波、顾某娟、刘某等人,也均是史某俊在做棉纱生意、银行承兑业务时认识的朋友,社会关系基础稳定,不具有开放性。

对龚某林的借款,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史某俊是在归还利息时,才知道,借款中有的是龚某林从亲戚朋友那里借的。

由此,史某俊对王某侠、龚某林、王某的借款,在最初并不清楚是其本人的还是她亲戚朋友的,而是在还款时才知道。而且,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史某俊在知晓并非王某侠、龚某林、王某本人的借款之后,其借款对象无限放大,亦没有证据证明史某俊存在放任其贷款对象,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的行为。

因此,不能认定史某俊的行为,属于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因史某俊并不知晓,王某、龚某林、王某侠等人向他们的亲朋借款转借,亦并未发生吸收资金的渠道不断发生扩散、辐射的后果,史某俊的行为性质并不能因此发生转化,不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史某俊对于陈某的借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陈某的借款与史某俊虚构的借款用途亦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史某俊只是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借款,不存在向公众公开宣传的行为,即并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史某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史某俊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王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史某俊房屋抵押证明

(注:原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已删除)

附件2:史某俊与陈某还款协议书

附件3:2月15日,借陈某的60万,已于3月20日偿还的证明

附件4:3月6日还陈某90万承兑的证明

附件5:3月1日还陈某30万承兑的证明

附件6:3月14日,还陈某的50万借款的证明

附件7:3月13日,还陈某2月12日的2个50万的承兑汇票的证明

附件8:3月13日,史某俊帮陈某20万的承兑汇票贴现19.64万的证明

附件9:3月16日,史某俊帮陈某100万的承兑汇票贴现98.3万元的证明

附件10:保单信息

(2016)赣11刑终318号肖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该两笔款项系缪某和缪某兄弟向肖某华购买承兑汇票,但肖某华未将承兑汇票支付给被害人而所欠的资金,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肖某华将这些资金用于挥霍或转移、隐匿或携款潜逃,且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因知道肖某华平时会做承兑汇票生意,才找到肖某华购买承兑汇票,特别是鄢某在之前已向肖某华购买过七八十万元的承兑汇票,肖某华都如约出票。综上,认定肖某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111.4万元资金的证据不充分。

司法判例(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被告人林某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林某杯向林某荣、黄某恩、陈某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某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司法判例(2016)苏刑再10号张某、周某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裁判要旨: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THE END
1.旅游行业法律意见书范文.docx旅游行业法律意见书范文一、背景说明随着全球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行业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旅游活动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旅游企业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识,并在实际运营中严格遵守。本文旨在为旅游行业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82519545.html
2.民事起诉状(诈骗)范文以下是6篇《民事起诉状(诈骗)》示例,您可以按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 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https://ggxcwl.cn/hetong/959c3ec8d565dff9.html
3.诈骗犯罪之借贷型诈骗如何认定行为人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诈骗犯罪研究三 1.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行为人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https://www.163.com/dy/article/JMCBI0RJ05560WWA.html
4.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范文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范文大家都知道,法律意见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那么,法律意见书应该如何写呢?今天,律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篇关于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的范本,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到大家,为大家答疑解惑。 https://www.64365.com/special/zpzflyjsfw/
5.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成功范文).docx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案号: 致:**市公安局**分局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在侦查阶段为***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其述陈述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902/8103141040004134.shtm
6.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精选4篇)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 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 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高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jx8txq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