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金融投资或借贷或其他民事主体间的法律事实产生刑事和民事的交叉,被视为“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司法实践工作中的难点。田律师从业以来,就接触过多笔“刑民交叉”案件。
然而,结合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与案例,涉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本文中,田律师对借贷或投资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合同是否一概无效?这一常见金融法领域实务课题,做一些研究。
一、合同无效的讨论为何如此重要?
金融法实务中涉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典型常见的案情,比如投资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出借人向借款人借贷,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保证人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信用卡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投资人、出借人索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或股东立即偿还借款本息或支付投资收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抗辩策略一般包括:①否认借贷或投资事实;②主张合同主体及合同事实涉刑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③主张借贷合同或投资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免责。
由此,在以上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主合同的借贷或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其附属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可能在关键时刻能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法实务下借贷合同、投资合同的有效性讨论,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借贷或投资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合同不一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民间借贷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对以上晦涩法条,田律师结合大数据案例分析,对借贷或投资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合同是否有效,总结归纳提炼以下几点司法裁判要点:
1、刑法规制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属管理性强制规范;刑法评价的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民法评价的是合同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若干借款行为叠加而成,每个借款合同在当事人自愿情形发生,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等无效事由,因而该借款合同为有效。参见(2018)浙民终420号
2、(2014)泰中刑二终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本身并不包括对借款合同效力的评价。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然导致其与润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元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润元公司享有撤销权。因润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参见(2014)最高法民申字第1544号
4、关于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刘英奎主张其与董俊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与中天公司的保证合同亦应有效。经查,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俊杰以虚报注册资本手段取得诚通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截至2012年3月2日,以诚通担保公司为平台累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50691.67万元,案发时尚有40164.91万元未归还。董俊杰犯集资诈骗罪获刑。本案所涉借款虽然未纳入董俊杰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但借款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均属于董俊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参见(2017)最高法民申4327号
8、本案中杨荣川、毕刚、张诚向红光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2400万元,该款项已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就红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树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的(2016)川03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认定并予以处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红光公司未向杨荣川、毕刚、张诚归还或退赔借款本息的事实均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在认定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的情况下,以担保人梁树金、龙都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的成立起到了中介和促成的作用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由,判令梁树金、龙都公司承担红光公司至今未能清偿的2400万元借款本金三分之一即8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参见(2017)最高法民申4327号
9、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王某某应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王某某还应向罗某某返还借款57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因主合同无效,罗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亦应确认无效。主合同因罗某某构成职业放贷人而无效,王某某、胡某某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据此驳回罗某某对王某某、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担保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参见(2023)京01民终5871号
10、就本案而言,结合最高院有关指导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类犯罪行为,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该类型的合同,这一类规范在民法上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姚某某虽然因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构成犯罪,只是合同一方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是多个民事借贷行为叠加的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果,具体到每一笔借款,均是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而都是合法有效的,只是这些行为聚合成一个整体时,达到了刑罚规范的程度。综上,本案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1、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理该案件。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该类案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应分开处理。即便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刑事犯罪,但该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及担保人基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刑事案件的审理亦不影响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其次,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及后续审判结果如何,都不能据此否认各保证人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有效,也不能否认担保合同的效力,更不能成为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法事由。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通过实体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参见(2018)最高法民再372号
三、最终结论
通过以上田律师抽丝剥茧的详细分析,就借贷或投资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合同是否有效,可得到以下结论:
1、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管制,而金融商事审判如何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监管政策,如何在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时正确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既不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又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这成为金融商事法官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也是金融商事律师代理案件、巧立论点的突破口。
3、专业至上,律师在接手任何案件的时候都应该进行仔细的法规调研和案例调研,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