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1999-12-19实施:199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目录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三、合同效力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正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三十条

TENGKUNLAW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沈阳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市府大路89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东侧)。用法律的知识帮助人,用专业的智慧服务人是腾坤律师努力的方向。

资质荣誉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热线

律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89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东侧)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https://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htm
2.《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31889.shtml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https://www.64365.com/zs/684583.aspx
4.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2020考季】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 戊与己签订的收养协议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D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E 丙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正确答案: C D E 试题解析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https://www.dongao.com/mftk/zjjs_zjjjc_2108332.html
5.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参考答案】B,C,Dhttps://m.ha.huatu.com/2022/0403/2726218.html
6.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教材已修改为《民法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教材已修改为《民法典·合同编》)的有( )。A.成与己签订的收养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D.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E.丙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的答案是什么.用刷刷题APPhttps://www.shuashuati.com/ti/3f917a763ff0434aab739d01ced4d759.html?fm=bda5bb6ca8e51547ebd5d1b6bcd1421d04
7.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格式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格式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权利 B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C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https://www.koolearn.com/shiti/tk-st-217791.html
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 张涛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210556_7231.html
9.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http://www.witmasterhr.com/nd.jsp?id=220&groupId=-1
10.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特点及适用方法/徐凤林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社会,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8589
11.论文笔记孙维飞.《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1、规范性质:就缔约过失责任独立性问题,应考虑其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关联,除非在我国民法中有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一般规定,或通过类推适用 《合同法》第121条等途径建立债务人应就其履行辅助人造成的债务不履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否则,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价值甚微。 https://www.jianshu.com/p/45909fda6fe8
12.合同僵局的司法破解:刍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审判研究继续履行是更符合合同目的、节约合同成本的首要选择,但对于该条排除性规定中仅赋予违约方对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抗辩权,但该抗辩权不能产生如同法定解除权相同的合同解除效果,亦不能直接从条文本质违约方“可以不履行”推导出“可以解除合同”,故司法实务中适用《合同法》第110条解决合同僵局存在先天的法律适用不足http://www.ntac.org.cn/content_show.asp?id=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