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电科置业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电科置业签订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华讯网络租赁电科置业位于上海市白莲泾路127号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16-19层作为办公场所,面积合计10,065.89平方米,租期5年,其中,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16-18层租赁期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19层租赁期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租金合计为103,504,141.4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1-056)。现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与电科置业协商,公司及子公司华讯网络拟与电科置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租赁期满,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16-19层租金单价下调为4.9元/天/平方米,调整后租金合计为38,262,431.33元。租赁期满后,公司及子公司华讯网络拟续租3年,租金单价为4.9元/天/平方米,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电科置业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电科置业签订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电科置业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控制,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电科(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98661158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白莲泾路127号地下1层01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莲泾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季崇高

注册资本:226171.047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18日

主要股东:中电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电科置业100%股权。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华讯网络租赁电科置业位于上海市白莲泾路127号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6层、16-20层作为办公场所。除此之外电科置业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

电科置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类别为租入资产,交易标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莲泾路127号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16-19层,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0,065.89平方米。

电科置业为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的产权所有人,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截止目前,产权人及其股东已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且大厦不得转让,不存在质押、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关联交易定价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是在参考附近地区同类的写字楼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方):中电科(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1(承租方1):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2(承租方2):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一)租金单价:自2024年10月1日起租金单价调整为4.9元/天/平方米,租金单价调整后剩余租赁期内租金单价不变。

(二)租赁合同续签:原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前60日内,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新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3年,租金单价按照4.9元/天/平方米。

(三)其他事项

1、乙方承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新签房屋租赁合同。若乙方不续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承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新签房屋租赁合同。若甲方不续签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补充协议约定是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对租金单价及续约有关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协议未作变更之内容仍应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名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名关联董事江波、吴振锋、赵新荣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50证券简称:电科数字公告编号:临2024-050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2、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发生离职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变更为104人,6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39.1518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10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满足行权条件,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其中9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100%;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95%,第一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5%予以注销,共计1.2267万份;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及以下,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0%,第一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100%予以注销,共计3.0574万份。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变更为104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40.5969万份变更为597.1610万份,本次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43.4359万份。

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00850证券简称:电科数字公告编号:临2024-049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6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满足100%行权条件,同意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43.4359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变更为104人。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宏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名关联董事江波、吴振锋、赵新荣回避表决。

证券代码:600850证券简称:电科数字公告编号:临2024-051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94.1956万份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21年9月30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电科资【2021】423号),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1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1,971.0757万份,授予人数为310人,并于2021年12月15日公告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2年11月29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为640.5969万份,授予人数为110人。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注:2022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上数据均为调整后。

(三)本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注:上述行权数量为截止2024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即将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如下: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6名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变更为104人,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39.1518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10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满足行权条件,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其中9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100%;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95%,本期获授股票期权的5%予以注销,共计1.2267万份;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及以下,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0%,本期获授股票期权的100%予以注销,共计3.0574万份。

综上,本次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43.4359万份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变更为104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40.5969万份变更为597.1610万份。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1月4日

(二)行权数量:194.1956万份

(三)行权人数:102人

(四)行权价格:17.33元/股(调整后)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1、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2、高级管理人员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以上百分比数据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监事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证券代码:600850证券简称:电科数字公告编号:临2024-052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

权的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未能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二)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对应804.7332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对应198.4797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THE END
1.艺术品租赁合同法律意见书.docx艺术品租赁合同法律意见书合同编号:___甲方(出租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租赁艺术品的所有权,乙方愿意租赁甲方所拥有的艺术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艺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艺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质量1.甲方出租的艺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量详见附件。第二条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81890204.html
2.租赁合同法律意见书.pdf租赁合同法律意见书.pdf 7页VIP内容提供方:而级 大小:44.46 KB 字数:约4.87千字 发布时间:2021-01-22发布于湖南 浏览人气:119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租赁合同法律意见书.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121/6024044100003053.shtm
3.代出租房屋法律意见书6篇(全文)代出租房屋法律意见书 第2篇 丁总你好: 关于你(甲方)与乙方林铉、丙方青岛天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所签订的1009338号《房屋买卖合同》经三方签字现合同已成立并生法律效力,此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义务。https://www.99xueshu.com/w/fileov50sf96.html
4.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 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x 总:您好! 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 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运 用。 一、xx 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 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https://doc.mbalib.com/view/cb0f13e011bdef74e492a39633de6c6d.html
5.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下述房产 ?租赁合同已到期并续签,续签具体情况如下: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3090700031221.shtml
6.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律师业务指引第三章 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十二条 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代理仲裁; 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 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 5、代理房地产交易; 6、代办房地产抵押; 7、代理房屋租赁; 8、代理房屋拆迁; http://www.gzlawyer.org/info/12652644e40f4f5998ad6825d9986383
7.律所招聘助理和律师的考题(含题目评析和参考答案)你作为一律师助理,接受主办律师的指令,负责收集整理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法律信息、文件和资料,为主办律师起草针对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应的报批和发行文件提供参考和内容支持。请根据你自己理解的范围和分类,上网搜索相关收集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并将收集到的资料按照你自己的理解进行适当分类,以方便主办律师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152515272228480000
8.张娜王庆彬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件2011年9月16日,王庆彬作为甲方与张娜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前涉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将祥麟大酒店主体结构消防在2011年10月底前办好验收意见书,乙方起租时间由2011年9月1日起算起,逾期未办好消防主体结构意见书后,甲方应在办好消防主体结构意见书才开始与乙方算起租日http://www.gdcourts.gov.cn/caipanwenshuxuandeng/caipanwenshuxuandeng/content/post_1045815.html
9.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登记资料、荷兰 Greenberg Tarring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荷兰民事公证人出具的民事公证书、史佩浩转让原永利欧洲和永利国际收购永利资产的股权转让协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的批复和商务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永利带业的董事会决议、永利带业(含永利荷兰)的财务资料、销售的合同(订单)等,并对https://q.stock.sohu.com/cn,gg,300230,1258939231.shtml
1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http://disc.static.szse.cn/download/disc/disk02/finalpage/2020-11-09/7c47154d-88e5-4a5a-9da5-1307e12c64db.PDF
11.房屋租赁合同续租法律意见书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https://www.64365.com/special/fwzlhtxzfly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