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镇(街道)合法性审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市)委员会办公室,枣庄高新区政法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枣庄市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4日
枣庄市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合法性审查,是指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审查范围
(一)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政策措施或者管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2.制定有关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以及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政策措施或者管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3.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下列文件一般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
2.工作规划、计划、要点,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4.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规定(如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工作表彰、通报、人事、工资、绩效等);
5.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6.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标准
1.关于制定主体: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权。
2.关于制定程序:
(2)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是否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5)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
3.关于文件内容:
(1)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职责的情形;
(2)是否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违规设置证明事项;
(7)是否违规设置限制公平竞争措施;是否违规设置评比、达标、表彰措施;是否违规设置考试、培训、资格、资质;是否违规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是否违规设定企业登记事项;是否违规设置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规定;是否违规设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要求
1.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送审报告;
(2)文件送审稿及标注援引依据的文件批注版;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起草经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采纳情况;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5)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8)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2.审查期限:
(2)审查期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事项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事项材料不规范、不完备,需要承办机构补正的,自承办机构提交规范、完备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意见采纳:
承办机构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拟发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承办机构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二类:重大决策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资源分配、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事项,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1.决策作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作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1)决策草案是否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2)决策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是否依法召开听证会;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草案是否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4)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是否组织风险评估。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
定;
(1)决策事项草案及标注援引依据的草案批注版;
(2)起草说明、决策依据和草案解读;
(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6)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咨询意见;
(7)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8)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1)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审查期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事项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事项材料不规范、不完备,需要承办机构补正的,自承办机构提交规范完备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国家、省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2)证据材料;
(3)适用依据;
(4)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1)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审查期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事项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事项材料不规范、不完备,需要承办机构补正的,自承办机构提交规范完备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类:行政机关合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1.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协议;
2.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
转让、出租、承包合同协议;
3.投融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
4.合作开发合同协议;
5.拆迁改造合同协议;
6.借款合同协议;
7.其他需要审查的合同协议。
1.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格式合同和标的金额较小的合同是否纳入审查范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明确、合法、对等;
4.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单方解除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5.合同附条件、期限或者有补充协议的,其所附条件、期限、补充协议是否明确、合法;
6.合同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7.合同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1)合同文本送审稿;
(2)与合同协议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协议相对方资信调查情况、招投标文件资料、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风险论证情况、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材料;
(3)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4)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查期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事项材料之日起计算,
审查事项材料不规范、不完备,需要承办机构补正的,自承办机
构提交规范完备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注意事项:
不得以合同的批注版、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
2.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参考)
4.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XX镇(街道)法审〔202X〕XX号
XX(承办机构名称)起草的《XX》(草案)已经我办(科
室)审查。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查过程
《XX》(草案)于XX年XX月XX日送我办(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机构可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二、审查情况
审查机构需对文件制定主体及权限、制定依据、制定程序、
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1.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
2.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
3.文件具体内容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4.对其他需要审查内容的意见。
三、后续法定程序
XX(审查机构签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XX(承办机构名称)起草的《XX》(草案)已经我办(科室)审查。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XX》(草案)于XX年XX月XX日送我办(科室)进
行合法性审查。……(可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
明)。
审查机构需对决策作出主体及权限、制定依据、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1.决策作出主体是否合法,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的规定;
《XX》(草案)属于重大决策,根据《枣庄市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规定,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XX(承办机构名称)起草的《XX》(草案)已经我办(科室)审查。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XX》(草案)于XX年XX月XX日送我办(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可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审查机构需对执法主体及权限、事实及证据认定、适用依据、执法程序、裁量权运用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法律用语使用是否准确等逐一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1.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出具审核通过的审核意见;
2.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出具审核不通过的审核意见;
3.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出具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4.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出具修正的审核意见;
5.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使裁量权不适当、不合理的,出具建议予以变更的审核意见;
6.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具纠正的审核意见;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XX》(草案)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通过后,由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作出执法决定,并向执法对象送达。
附件4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XX》(草案)于XX年XX月XX日送我办(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可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审查机构需对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条款(权利义务设置)、签订形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XX》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如属于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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