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部门审核意见(精选5篇)

二、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2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000元的违法案件;

2、涉外的违法案件;

3、行政处罚后需要减、免、缓的案件;

4、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案件审理委员的日常工作由市局法制处负责。

五、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集体讨论与首长负责相结合。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召开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长主持,法制处负责记录。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

九、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由及处罚初步意见,法制处汇报审核情况。根据汇报的情况,委员根据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理,最后形成处罚结论。

十、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就下列内容对案件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的认定;

2、适用的法律依据;

3、程序是否合法;

4、当事人申辩意见;

5、承办部门的处罚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以市(县)政府和市(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批转或转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进行清理。

1、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作出废止的决定;

2、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执行上位法;

3、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当进行修改。

(二)法制办审查(10月10日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清理结果。

(三)征求意见(10月20日前)。清理结果通过金宏网发送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四)市政府研究(11月10日前)。确定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最终的清理结果。

(五)公布实施(11月30日前)。将清理后的结果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将决定废止、保留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汇编成册,发送至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并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商业房地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现就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THE END
1.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用8篇)合同审查意见书 海南A公司并X总经理: 根据贵司提出的合同审查精神与要求,通过对贵司提供的《责任承包合同书》(草稿)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分析后,现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前言部分 修改建议:将前言部分修改为: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uu47cq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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