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某单位与霍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某单位与候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某某先生:
一、关于塘沽单位与藿某某、付某某公积金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要点:
本案件系因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提前还贷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贵单位在计算其应付利息时采用计算方法是否有误是否多收取借款人的利息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建议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向法庭阐明借款合同中各种术语如“等本等息”、“等额还本付息”等术语的基本含义,以便主审法官能够对该案件中利息计算方法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再次,从《借款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中找到利息计算方法方面的规定,表明我单位是按照双方约定进单位办理,无违反法律和约定之处。
最后,找我单位经办人员制作谈话笔录或者要求其亲自出庭,以证实我单位在借款人还款之前已经履告知义务,无过错行为。
案件突破点:
承办律师认为:即使我们完全完成以上全部工作,仍然未拥有决定性的优势。因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理论上将,合同履单位过程中强调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条款,除法律明文规定以外,一方不得擅自让对方负担义务。在本案件中,我单位采取对提前还贷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而我单位目前所采取的计算方式的合同基础(包括告知义务等)可能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如果过分强调合意的达成可能会使我单位处于不利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履行合同中有一种例外的情况可以不要求合意的形成,即尊重“交易习惯”。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往往是交易习惯的主要制定者和实践者,对交易习惯的解释拥有更多的解释权。如果我单位在诉讼中强调对“交易习惯”的尊重也意味着对社会发展的连续性的尊重,将走出“协商一致”的窠臼,从而实现反败为胜!
二、关于某单位与侯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要点:本案件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而引发的纠纷。从案件事实上看法律关系并不是非常复杂。
1、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是否无懈可击(承办律师认为:从理论上讲没有无法驳倒的,具有最终决定性的证据。鉴于该证据对本案的决定性作用,承办人认为慎重对待更妥当)。
2、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法律上,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的界限却难以划分的非常清楚,在很多情况下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将大大增加诉讼中的不确定性。
4、除了考虑能否胜诉的问题,还要考虑生效判决能否得到有效执单位,应该在诉讼之前采取保全等措施。
承办律师认为在起诉之前应当增加一个书面催告程序,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限期提供证明其资金用途的证明。该证明具有以下几种意义:
1、该单位为为试探性行为,可以降低我单位诉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单位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该规定,我单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借款的具体用途。如果对方拒绝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其原来的一般违约行为将转变成根本违约;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证实其借款用途的证明,无论该证明是否真实,都会增加我们对对方在诉讼中可能采取的立场或提交证据预测的准确性。
2、该催告行为可能会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诉前和解。节省成本,实现双赢的目标。
温馨提示:宣告解除合同是一项法律技术较高的工作,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准确的定性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将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该类通知的制作和发送应当异常慎重。否则,一旦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完全成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构成我方根本违约,我单位可能将承担重大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