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租赁意向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意向书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5、意向书对于房屋交付的2个月装修期(不算在租赁期间内)的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时易产生纠纷。
(二)意向书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1、意向书第五条第一款没有约定“定金”的交纳,只有“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而协议后半部分直接冒出“定金”字样说明了意向书的填写不够严谨。
2、意向书第五条第二款“中央空调有甲方负责购置”中“有”应该为“由”,虽为笔误,仍然能说明意向书起草不严谨。
(三)意向书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意向书第七条第5款,“未经机房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1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逾期返还房屋的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延期返还房屋的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意向书第七条第6款的规定对我方过于苛刻;
建议意向书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乙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有利,降低了我方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意向书只约定了主要条款,协议履行时的具体细节及条款需要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但是意向书没有此项约定,协议履行时易产生纠纷。
本《意向书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意向书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意向书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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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七年,专业从事破产领域法律服务五年,累计处置破产企业三十余家,债务规模逾百亿,盘活不良资产数十亿元,涉及领域覆盖房地产、航运、物流、制造等行业,善于发现危困企业的核心价值,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债务危机的化解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