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会见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对所被指控的犯罪有无异议?或者异议的内容是什么?所以会见在刑事辩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辩护人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之一。这也是笔者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被羁押,羁押的地点有多远,都要会见的理由。
根据所代理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一般分为侦查阶段的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会见的阶段的不同,也就产生会见的侧重点不同。限于篇幅,仅就一般会见过程中所注意的问题,探讨一二,请批评指正。
一、会见前的准备
1.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递交辩护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3.需要熟知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全部的法律规定,这样给当事人你是刑辩专家的印象,顺利接受下一个阶段的委托。
4.提前了解看守所所处的位置,如能提前预约会见的可以提前预约,便于安排行程。
二、会见过程种注意的事项
1.会见时不要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不得传递纸条、香烟等物品,要遵守看守所会见规定。
2.千万不能带领在押人员的亲属去会见。
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3.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最近到看守所会见时,看到有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被终止会见、有的被训诫、有的被看守所发函到当地律师协会或者主管司法局。
4.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5.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但预测案件结果时要慎重
倾听当事人陈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辩护人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是辩护人掌握的证据不一定全面,尤其是公安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只听当事人的陈述,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
在会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6.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要问对所指控的事情有没有意见。
三、会见问什么?
1.问所在监室。为防止看守所没电时,无法查明所在监室,无法会见;充钱或者送衣物也要了解监室。
2.再次确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做到心中确信无疑。
6.了解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便于针对性的阅卷。
7.了解身体状况,便于委托人放心。
四、告知什么
1.权利义务。比如讯问笔录核实权,如不一致,要修改,避免口供不一。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等。
2.如有自首、立功的情形,如实告知,以便核实。
五、会见笔录的制作
1.会见笔录的重要性
会见笔录一是能体现会见的次数,也能体现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的叙述;二是在整理辩护卷宗时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
2.会见笔录格式是什么?
3.当事人要在会见笔录的每页上签名、捺印,修改的地方要按手印确认。最好是二名律师会见。一是保护律师、避免出现风险;二是为了做好传帮带工作。
六、会见次数
第一次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认委托关系;
第二次会见结合辩护律师掌握的情况或者证据向当事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