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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四川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提供给委托人作为决策参考的一种法律文书。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收到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在决策时参考使用。
一、出具本意见书所依据的书面材料
1、北京XX律师事务所(20XX)XX号律师函。
2、贵公司提供的XXXXXXXX资料。
二、基本情况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四、风险提示及法律建议
XXXXX有限公司在委托发送律师函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该作品的权利人,享有该作品的权利。其次,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该类侵权案件的权利人存在射辛心理,且该类案件的侵权人通过转载作品获得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比例较低。因此,建议在对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后,再协商和解事宜,以将贵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与必要的验证后据此出具的。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内部决策参考之用,未经本所律师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亦不得在公开文件上引用和摘录。本法律意见书的观点不构成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事件的保证与承诺。
3、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律师函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贵公司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上述法律意见,供决策时参考!
注:
1、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核查和验证,为客户控制风险的同时,力求避免过错及相应法律责任。
2、制作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并归档。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3、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署明出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