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为一家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一家境内企业的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本指引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中的其他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例如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均有一定指导作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关于法律意见书等律师专门服务项目,另由专项的业务指引来指导。在对于依法成立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和规范性规定。鉴于企业贷款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
(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应当在受银行委托时,协助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其具有借款人资格的法律文件。作为借款人的律师,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在经济、财务等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人的资质要求。
1.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所以:(1)借款人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述文件应当提供经贷款人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借款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类文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用纸上复印并加盖其印章。(2)企业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载明的经营期限应当长于贷款期限。
2.根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人一般应具有以下经济、财务条件:(1)借款人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其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2)借款人应当已经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有效存款账户;(3)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金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4)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5)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3.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反映并证明借款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4.借款人应出示其《贷款证》或《贷款卡》。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借款。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以用作借款人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贷款证》或《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借款。
6.禁止贷款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的承担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的批准,不能从事委托贷款的业务。作为贷款人律师还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2.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提交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在内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说明,以及有关未来三年销售收入、税后利润、折旧等预测数据及其依据,应收账款账龄及集中程度分析表、存货结构变动表、税收优惠政策及三年纳税实际数据和未来三年预测数额,供贷款人审查。
(三)当一个集团客户借款要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一般会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以分散风险。律师此时应作好有关准备。
(四)另外,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起草贷款合同时,可参照本指引第四章的内容设置合同条款。
3.对于非格式合同的审查。如果确有不能使用贷款人格式合同的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客户提供了格式合同或者根据贷款业务具体情况需要另行制定合同的),该非格式合同应当经过管辖行或直属行的法务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4.签订贷款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的贷款经办人(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同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办理签订手续。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可以参与签订工作,包括参加重大合同的签字仪式。律师在合同签订时,应对拟签字的各项合同文本以及作为附件的法律文件与已经双方协商定稿的文本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应当场向委托人提出并商讨,采取补救措施。律师还应提示对于所签订的所有文本加盖骑缝章。
5.合同公证。对于贷款合同及其从合同是否需要申请公证或者申请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律师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作出提示。对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申请公证或者申请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协助办理或代理。
2.贷款币种、金额贷款币种、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及其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外币的贷款在贷款价格构成等方面存在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熟悉,但不属于本指引的讨论范围。
4.贷款期限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6.担保条款对于担保贷款,贷款合同可以设置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为防止担保的落空,双方可以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8.还款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9.提前还款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规定的较为详尽,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1)自愿提前还款,一般适用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还款,根据情况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2)强制提前还款,一般适用于因借款人违约或预期违约而实行的违约制裁;(3)自愿取消授信额度;(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12.协议管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本合同提起的诉讼约定管辖法院。
13.合同的生效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可以约定该合同的生效条件。例如担保文件的取得、担保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办理、质物的交付、公证书的出具等。
14.对于合同中出现的一些术语,应当在附则中作出双方一致认可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