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
把握好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后,其家属也才能在以后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寻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宜是绝大多数由其家属来办理的,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家属多数是慕名或经人介绍而来,家属与律师之间也有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心存担心到建立信任、从观察到熟悉的过程。律师如能在第一次的会见后赢得当事人对其法律水准、执业能力的认可,嫌疑人就能将自己认可的态度传达给其家属,进而让其家属感到放心,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影响委托关系存续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的、时时刻刻向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至干扰律师办案的现象。
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一)避免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1)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对多数的基层办案人员来说,已是一个行规,对于这一权利的争取还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但就个案而言,多数基层办案人员通常不会因律师的理论而让步。
(2)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办案人员、监管人员迁怒于自己的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会对律师丧失信心,认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缺乏经验和能力,同时,律师和办案人员之间紧张的气氛也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4)可能会直接导致中止或终止会见。
(5)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也往往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产生信任的危机,使委托人包括家属对律师的执业能力、经验和法律水准产生一个低下的评价,往往影响委托关系的存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侦察阶段都会频频更换律师就是这个原因。
(二)应对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策略
另外,既然办案人员已经在场,那就不要用一种漠视的态度对待他的存在,当谈到一些纯粹的法律问题时,还可以设法引导在场的办案人员参与到讨论中,这样一来可以使会见的气氛显得轻松一些,也可表示出对其应有的尊重,打消办案人员那种通常的对律师的抵触情绪。
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
1.要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
〔1〕主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什么区别,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并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的效果。
(2)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在客观活动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行为是其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哪些事实或行为情节对其量刑有影响。
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的向侦察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
2.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
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重口供、轻证据”仍在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律师就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
5.律师还要注重程序方面的问题
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
由于上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完全是在法律咨询的形式下进行的,在场的办案人员一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予以干涉,这样,既不会给自己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又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达到最佳的会见效果。
总之,作为律师一方面要为改善刑事辩护的执业现状、争取应有的权利做出不懈的努力,而另一方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又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妥协的策略、迂回的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以后的辩护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四、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的案件情况,诸如是否知道自己所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的涉嫌案件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则让其说明无罪的理由或者依据。
第六、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解答提出的问题和主动向其讲述交代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申诉权、控告权、查阅补正讯问笔录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问这些问题:什么是XX罪、在法律上可以被关押多久、多久可以结案。
在谈话过程中,律师应当制作简易的笔录,一方面对这次会见活动是个客观的交待,另一方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记录下来,会见之后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其他工作,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好的基础。此外,由于侦察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往往都有侦察人员在场,这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势必造成事实上和心理上的障碍。因此在谈话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讲的问题不要过多追问,可以等以后谈话环境比较宽松时再谈。
主意事项:1、受聘请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当尽快把委托协议提交办案机关并依法提出会见的要求。若拖的太久未去会见,则往往会引起委托人的不满,甚至会向律协投诉你。
2.在向办案人员提交会见手续后应当随时保持联系,办争早日安排会见。如遇推拖则应依法进行协商、反映甚至交涉。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
2.见到被告人后,要将自己阅卷时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彻底的沟通,从而彻底搞清案件的事实。在卷宗中,不排除有些人会做伪证,不排除会有一些被告人未能想到的重要环节,对于这些问题,律师一定要与之如实核实。对于那些不合逻辑的环节一定要反复核实。最终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法庭上的辩护做好最后的准备。
3.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的过程
4.要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
5.要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
6.如果被告人的确没有犯罪,要告诉他勇敢的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7.如果当判决下发后不服一审判决,要告诉他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一、与公安局之间的交涉
2.其次,介绍自己是受到谁的委托,并说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3)律师执业证。
3.询问犯罪嫌疑人在哪羁押是否有同案犯现在犯罪嫌疑人以什么罪名被羁押的是否有被害人告诉的情节
4.公安局会核实委托人才可以决定是否可以安排会见。
二、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如果不同意,我们可以走了。
三、排除侦察机关的干扰
三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我在公安局还能待多久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申诉和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1)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
检察院: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期限是1个半月,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补充侦察应当在1个月内侦察完毕,以两次为限。侦察机关即公安机关再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从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其间最长为6个月。
法院:审理案件期限最长是两个半月。
您的案件如果在一审就做判决的话,最长可能需要15个月。
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服务热线:400606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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