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具体而言,在进行逮捕或拘留的过程中,若遇到紧急情况,即便没有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法律分析
搜查证的出示是法律程序中的必要环节,它确保了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我国宪法明确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搜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搜查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出示搜查证: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下,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2、有见证人在场:搜查时,要求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女性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紧急情况下的搜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2、住所搜查:进行住所搜查时,通常需要搜查令,没有搜查令擅自进入搜查的,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