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制造毒品案件侦查实验笔录的采信规则
第一,侦查实验笔录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毒品犯罪的证据。侦查实验是一项在侦查过程中模拟案件发生时的环境、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的目的是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否存在或发生,从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实际等。侦查实验笔录作为对侦查实验过程及结果的客观记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侦查实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实验形成的笔录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侦查实验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的依据。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侦查实验多是用以核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可靠性。但原景毕竟不可能真实再现,故侦查实验仍具有很强的“实验”性质,同样有出错的可能。应当注意,通过实验加以重演或再现,被证实为不可能的事情,一般是假的;但通过实验证明可能的事,未必就是本案的实际情况。简言之,侦查实验的本质是一种辅助性侦查方法,其笔录不能单独作为侦查中认定或否定某一事实或现象的依据,只有在该笔录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有可能成为认定案件某一事实或现象的根据。
二、关于张某昌制造毒品案中侦查实验笔录的采信
本案中,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昌在前五次讯问中均供述了自己制造毒品的方法和过程,在第六次、第七次讯问中翻供称没有制造毒品。在此情形下,侦查机关通过利用缴获的制毒原料、工具开展侦查实验,证实按照张某昌供述的方法能够制造出毒品γ-羟丁酸。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上述侦查实验笔录和扣押在案的物品、网络购买制毒原料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称量笔录、抽样笔录等证据,与张某昌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张某昌有制造毒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以侦查实验所制造的γ-羟丁酸数量,推定被告人张某昌制造毒品γ-羟丁酸的数量达到400克以上,属于认定事实不当,综合全案证据,应当认定张某昌制造了毒品γ-羟丁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