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任务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组织执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制定详尽执行死刑方案。
执行死刑任务因其涉及的方面很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协调配合统一实施,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发生问题时都会给整个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后必须组织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3)确定执行死刑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4)认真查看死刑执行场地、行车路线、配备武装、警具、通讯联系设备等。
二、第二阶段,执行处决阶段。
它是指从验明正身到押赴刑场、执行处决这一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执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实践中一般情况是枪决的方法执行,但对于枪决的部位,枪械的种类等,未作具体规定,各地的执行方法不统一,如枪击的部位有头部、心胸部,选用枪械有步枪、手枪。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改进死刑执行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枪决或注射方法执行。
(2)验明正身。
一般在处决前一天进行。验明正身是指人民法院对准备交付执行死刑的罪犯,查明其是否为依法应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本人的行为,目的是认准被执行死刑的对象,防止错杀无辜,是对死刑罪犯被执行前必经的程序,主要是查明罪犯身份情况,核对犯罪事实等。
(3)监刑前死刑罪犯的关押。
(4)从羁押场所押解到刑场。
在羁押场所将死刑罪犯提出移交司法警察后,司法警察仔细核对死刑犯的姓名、案由、年龄等情况,防止提错,同时对死刑罪犯照像、验明正身,司法警察要随时注意死刑罪犯的动态,抓住其手臂,防止自杀、自残、报告等行为的发生。司法警察对死刑罪犯捆绑好死刑执行绳、颈绳、脚绳,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迅速将罪犯扣解上车,扣解过程中的武装警察押解,司法警察担任警戒,同时注意稳定罪犯的思想情绪。
(5)刑场上的实施方法。
执行死刑时应做到:执行死刑刑场法警指挥长的口令要简洁。因此时罪犯与射击精力高度集中,思想上有可能紧张,执行死刑刑场法警指挥长话多了容易造成混乱。执行法警动作快捷、文明、威严。死刑执行现场和处决人犯的照相、录像由人民法院组织拍摄,随安全卷存档,其他政法机关一般不要到现场拍摄。严禁新闻记者到刑拨采访、拍摄、录像,特别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可商请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防止流入社会或流出境外。执行死刑刑场法警指挥长认真协同法医检查验证死刑罪犯是否死亡,发现没有死亡的要及时进行补枪,直至毙命。
三、处决后的处理阶段。
这个阶段指死刑犯被处决毙命后,进行尸体处理及报告执行情况的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1)死罪犯尸体的处理。
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求严格保管,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尸体被利用后,由火化场协助及时火化;如城埋葬或其他处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属前往火化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