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布日期:1989-07-15施行日期:1989-07-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司发办字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7-15

施行日期1989-07-15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为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名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按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顺序组成。未经司法部审查同意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社、所)”。

二、性质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三、成立条件

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3.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四、经营范围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询问;

2.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担任法律顾问;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1.审批及登记

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首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正式批文应通知申报单位并报司法部备案。申请成立全国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须报司法部审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申请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后,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申请成立和申请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均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②申请报告;③章程;④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⑤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⑥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⑦其它必要的文件。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要求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终止,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于税务、债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或终止,均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2.管理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并按规定分别交纳管理费和登记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成员(包括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成员)受本机构的指派从事咨询活动时,一律不得使用律师名义,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的各种权利。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兼职人员。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原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

3.处罚

对于违反以下规定之①、②、③、④项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撤销机构的处分;对于违反以下规定之①、②、⑤、⑥项的,由工商行政机关根据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扣缴、撤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①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开业的;

②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③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的;

④因不称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的;

⑥违反其他登记管理法规的;

六、经费管理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暂按照《律师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营业所得,应依法纳税,其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设立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基金等。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离、退休人员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个人收入,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前已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批准和登记手续。在补办过程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查,对于与本规定不符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予整顿或撤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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