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天则研究所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使我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当代中国宗教问题。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当代中国宗教现状问题讲些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从总体上看,同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形势一样,当代中国宗教的形势是很好的,是历史上的最好时期、黄金时期,宗教的发展是正常的、健康的、有序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在这个关键阶段,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将由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社会利益格局将剧烈变化,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将会进一步加快,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把握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在这种社会剧烈的变革当中,由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我国宗教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复杂严峻的局面。
一、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此外,还有一些原始宗教、民族宗教和民间信仰,如萨满教、东正教、三一教、妈祖信仰等。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自1982年至今,中国各种宗教获得程度不同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各教教职人员总数由16万增加到34万;经政府批准开放、登记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由4.1万增加到8.3万,此外还有大约3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政府登记或因政府决定暂缓登记而未予批准开放;可统计的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种宗教信教人数从1000多万增加到6000多万;至于不能准确统计的佛、道教信教人数,从寺庙道观香火鼎盛的状况看,人数增加亦在1000万以上。各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宗教团体3994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省级宗教团体179个,地、市级宗教团体900个,县级宗教团体2908个;经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各级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一千七百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7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1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8.19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3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5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2.7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伴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基督教全国“两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已经分别制定了《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神职人员认定办法》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也都在抓紧推进这项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正在积极帮助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在具体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国家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五、主要问题
第一,宗教信仰者的整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信教群众的素质考察中国宗教,我们会发现,中国信教群众存在着“五多”现象:老年人多,妇女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偏远穷困地区的人多。这“五多”的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总体上看,变化不大。信教群众这种“五多”的结构决定了他们的整体素质不高。信仰素质多处于低层次信仰水平,对宗教教义缺乏深层次的理解,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多把希望寄托在超自然的神力上,寻求祈福禳灾和精神安慰;对宗教的基本知识也往往缺乏了解,把握不准宗教的真精神。因此,容易被打着宗教旗号的坏人愚弄或利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广大教徒的综合素质也在逐渐提高,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天主教徒中知识分子、大学生的比例不断增加,对神甫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很多教徒早已经不满足于只是望弥撒,而是希望在神甫那里获得越来越多的宗教知识或对新形势、新事物的宗教解答。这就给神甫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宗教神学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研究分析与处理各类问题的综合素质。天主教如此,其他各种宗教实际上也程度不同地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不妨可以这样说,我国各种宗教目前都面临着如何加快培养本宗教人才和宗教事业接班人的问题。对于教职人员的培养,应该包括终生培养的内容在内。也就是说,要面向21世纪的需求,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较高宗教学识与工作能力、良好身心素质的复合型教职人员,培养出能不断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而且要活到老培养到老,引导他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这是我国当代各种宗教所面临的第一位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第二,邪教犯罪活动时有发生。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惩处。但是,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灭绝,一遇到适当的土壤和条件还会卷土重来,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第三,各级干部的素质、能力有待提高。总的看,我国各级干部对宗教的认识还是比较好的,也基本上能够按照宪法和各种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认识宗教和处理各种宗教问题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各级干部调整力度很大,很多新干部对宗教以及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缺乏相应的了解,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例如,有人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不能正确地理解,总是把宗教信仰与愚昧落后相联系;遇到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容易把犯罪分子与被他们所利用的宗教等同起来,把宗教也视为政治异己力量;有的地方干部怕麻烦,对于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也有人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与宗教界争利。凡此种种,都很难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各级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宗教。
第七,城镇宗教工作的压力增大。随着我国从农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变,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城镇正日益成为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中心,城镇宗教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
主要表现在:
1.户籍制度、劳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速了人员向城镇的流动,大量的农村信教群众向城镇转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由于城镇化进程中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面积有限,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信教群众的实际需求,有待新建扩建。一些原有的宗教矛盾随着人员的流动转向城市,城镇正日益成为宗教矛盾纠纷的汇聚地。一些信教群众聚居的社区生活环境、卫生条件、治安状况极差,难以整治。由于农村群众信教虔诚、热心、能力强,逐渐成为城镇中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骨干力量或管理者,并力图用自己对宗教教义的理解对原住地信众进行引导,与原居住市民信教群众产生一定的矛盾。
2.由于城镇聚集功能的增加,许多宗教方面的矛盾汇聚到城镇但又得不到及时消化和解决,累积的矛盾极易转化为纠纷与事件,从而给城镇的发展、稳定与社会和谐带来新的隐患。
3.城镇拆迁改造中引发的宗教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城镇拆迁改造打破了传统的居住格局,造成信教群众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的不方便,导致信教群众的不满,给信教群众聚居区改造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并往往因此发生对立和冲突。另一方面,拆迁后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规模与信教群众的要求有距离,从而导致群众的不满与对立冲突。凡此种种,都加重了城镇宗教工作的任务,增加了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压力。如何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宗教问题,打造新形势下的和谐城镇社区,将成为城镇管理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第九,宗教传播方式日趋多样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到来,各种宗教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各宗教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通过出版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利用互联网、夏令营、短训班、小子班或歌舞演出等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宣教;一些高等院校开设宗教课程,邀请宗教界人士讲课,客观上起到了宣传宗教文化知识的作用;一些宗教的“自由传道人”公开到社会上传教,招收信徒,强行“拉羊”;境外一些教会团体组织利用各种手段,或者直接在我国传教,或者以赞助留学的名义将一些青少年送到境外学习宗教。信息社会现代传媒的发达,特别是互联网作用的增强,为宗教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宗教传播方式的更新和多元化,打破了寺庙教堂的地域限制,甚至使我们的国门大开,使宗教在更大范围内迅速传播,极有可能导致诸如信教人口迅速膨胀、强迫宗教信仰、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蔓延等不正常情况的发生,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例(1)当前我们实际上只承认五大宗教和个别地区的民间信仰,对于其他外来宗教、新兴宗教和民间信仰,或是认为非法,或是不置可否,睁一眼闭一眼,采取不承认主义。人家按照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我们一般都采取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回避予以合法登记,造成那些团体始终处于非法、违法的地位,动辄得咎,活动就违法。这种政策使我们不仅无法制定《宗教法》,而且带来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良好的对外国际形象。
例(3)关于宗教团体办“儿童班”、“小子班”、“学生班”、“暑期夏令营”乃至宗教团体赞助办学等政策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各地采取的方法并不尽相同,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有的批准,有的不批准,其结果也不尽一致。一般看来,根据严格审查后予以同意和批准并加以因势利导的,信教群众心情舒畅,社会稳定;反之,群众意见大,信访不断,不稳定因素增加。
一般情况下,各族穆斯林都主张实行族内婚,不赞成与非穆斯林缔结婚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回汉通婚”即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的现象愈来愈多,则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不是任何人主观意志所能够决定的。同样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通婚后新组建的家庭中,基本上是以非穆斯林民族的一方随顺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只有极少一部分家庭是穆斯林随顺了非穆斯林一方的风俗习惯并背弃了自己世代相传的宗教信仰。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也有相当多的汉族人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的人加入到伊斯兰教信仰者的队伍中来,这也同样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他们的户口本上始终不变地仍然会写着其民族成分是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但是他们却虔诚地信仰着自己所皈依的伊斯兰教,履行宗教功课,是地地道道的穆斯林。
我国当代对于伊斯兰教的一个特殊政策是,将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民族的公民都称作穆斯林,而不在这些民族中间再划分什么“信教”、“不信教”的,我国当前穆斯林总数是2100万,就是这10个民族的总人口数。应该说,这个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下去。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10个穆斯林民族之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中的某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加入到伊斯兰教信仰者行列中,成为一名穆斯林之后,是否应该以穆斯林相对待呢?从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然而我们现行的这一政策中却不包括这一部分人,这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成为穆斯林的人们来说是极不公正的,“回民公墓”拒绝接收户口本上标明是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出身的穆斯林亡人,就是这种不公正的具体体现。
应该说,上述问题都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是固守原有政策很难解决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我们坚持这些政策而不对之作适当调整,就必然引起信教群众的反感,必然会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提供“不尊重人权”等各种口实,不利于我们的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该想办法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实事求是地逐一地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凡此种种,都说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任务还很重,还需要做很多艰苦的工作。在这方面,作为引导主体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而各级党和政府负责同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宗教政策素质的高低尤为关键。在这个问题上,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的以下一段教导是很有意义的:
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右的东西有,动乱就是右的!“左”的东西也有。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这些就是“左”。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就不会犯大错误,出现问题也容易纠正和改正。[2]
注释: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75页。
(引自中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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