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针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也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事故情况并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如果当事人拒绝撤离,交通警察有权强制撤离。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的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后,应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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