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教授民法典的中国故事与中国法理

一、民法典的中国故事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是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成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只有把民法典置于中华民族的历史镜像中,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我们才能深刻领会这部法典的非凡意义。近代以来,编纂民法典是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法治现代化梦想。这个“法典梦”始于二十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那时,在变法图强历史潮流的推动下,由沈家本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自1907年起正式着手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并聘请日本的学者型法官松冈义正负责总则、债权、物权等编的拟稿。

《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11月基本完成。但是,两个月后,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土崩瓦解,这部民律草案未来得及颁布和实施就夭折了。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对《大清民律草案》进行增删修改,于1926年形成了民国《民律草案》(亦被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但其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部民律草案虽未颁布实施,停留于“草案”阶段,但考察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两部草案是被作为“法理”适用的,也就是被作为间接法律渊源而被援用,即被作为裁判理由,而不是被作为裁判依据。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其立法院于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为基础,采取分编修订、分编审议通过、分编公布实施的方式,进行民事立法。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历经两年,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各编先后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史称“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民法仅仅在国统区实施了不足20年,就随着国民党政权的垮台而被废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部署。紧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为充分保证民法典的立法质量,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模式:第一步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已有的民事单行法律。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中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这是对中国民法典的实践基础、历史根基、文明境界、法理意涵的深刻揭示,也是对中国民法典的科学定位和价值定性。当我们透过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的广角镜去观察中国民法典时,便会发现它独特的创造性和显著的优越性,使我们更加坚信,我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又一伟大创造。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是中国民法典的源头活水

实践是最深厚的民法沃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并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制定了《民法通则》,先后制定及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单行法律,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民事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丰富实践,恰似“源头活水”,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不断注入活力。我国民法典是对革命、建设、改革各时期民事立法成就和民事司法经验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是我们党领导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结晶。

(二)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

(三)世界民法的有益成果是中国民法典的文明镜鉴

文明互鉴是精湛的立法技艺。谈到民法,我们便不能不提罗马法这一“民法地标”。罗马法不仅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诸如公法、私法、物权、债权、地役权、时效、代理、公民、人格等许多经典的法律概念,提出了诸如(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契约自由、一物不二卖等科学的法律原则,而且还巧妙地引入了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和自然法精神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广泛适用性以及适应罗马人与异邦人的交往而适度变化的必要性,萌生了影响至今的法律原理,镌刻下千年不朽的法理精神。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这无疑是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的生动赞美。

1804年问世的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法典”)是对罗马法传统的继承,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开启了民法的法典化时代和“法律的百科全书”时代。亲自推动并主持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拿破仑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由序言和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三编正文组成,是一部以私有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是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

一个世纪之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分为五编,包括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它确立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民法理念,设置总则编,把民事领域的普遍性问题抽象出来集中规定,在体例上区分债权与物权等。这些理论和制度创新深化了对民法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优化了民法典编纂体例,扩充了民法典的法理空间。德国民法典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在民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天辟地的显赫地位,却因其立法理念先进和立法技术创新而与法国民法典共同彪炳史册。

稍后几年问世的瑞士民法典(1907年通过,1912年施行)开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次明确把“法理”即“公认的学理和惯例”列为次级法律渊源或兜底性法源,使该法典具有积极应对社会变化和矛盾纠纷的开放性、灵活性等优点。

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认真研究罗马法传统,研究国外民法典编纂的有益成果,特别是借鉴和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这三部世界级民法典的概念、规定和技术。例如,我国民法典对民法基本概念的使用显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置、统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民事理念借鉴了德国民法典,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显然借鉴了瑞士民法典等。此外,我国民法典没有固守德国民法典债权在先物权在后的体例,而是借鉴了日本民法典的经验和理据,把物权置于债权(合同)之前,此乃因为“债由物而生,必先有物权而后有债权,事务发生之次序,本应如是也”。当然,我们对国外的民事法律概念、理念、制度以及立法技术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于现实国情、法律体系的整全性和民法典编纂工作实际进行了本土化、当代化、法理化的改造。

总之,我国民法典扎根于社会主义民事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厚植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又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吸纳人类民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世界视野,是人类法治文明园地中颇具代表性的民法典之一。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典范,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民法典的典范,中国民法典毫无疑问将被公认为21世纪民法典的典范。

三、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立法之程序法理的生动呈现“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我国宋代政治家王安石曾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说道:“法律有实质以及形体的两种元素。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具备实现国家利益,促进人民幸福的条规的问题就是该部法律的实质问题。一国的法律是否真正地制作出简明正确的条文,又是否以该国人民容易知其权利义务所在的问题就是法律的形体问题。”可见,立法不是按部就班的操作规程,而是深思熟虑的智慧治理。

那么,如何制定出“良法”?如何为善治提供良法前提?我们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提出了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四大原则,这既是立法经验的总结,也是立法程序法理的升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了民法典具有先进性、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的法理品质。

(一)民法典是党领导立法的成果民法典编纂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领导立法的显著优势。第一,我们党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第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党中央立即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这项重大的法治工程,将其列入每年度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中。第三,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导民法典编纂工作。他于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先后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了《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就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总体考虑、工作步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结构、主要内容等,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及时作出重要指示,指导并推动这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开展。

(二)民法典是科学立法的成果科学立法,就是把立法作为一项科学活动,尊重科学规律,运用科学思维,坚持科学精神。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毛泽东主席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明确指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科学立法,而且对科学立法的内涵作出了精辟论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坚持科学立法,首要的是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国最大的国情、最大的实际就是,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立法工作必须紧紧抓住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规律和特点,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使立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高质量法治需要。我国民法典编纂正是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历史产物,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品质制度供给。

在把握和体现规律方面,民法典编纂面临一个突出问题,即,如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理、法则和机制构建我们的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民法典在对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科学认知,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成功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法治一般原理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除此之外,民法典还作出了一系列与之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些原则和规定破解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瓶颈,是史无前例的重大的制度创新。

民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立法自身的规律性。一是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程序法理,紧跟经济社会改革步伐,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经济社会现实要求。二是在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待主客观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开始就一味贪大求全,搞“成套设备”。三是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衔接”,把许多商事法基本规范、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系统性、综合性、基础性特色。四是把法理与制度融为一体,以法理支撑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学性”“美德性”“融贯性”;以民法制度表达法理精义,弘扬中国精神,构建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系。正可谓“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在程序和内容上尽合于法理,在事实和价值上尽尊重现实,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之所在。

民主立法贯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之初,党中央就确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同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这是新时代民主立法的重大创新。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各参与单位提供了《民法总则》建议稿、民法典各分编的建议稿。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整体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又分单元多次进行审议,并对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先后7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各方面意见90余万条。经过反复修改,精雕细琢,形成了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35个代表团的2000多名代表提出了3000多条修改完善意见,补充了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条款,如对现代信息科技和生物科技滥用的防范、家庭财产界定等。

我国民法典编纂尤其重视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的专业意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法学会举行了14场立法专家咨询会,形成了70多万字的咨询报告。专家们提出的很多意见被吸收到了正式通过的民法典文本中,例如,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发展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应设置专章集中规定民事一般权利,应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人格权应独立成编,加强人格权保护,加强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规定居住权,严格追究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等。

(四)民法典是依法立法的成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原则在我国提出并实行了多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法治原则,要求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接受合宪性、合法性审查。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宪法为根据,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总依据,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民法典编纂同样是依宪立法的典范。

总之,我国民法典编纂是新时代以来又一座万众瞩目的立法高峰。它所独具的战略性、复杂性、系统性、全局性,它所关乎的主体的多元性、关涉的利益的多样性,都必然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凝聚共识、依法据理,确保立法程序正当有序、合情合理。民法典编纂是新时代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范例,诠释了中国特色立法的程序法理,展示出无与伦比的立法品质和优势。

总之,我国民法典构建了理念先进、符合国情、系统完备、层级分明、协调融贯的权利体系和保障制度,其对民事主体权利的规定之详尽、保障之有力、实施之可行、发展之可期,是人类历史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无可比拟的。这部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和发展人民权利为核心要义的民法典,饱含着深厚的民族精神、鲜明的时代精神、崇高的人权精神,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人权发展的里程碑,是世界人权文明中一颗璀璨的珍宝。

岁月是最好的试金石。十年磨一剑,百年成一典。编纂民法典十分不容易,而实施好民法典更加任重而道远。民法典出台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实施工作。5月29日,也就是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二天,中共中央政治局便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为保证民法典科学有效实施,最高立法机关为民法典从公布到实施设置了7个月的准备期。这是非常必要的,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虽然民法典基本上是在原有单行法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不是全新的法律,但与原来的几个单行法律相比,有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例如,人格权编就是全新的民事制度。再如,民法典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规定,关于保证合同、保理合同、预约合同、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的新规定,关于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赔偿的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胎儿利益保护规则,遗产管理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免责条款,医疗机构免责条款,针对环境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约有数百项新条款、新规定、新制度。如果没有准备期,不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然出现认识滞后于法律、新法与旧法“打架”、民事主体无所适从、司法机关同案不同判、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定无法有效执行等混乱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把寄予民法典的这些合理预期和立法目的转变为现实,把写在纸面上的权利话语转化为身边的美好生活,使民法典真正发挥和充分显示其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国家治理良法重器、人民权利坚强卫士的重要作用,这是民法典实施的全部意义所在,是我们推进民法典实施的重心所在,是民法典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的诞生并不是民法典中国故事的完结,而是一个更富有活力的生命的开始,它将在实施中融入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融入中华民族的价值体系,融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脉络,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和中国法理的永恒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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